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女孩被強奸警方曾未立案,檢察院已受理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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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發生的“臨夏12歲殘疾女孩遭多人強奸警方未立案”一事有了新進展。

據“澎湃新聞”報道,女孩的叔叔馬先生稱,今年10月16日,臨夏州人民檢察院已受理其對辦案民警瀆職、濫用職權的控告。對此,檢方回應稱案件在辦理,辦結後會通知。

2022年5月30日,馬先生在網絡上實名舉報稱,其侄女思思(化名)於2021年7月30日被三名男子哄騙到臨夏市強奸,當時思思12歲。

家屬報案後,三名男子曾被臨夏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帶回訊問,但當年8月6日,臨夏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認為無犯罪事實發生。

馬先生申請複議。當年9月3日,臨夏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複議決定書》,維持原決定。不過,2021年11月17日,臨夏州公安局作出《刑事複核決定書》,認為臨夏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複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

馬先生還在舉報中說,2022年初,他們從辦案民警處了解到該案以“組織未成年人淫亂罪”立案,但臨夏市檢察院認為該案不構成犯罪,決定對嫌疑人不予逮捕,並辦理了取保候審。

馬先生網絡實名舉報後,2022年5月31日,臨夏州成立了聯合調查組。同日,臨夏市公安局對涉嫌強奸犯罪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6月3日,臨夏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023年4月,臨夏市人民法院對思思被四名成年男子(後增加一名)強奸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四名被告人被判犯強奸罪,刑期六年到十五年不等,並賠償思思精神撫慰金、醫藥費等12.6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四名被告的犯罪行為在臨夏市的3家賓館實施,思思一方起訴了涉案賓館。今年5月,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涉案賓館各自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及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馬先生曾告訴“法度law”,思思因此案遭受了嚴重的心理創傷,出現自殘行為。

2022年5月,媒體報道此案後,州紀委監委立即成立州、市紀委監委聯合調查組,對公職人員失職失責問題進行了深入調查,依規依紀依法對州市檢察、公安機關12名履職不到位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進行了嚴肅問責處理,其中給予黨紀政務處分8人(同時組織處理2人)、調離公安係統等組織處理6人。

今年10月10日,馬先生向臨夏州人民檢察院提交了控告信,控告臨夏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曾不予立案的相關人員。

馬先生認為,相關辦案民警存在瀆職、濫用職權行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被追究刑責,並給予受害者相應的賠償。

律師解讀

前,檢方已受理馬先生的控告,或有何走向?

司法部死刑複核法律援助律師、天津臻恒律師事務所張程奕律師向“法度law”表示,目前檢方初步受理案件控告人對辦案民警瀆職、濫用職權的控告屬於正常的案件審查過程,並不意味著本案具有重大突破,更不意味著控告一定成立,這隻是控告案件的正常流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因此,案件被受理後還要經過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等審查程序後作出最終的處理意見。

“當然這樣的受理審查也是有期限的。”張程奕律師表示,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六十三條、一百七十一條、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對於收到的群眾來信,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應當在七日以內進行程序性答複,辦案部門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將辦理進展或者辦理結果答複來信人。

對於控告和實名舉報,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據,由負責偵查的部門在十五日以內送達控告人、舉報人,同時告知本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

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製作立案報告書,經檢察長批準後予以立案。

“因此,一般情況下,對於像本案這種控告案件,檢察機關應在三個月內審結,做出是否正式對原辦案民警涉嫌瀆職、濫用職權案件立案偵查的決定。如果確定立案,原辦案民警可能將麵臨被追究濫用職權罪的刑事責任風險,最高刑期或可能麵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張程奕律師說。

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李勝男律師也向“法度law”表示,根據《關於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幹規定(試行)》第二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司法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可以通過依法審查案卷材料、調查核實違法事實、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或者建議更換辦案人、立案偵查職務犯罪等措施進行法律監督。

李勝男律師分析稱,檢方受理控告表明了對案件的重視和對法律程序的遵循,但是檢方受理並不意味著案件一定有犯罪。檢察院的受理是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旨在確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確實施,而不是直接斷定案件中一定存在犯罪行為。最終是否構成犯罪,還需經過進一步的調查和法律程序來確定。

李勝男律師也提到,根據《關於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幹規定(試行)》第八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涉嫌瀆職行為進行調查,調查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確需延長調查期限的,可以報經檢察長批準,延長二個月。因此,從理論上講,一般情況下檢方應在立案後一個月內完成案件的辦理,但是報經檢察長批準的案件,可以在立案後三個月內完成案件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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