50歲的唐哲(化名)通過中間人輾轉加上了澎湃新聞記者的微信。12月19日,他在微信通話中對澎湃新聞稱,2008年4月,他因“精神分裂症”被父親強製送進醫院。經治療,當年8月即符合出院條件。然而,父親一直拒絕為其辦理出院手續,導致自己被滯留精神病院至今16年。
多名西南醫院江北院區工作人員證實,唐哲已臨床治愈,符合出院條件。
12月19日,澎湃新聞致電唐哲父親,電話無人接聽。唐哲弟弟20日則向澎湃新聞表示,這不是唐哲第一次臨床治愈,以前出院一段時間後,還會犯病,家人擔心再出現這種情況,“我目前看不到能解決的方法”。
12月19日晚,唐哲戶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區望江路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表示,將向領導匯報情況進行研究,但還是得和唐哲的監護人溝通,否則就算接出院,監護也是一個難題。12月20日,前述工作人員表示,已經聯係上唐哲的監護人,正在進行溝通和協調,有結果一定會告知。
能否讓當事人自己辦手續出院?該醫院工作人員稱,除了符合臨床治愈標準,還需要證明患者有民事行為能力。經過多方谘詢和分析,他們認為目前醫院沒有辦法讓唐哲自己簽字出院。“出院後他如果發生什麽情況,醫院肯定是要負責任的。”
醫院:多年前已達到出院標準
在醫院封閉病區這16年,唐哲生活主要是放風活動、打麻將、讀書,每周有數個小時可以使用手機,日常還能通過醫院的固定電話與外界聯係。
幾天前,他通過中間人,輾轉和澎湃新聞記者求助,加上了微信。12月19日,澎湃新聞記者通過微信通話,和唐哲進行了交談。
唐哲介紹,高三時,因學習壓力大,其患上精神分裂症。1996年大學畢業至2008年,他做過10多份工作。1994年5月、1999年5月,他曾兩次被送進成都市的精神病醫院,都在治療一段時間後出院。其表示,自己打過母親3次,和父親關係惡劣。2008年4月,其在旅遊中因瑣事當著父親同事的麵,和父親爭吵,回家後還吐了父親口水。次日,其被父親派人強製送進位於重慶市江北區的西南醫院江北院區精神心理醫學科。
唐哲稱,在西南醫院江北院區治療數月後,2008年8月,他已符合出院條件,但父親一直拒絕接他出院,直到現在。甚至,數年前母親去世,自己也未被接出院。
“我知道自己以前的行為不對,已經意識到自己的錯誤,還給父母寫過很長的一封道歉信。”唐哲表示,這些年,醫院給父親打過多次電話,自己也在電話、書信、微信中苦苦哀求,均遭到父親拒絕,如今,他已不願與父親溝通。
“我已經50歲了,我隻想盡快走出醫院,恢複人身自由。我一直沒結婚,我想成個家,好好過我的後半生。”唐哲對澎湃新聞說。
唐哲在醫院住院16年,曆經多名主管醫生。其中一任主管醫生向澎湃新聞證實,唐哲確實多年前就達到出院標準,醫院多次聯係其父親,後者拒絕為唐哲辦理出院手續。另一任主管醫生也證實此情況,該醫生介紹,2023年4月,醫院多名工作人員曾帶著唐哲和出院手續,到成都市找到唐哲父親,後者拒絕在出院手續上簽字,稱自己已近80歲,如果唐哲犯病,自己沒有辦法控製。當時,唐哲曾報警,警方進行了協調,也沒有結果。
該工作人員表示,唐哲住院這些年,沒有自傷或傷害他人的行為。
對於父親的擔憂,唐哲強調:“如果我出院,肯定不會和他一起生活。”
2024年10月,西南醫院江北院區衛勤處李先生曾發給唐哲一份公函。
這份醫院發給醫院轄區派出所的公函稱,2008年4月30日,患者唐哲因精神分裂症收入該院精神心理醫學科。經治療,唐哲已臨床治愈,可與社會麵接觸。經與唐哲家屬溝通,其家屬拒絕為其辦理出院,拒絕繳納費用,監護人唐某某(注:唐哲父親)不盡撫養義務,“導致唐哲無法出院回歸社會,滯留我院十餘年”。該公函表示,為維護唐哲權益,該院決定依法提起訴訟,請轄區派出所協助查詢唐哲戶籍信息及親屬信息。
李先生向澎湃新聞證實了前述公函。李先生表示,醫生隻能以拖欠醫藥費起訴唐哲父親,促使其出麵協商解決這個問題,給唐哲辦理出院手續。
“我們也不想讓唐哲關這麽久,還待在這個地方,也希望讓唐哲盡快出院。”李先生表示,醫院曾聯係唐哲戶籍地所在社區,但事情比較麻煩(沒有進展)。
弟弟:目前這個階段,自己沒有能力照顧
12月20日,唐哲的弟弟向澎湃新聞表示,這不是唐哲第一次臨床治愈,以前出院一段時間後,還會犯病,家人擔心再出現這種情況,“我目前看不到能解決的方法”。
“我目前看不到能解決的方法。”唐哲弟弟表示,如果要解決,需要等到自己退休。但自己有家庭,如果是照顧生理殘疾的人,是可以的,但照顧有精神問題的人,目前這個階段,自己沒有能力,“出現這種事情,是人生的極大悲劇,很多時候外人難以理解怎麽會把一個親人留在醫院這麽久,之前發生的所有痛苦,外人沒有經曆過,是難以理解的”。
對弟弟的說法,唐哲則認為,這都是一種借口,鑒於目前的情況,自己在考慮是否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唐哲高中時的一位班主任向澎湃新聞表示,唐哲患病前,學習很好。以前和父母關係緊張,應該與患精神分裂症有關。在其看來,也和家庭環境、教育有關。自己曾在半夜被唐哲父親接過去,調解矛盾。其表示,唐哲和自己保持著聯係,說話條理很清晰。
曾做過唐哲初中班主任的薛先生介紹,唐哲在初中基本都是年級第一,性格也不錯。唐哲被困精神病院期間曾和他聯係,說話條理清晰。但很快唐哲一位親屬聯係他,讓他不要管唐哲的事,說唐哲的家裏人“已經放棄他了”。
我國精神衛生法規定,除非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險的;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才能對其實施住院治療,其餘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澎湃新聞注意到,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精神衛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出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有關規定辦理。精神障礙患者出院,本人沒有能力辦理出院手續的,由監護人辦理;患者及其監護人辦理出院手續確有困難或者拒不辦理的,患者住所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辦理;查找不到監護人並無法按照前述規定辦理出院手續的,當地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甄別和確認身份,按照職責為其辦理出院手續並妥善安置。
12月19日晚,唐哲戶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區望江路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表示,將向領導匯報唐哲的情況,進行研究。該工作人員強調,還是得先和唐哲的監護人進行溝通,否則,就算接他出院,監護也是一個難題。
難題:醫院為何不敢輕易辦理出院
《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精神障礙患者出院,本人沒有能力辦理出院手續的,監護人應當為其辦理出院手續。
醫院怎麽看法規裏“辦理出院手續能力”?上述西南醫院江北院區衛勤處的李先生表示,首先,要符合臨床治愈標準。其次,經谘詢同級別醫院,需經鑒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患者自己辦手續轉為自願住院,然後辦理出院手續。不過,鑒定的事非常麻煩。他們谘詢數家司法鑒定機構,被告知隻接受公檢法和患者監護人委托。而結果也隻針對當事人當時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我們通過谘詢,都是不敢直接讓他出院,因為出院後他如果說發生什麽情況,醫院肯定是要負責任的。”李先生說,醫院法律團隊也分析過,目前醫院沒有辦法讓唐哲自己簽字出院。“醫院是出於人文關懷,同情唐哲的遭遇,所以也在給他想辦法。”
常年關注精神障礙群體的律師黃雪濤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認為,按照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患者出院,有能力出院的可以自己出院。
黃雪濤指出,很少見到醫院因侵犯精神障礙患者人身自由被判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患者出院後肇事肇禍,判決醫院承擔責任的案例很多,這可能導致醫院過於謹慎,必須有人簽字才會辦理出院。因此,“誰送來,誰接走”已經成為一種習以為常的“規則”,背後隱含對精神障礙患者的“無法律能力(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能力)推定”。而對有病史人士的這種社會態度,可能侵犯他們的合法權益。
據《新快報》2019年5月報道,廣東保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廖建勳指出,實際生活中,監護人將精神障礙患者送往醫院治療,康複或者基本康複後,由於監護人不同意簽字,導致無法出院的情形,是不少見的。
廖建勳表示,目前的精神衛生法沒有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同樣也沒有對監護人進行約束。精神衛生法可以考慮增加這方麵的規定,作出更明確、可操作性的規定,“比如說,醫療機構確認為全部康複或病情穩定,可以出院的患者,其本人或者其他近親屬可以辦理出院,可以不需要監護人同意,盡到告知監護人義務即可,而不是隻有監護人同意才能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