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被同學打得滿嘴是血 其父稱對方已道歉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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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山西晉中一位父親發視頻稱,自己的女兒是靈石縣靜升小學一年級學生,當天被同學打得滿嘴是血,家長已經報案。視頻中,小女孩哭著稱自己想退學,說有多名同學欺負她。據媒體報道,靈石縣公安局工作人員回應稱案件正在調查中。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10月16日淩晨4:52,這位父親的賬號發布了一條新視頻聲明,稱他事後查看了監控,情況與女兒所說的內容大致相同,但是沒有直接證據和鏡頭捕捉到她的門牙被打下來的瞬間。

“事情在10月15日當天晚上已經處理完畢,因為相關部門和學校對此事很重視,很及時、很快地作出了處理,導致我女兒受傷的7名同學在家長的陪同下對我女兒進行了道歉,我也不計劃追究學校和相關部門的任何責任。”這位父親在視頻中稱,“因為我個人覺得,這個責任還在於家庭對自己孩子的教育與培養,所以追究下去的意義不大。生活還要繼續,孩子還要上學。這件事情也說清楚了,就到此為止吧。”

被打女孩父親介紹,目前孩子已到縣人民醫院就診,拔了鬆動的門牙,其他問題不大,正在醫院觀察。針對評論區有網友詢問是否拿了賠償一事,該家長回複稱:“我一分錢也沒要,他們也沒說要賠。”

16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從靈石縣教育局辦公室了解到,教育局在事發當天已第一時間到現場處理,“對幾個孩子的處理結果還不清楚,教育局平時對於宣傳反霸淩等也有相應的製度和措施。”

在回複此事教育局是否處理妥善的詢問時,靈石縣教育局監察室一名工作人員回應稱:“不是霸淩,警方要出通報了,等通報。”

律師解讀: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

監護人、學校和老師均有一定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女孩父親在前述視頻中曾表示,“在法律上對於這幾個七到八歲的孩子出現這種事情,也是沒有相關的條文去妥善處理的。”對於這位家長的這一想法,紅星新聞記者谘詢了多位律師。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指出,法律並不會因為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而免責。我國隻是規定了刑事責任年齡和行政責任年齡。雖然在承擔責任年齡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會承擔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但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第五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並在判決中明確,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可見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付建介紹,具體到本事件,根據民法典規定,年齡不滿8周歲的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一年級學生如在學校有打人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學校老師未及時製止的,也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應當替代承擔主要責任,未成年人有財產的,應當優先從該財產中支付;學校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受訪時表示,此事有校園霸淩的跡象,但還需教育部門和公安部門進一步調查通報。迄今為止,針對校園霸淩欺淩有關部門相繼出台了大量政策法規:2016年4月28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關於開展校園欺淩專項治理的通知》;同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意見》,明確各地要建立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及時報告製度,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刑事處罰;同年11月30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強調重點檢查校園欺淩和暴力行為等多項重點問題的預防與應對情況。同時,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明確禁止欺淩行為發生。

趙良善指出,如經調查,此事尚未上升到校園霸淩,隻是一起簡單的暴力事件,受害者的傷情構成輕傷以上,才會涉及故意傷害罪。又因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刑責年齡是已滿14周歲,對於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對故意傷害不用負刑事責任,但可以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如果受害者的傷情僅構成輕微傷,則不涉及故意傷害罪,隻是治安處罰層麵的問題,而治安處罰的責任年齡也是14周歲,對於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趙良善同時指出,不論打人者是否負刑責或行政責任,都免不了民事賠償,打人者的監護人應向受害者進行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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