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無疑值得表彰,但是如果因見義勇為受傷,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呢?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曾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上海市民柴先生為救助老人致自己腿部受傷,後柴先生自行承擔了醫療費用。此後,相關部門擬對柴先生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按照流程,需要老人對救助情況進行確認,沒想卻遭老人拒絕。柴先生憤而將老人訴至法院。最終,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判決老人補償柴先生7000元。
法院作出判決是基於哪些法律依據?見義勇為者又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見義勇為對象否認曾受助
救助者將其告上法庭
去年12月,一名古姓老人在乘坐上海地鐵7號線鎮坪路站的上行自動扶梯時,突然站立不穩向後摔倒。後方的柴先生下意識地挺身而出。“我也來不及多想,馬上上前去扶她。當時非常吃力,兩人往下退了好幾級台階,我左腿一邊抵住她,右腿一邊往後移動,防止自己也摔跤。”
△事發時的自動扶梯
因為柴先生救助及時,古女士並未受傷,但柴先生卻因衝擊力太大摔倒在地,上了半天班後因疼痛難耐去了醫院。醫生檢查發現,柴先生左跟骨前外緣撕脫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變。醫囑要求支具固定、休息兩周,兩周後再進行複查。治療的過程中,柴先生共請了3周病假,支出4000多元醫療費,並購買了醫用拐杖、行走靴等醫療器械。
事後,柴先生的見義勇為行為得到廣泛關注,上海市普陀區委宣傳部計劃對柴先生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按照流程,需要獲救的古女士對獲救情況進行確認,沒想到她拒絕了。
△柴先生的“見義勇為”榮譽證書
對他人施以援手,對方事後卻沉默以對,這讓柴先生感到心寒。他找到了普陀區法律援助中心,請求古女士支付因“見義勇為”而產生的醫療等費用。律師許莉靜受中心指派代理這一案件。她表示,這是普陀區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次接到這樣的案件。
許莉靜表示,根據法律援助法的相關規定,由於“見義勇為”受傷受到民事損害的,屬於法律援助的受案範圍。法庭去調取了相關證據,能夠佐證柴先生救助摔倒老人這一事實,且也有在案證據能夠佐證柴先生受傷以後接受治療的醫療費用等證據,事實方麵認定沒有問題。
△柴先生尋求法律援助
法院:支持原告主張
判決受助者賠償其損失7000元
今年8月,柴先生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法院正式立案並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鄭崗介紹,法院調取了事發地鐵站的監控視頻,查閱了醫院出具的診斷報告,就事實作出認定。
鄭崗介紹,法院最終認定柴先生所主張的救助被告古女士的經過屬實,同時柴先生由於救助古女士導致自身損害的情況存在,且因損害產生的一係列治療相關費用是客觀發生的。
△案件庭審過程
法院依法核定柴先生各項實際損失後,判決古女士補償柴先生7000元。鄭崗解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判決生效後,古女士已經支付補償款。律師提醒,見義勇為值得提倡,但見義勇為者也要保護好自身權益。
見義勇為、互幫互助,是傳統美德;但知恩圖報,同樣也是一種美德。要撐腰“跌倒的美德”,就需要多一些製度保障,用法律為好人“撐腰”,用法治力量扶起“跌倒的美德”。讓好人不再“流血又流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