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有一個案件,我思考了很久,一直還沒有定論。案件的核心是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人,然後冒充此人和女方發生關係,這是否構成性侵犯罪呢?
男張三和女李四是同事,張三一直說給李四介紹對象。李四表示同意,所以張三告訴李四自己有個朋友叫王五,是個“鑽石王老五”。於是,把“王五”的微信推給了李四,讓他們單獨聊。其實,這個“王五”就是張三。
“王五”自有鑽石光環,兩人網上交談甚歡,約好線下賓館開房見麵。張三怕自己身份暴露,便提出一種比較怪異的見麵方式,即雙方戴頭套約會並發生關係,李四答應了。在兩人發生關係過程中,李四發現真相後選擇了報警。
《老友記》有個類似的片段:一個叫潔德的邦德女郎打電話到錢德公寓,錢德在電話中冒充鮑勃,和她約在咖啡館見麵。於是,當鮑勃失約時,他便可上前安慰她並伺機搭話;取得女孩好感後,兩人便發生了關係。當然,錢德的行為和張三還不太一樣。如果錢德直接冒充鮑勃,雙方戴上頭套約會,然後發生關係,那就和張三的案件一模一樣了。
請問,張三構成性侵犯罪嗎?
案件的本質在於,欺騙是否屬於性侵犯罪的行為方式?
在現實生活中,這種行為並不少見,比如冒充有錢人,冒充單身,冒充明星,等等。人性的幽暗沒有止境,欺騙的方式也層出不窮。那麽,通過欺騙來攫取性利益,構成性侵犯罪嗎?
關於這個問題,肯定有三種觀點。大家估計都知道這三種立場:一種是肯定說,一種是否定說,一種是折衷說。
肯定說認為,既然通過欺詐獲得財產構成詐騙罪,為什麽通過欺詐獲取性利益就不能同樣認定為犯罪呢?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流動性和交易的匿名性愈加增強,尤其是網絡技術的發展,導致性欺騙越來越多。僅憑一己之力很難保護自己不受欺騙,因此《刑法》有必要把這種欺騙行為規定為犯罪。
否定說認為,把性利益等同於財產是對女性人格的降低,把人看成了物體;雖說是保護女性,但其實是對女性的物化。這個世界不是童話故事,風險無處不在。在性事中,防止欺騙主要是個人的責任;完全禁止性事中的欺騙,是不太現實的。一方麵,這可能帶來打擊過度,導致流氓罪“重出江湖”,造成刑罰權濫用;另一方麵,也無助於個人自由人格的發展,成為長不大的巨嬰。
我自然讚同折衷說,誰讓大家稱我“羅貫中”呢?
首先,性事中的欺騙,當然是不道德的。但是,《刑法》隻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把道德和法律混為一談。在財產犯罪中,也並非所有的欺詐都是犯罪,隻有那些最嚴重的欺詐行為才可能構成犯罪。在我們的社會中,充斥著大量的虛假廣告、美顏騙賞、商業吹噓,但這些行為一般不構成犯罪。因而,即使用財產犯罪類比性欺詐,也隻有那些最嚴重的性欺詐行為才構成犯罪。
其次,把性欺詐類比為財產欺詐並不恰當。在商業交易中,很少有人會隨意地放棄金錢,基於欺詐的交易會給人帶來真正的財產損失。暴力脅迫下的性行為,當然會造成嚴重的身體損害。但在性欺詐中,雙方對性行為都沒有拒絕,損失更多的是精神和心理層麵的。
更為重要的是,因果關係不太好判斷。在嚴重的財產欺詐中,因果關係一目了然,欺騙導致了財產損失。但在性欺詐中,比如與撒謊的已婚人士發生關係,也許不僅僅是因為欺詐,還可能是基於對方的魅力、財富、權勢等,甚至在被害人知道了事實之後,仍然可能充滿複雜的情感,如果這“騙子”決定回到配偶身邊而不再保持欺騙關係,也許會讓被害人更加痛苦。
法律一般不會像保護身體和財產那樣保護我們的感情安全。刑法的懲罰不是無度的,它隻能懲罰那些最值得懲罰的行為,幻想用《刑法》來禁止一切性欺詐行為,不僅會模糊道德與法律的界限,也會讓《刑法》不堪重負。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構成性侵犯罪的欺騙手段一般隻有:
其一,利用迷信手段騙奸,比如有人以“驅鬼轉運”、“撫摸開光”來實施性侵,這是對被害人的精神控製,把對方當做純粹的工具。
其二,利用或假冒治病騙奸。比如張三冒充醫生對患者的隱私部位進行檢查。去過醫院的人都知道,人的智商瞬間下降,可能至少百分之七十。在這種狀況下,人很難擁有充分理性。濫用信息優勢的人攫取性利益,嚴重物化了他人,有必要嚴懲。
其三,冒充丈夫騙奸。在因果關係上,婚姻關係會高度蓋然地引起性行為的發生,這與冒充有錢人或單身漢不同,因為後者並不蓋然可以推定性行為的發生。
馬上就有朋友問了:你憑什麽說,有錢或單身和發生關係沒有因果關係?這是因為,法律中的很多概念都是一種價值判斷,因果關係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和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張三叫李四來吃飯,結果李四被車撞死了,你說張三和李四的死亡有因果關係嗎?如果你是張三,摸摸你的良心,你覺得有關係嗎?你肯定覺得有因果關係,你肯定會內疚,但你會內疚到投案自首的程度嗎?不會吧。
所以,兩者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但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主要是一種基於法律價值判斷下的概率法則。路上被車撞,總不能看成是高概率吧?否則,車輛都應該被禁止。
同理,有錢、單身和發生關係就一定是高概率嗎?即便很多人認為是高概率,但在法律中則不能這麽判斷,因為法律一定要倡導良善的價值觀。法律要聽取民眾的意見,但又要超越民眾的偏見。即便你真誠地認為有錢和發生關係有著極高的概率,法律也要否定這種拜金主義的價值觀,不能認為兩者之間有高概率關係,從而不具備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說到底,法律問題大多都是在事實基礎的價值判斷。
存在爭議的一個問題是,冒充丈夫以外的其他人,如戀人,這是否構成犯罪呢?1994年美國有一個案例(People
v.Hough),被告人與女方的情人是孿生兄弟,於是冒充女方男友與之發生性行為,一審判被告人成立強奸,但二審推翻了原判。
這個問題也與因果關係有關,要分析身份的冒充與性行為的發生是否具有實質上的聯係。當前未婚男女在婚前發生性行為,並不是一件非常意外的事情。考慮到社會風俗的變化,隻要冒充身份的行為會蓋然性地導致性行為的發生,這種冒充行為就可構成性侵犯罪。因此,如果男女雙方是戀人關係,冒充女方戀人是可以犯罪論處的。
更為複雜的問題是,人類的性關係是生理性的,還是功能性?或者,兩者兼有。所謂生理性,就是一種純粹生理欲望;所謂功能性,則是生理欲望以外的其他考量,比如情感的交流、經濟的考量等。愛欲愛欲,是以愛為本,還是以欲為先呢?不同的回答,也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無論如何,尊重是人與人交往的關鍵。然而,法律隻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最後,大家覺得張三構成性侵犯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