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嶽陽湘陰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婚約財產糾紛。
2021年5月,李某和張某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2022年雙方按當地習俗辦理了結婚酒宴,李某向張某給付彩禮88000元、三金11738元、蘋果手機6197元,給予女方父母及親朋的禮金共計41000元。張某攜帶了戒指一枚、西裝一套、床上用品四套、10000元現金的嫁妝,到李某家中與李某一起共同居住至2023年11月。期間張某生育一男孩,雙方未領取結婚證的原因係張某未達到結婚年齡。
湘陰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蘋果手機是男方對女方的一種贈予,女方親屬的禮金實際是人情往來的一種,均並不能認定在彩禮範圍內。故李某給予的彩禮為:88000元現金及價值11738元的三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在兩人共同生活的兩年多時間裏,李某和張某相互轉賬,消費開支水平相當,且均無證據證明對方在共同生活中係過錯方。綜合考慮到兩人育有一子,兩年來家庭生活的實際開銷的情況,88000元的彩禮及11738元三金,並不算高。故法院對李某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後,雙方服判息訴。現該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