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山東省新泰市聯合調查組就“12歲女孩感染HPV”通報稱,該女孩通過網絡認識17歲男孩李某某,並發展為男女朋友,之後發生性關係,目前其男友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製措施。此次事件中,男方的行為是否違法?可能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南都記者采訪了法學博士、雲南劉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文華作出解析。
女孩入院記錄中有“性生活史半年”記錄。
劉文華指出,當事女孩不滿14周歲。若其男友明知其不滿14周歲的事實,而與之發生性關係,不論女方是否自願,均以強奸論。此時,明知被害人的年紀,是犯罪構成要件。劉文華對南都記者介紹,法律上的“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對幼女年齡是否明知的認定,要結合男女雙方的陳述、雙方聊天記錄、女性的身體發育情況等證據來綜合認定。如果男方不承認明知,但女方身體明顯發育不成熟的,亦可直接認定為男方對女方年齡主觀明知;若女方雖然年齡不滿14周歲,但身體發育早熟,具有成年女性的性征,且交往過程中向男方隱瞞了真實年齡,男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女方年齡在14周歲以上的,也有被認定為無罪的可能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因此,事件中被害女孩的男友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其17歲男友雖已達刑事責任年齡,但係未成年人,依據《刑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應當在法定刑基礎上從輕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