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寶商邱先生通過太原公共資源拍賣中心有限公司,以84.51萬元的價格競得一尊“觀音金像”,該金像評估價格為79.04萬元,所附鑒定證書顯示其含金量不低於99%。相關資料顯示,該金像為掃黑除惡案罰沒物之一。
但邱先生回家後用光譜儀器檢測發現,該“觀音金像”含銅量超過79.9%,含鋅20.08%,銀含量為0.01%。他帶著這尊“觀音金像”找到拍賣方,要求退款,但遭拒絕,理由為邱先生無法證明他從拍賣方取走的“觀音金像”就是有問題的這尊。後來,在公證人員的見證下,這尊金像被存入銀行保險櫃中。
2024年4月8日,太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顯示,拍賣方所拍金像與邱先生競得後存在某銀行保險櫃內的金像為同一尊。但拍賣方仍拒絕退款,邱先生遂將拍賣方太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及委托方山西省財政廳預算評審中心、評估方山西振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10月15日,太原小店區法院將對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進行鑒定質證。即對司法鑒定意見等證據進行質疑、詢問和辯論。
評估價79萬元的觀音金像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3年5月27日-28日,珠寶商邱先生通過太原公共資源拍賣中心有限公司競買了一批罰沒物品,其中包括一尊“觀音金像”。6月5日,他和拍賣方交接了拍品,但回家後用光譜儀器檢測發現,該“觀音金像”含銅量超過79.9%,含鋅20.08%,銀含量為0.01%。
太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小程序“太原公拍”顯示,受山西省財政廳預算評審中心委托,2023年5月27日,太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組織了7件貴金屬收藏品、擺件的專場拍賣,依法按現狀對相關標的物進行線上公開拍賣。相關資料顯示,這批標的物為掃黑除惡案罰沒物。
拍賣公告特別說明一項稱,“標的物以實物現狀為準,我公司及委托方不對標的質量、真偽承擔擔保責任。競買人一旦參與競價,即表示已完全了解,並接受標的物的現狀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雖然拍賣公告含有上述“瑕疵不擔保”聲明,但該批拍品仍有相關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稱,經與委托人溝通,委托三位珠寶估價專家對評估範圍內的資產進行無損檢測鑒定。貴金屬製品的具體評估方法為,按克銷售的貴金屬首飾及製品,采用成本法評估,價值構成包含材料成本和工藝成本及適當利潤。
前述涉事“觀音金像”總重為2000克,評估金額為790400元,備注“歸入貴金屬,足金”,這尊“觀音金像”也是這批標的物中評估金額最高的。
根據相關標準,足金是指含金量不低於99%的黃金製品,俗稱“兩個九”。
山西省財政廳預算評審中心出具的《關於進行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中核實結論一項稱,“經清查,表、實相符,不存在錯報、漏報的情況”。
2023年5月27日,經過212次出價,這尊“觀音金像”最終被邱先生以84.51萬元的價格拍得。
“足金”觀音像被指99.99%為銅、鋅、銀
邱先生介紹,他在6月5日下午3點45分左右,去山西省財政廳公物倉交接所拍得物件,“以前我也經常參與類似拍賣,這次因拍賣物件交接時間很緊,拍賣物品比較多,就沒來得及一一檢驗,同時出於對太原公共資源拍賣中心的信任,且該物件有鑒定證書及AU999字印,也就未對所拍得物件認真查驗”。
邱先生所說的鑒定證書由國家金銀製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南京)出具,在該中心官網輸入證書上的檢測編號和查詢碼,澎湃新聞記者查到了該鑒定證書,檢驗結論為千足金製品,質量/規格2000克,純度等級為千足金,備注為觀音金像。
回家後,邱先生發現“觀音金像”有掉色情況,他用家裏的光譜儀器檢測發現,這尊“觀音金像”含銅量超過了79.9%,含鋅20.08%,銀含量為0.01%。隨後,邱先生帶著“觀音金像”來到山西省財政廳公物倉要求退款,但被拒絕,邱先生將“觀音金像”留在公物倉保衛室後離開。
此後,太原公共資源拍賣中心向邱先生出具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顯示,“因您已經辦理了標的物‘253 觀音金像
存貨編碼:2021081621’的出庫手續,將其帶出公物倉2小時之久,該標的是否為委托人當時交付出庫的標的存在爭議。經和委托人多方溝通協調,隻要證明該標的物就是您辦理交付出庫的標的,並且該標的與描述確實不符,委托人將辦理退庫手續。”
同時,該意見書稱:“經多方谘詢,目前司法鑒定機構不能進行物品上的指紋鑒定,要證明該標的物就是當時您辦理交付出庫的標的存在困難。故建議您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
出現爭議後,這尊“觀音金像”在公證人員的見證下,被存入銀行保險櫃中。
同一性得到司法鑒定確認
為了退款,邱先生將山西省財政廳預算評審中心訴至法院。太原市小店區法院在審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時,發現評估公司存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嫌疑,遂將該案移送至太原公安局小店分局偵查。
2024年3月20日,太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受理警方委托開展相關鑒定工作。鑒定書顯示,2021年8月25日山西省財政廳預算評審中心物品接收時拍攝的涉案物品電子照片作為檢材照片。樣本為2024年1月18日警方在銀行保險櫃中拍攝的3張涉案物品照片。
經分別檢驗、比對檢驗,太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認為,檢材照片和樣本照片中觀音像的種類特征相同,所反映的細節特征相符且具有特定性,相符合的特征構成了認定同一的客觀依據。
檢材照片與樣本照片中觀音像的結構、形狀、尺寸、加工花紋特征相同,多處細節特征的位置、形狀、尺寸、相互關係相符且具有特定性,沒有出現本質差異。檢材和樣本所反映的顏色上的差異是由於照片處理方式形成,為非本質差異。
2024年4月8日,太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書,鑒定意見為檢材照片與樣本照片中涉案觀音像同一。
不過,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4月26日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稱,經審查,山西振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一案,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
拍賣方委托方辯稱“瑕疵不擔保”
刑事案件未獲立案,邱先生再次提起民事訴訟,將拍賣方太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委托方山西省財政廳預算評審中心、評估方山西振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邱先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太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省財政廳預算評審中心退還原告拍賣款84.51萬元及相應利息,並請求法院判令前述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拍賣款三倍的賠償等,請求判令山西振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太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答辯稱,拍賣款係評審中心實際收取,原告主張由交易中心退款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同時,該公司還答辯稱,其已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物的真偽和品質,並實際預展了拍賣標的物供競買人鑒別,拍賣人在拍賣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也不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山西省財政廳預算評審中心答辯稱,本案應為拍賣合同糾紛,其並非拍賣合同相對方,原告直接起訴其係主體錯誤,法院應予以駁回。
山西省財政廳預算評審中心認為,案涉拍賣物經原告取走後,長時間置於原告單獨自行控製之下,其再行返回時無法保證和證明返回物與原物的一致性。評審中心稱,原告從取走涉案拍賣物到返回之間的時間為兩個多小時,“期間有充足的時間空間存在其他可能”。
此外,評審中心稱,因本次拍賣物的特殊性,專門設置了提前實地看樣流程,方便意向競拍人提前了解和查驗拍品,準確把握拍品的品質和真偽;在原告提貨前,財政廳公物倉工作人員也多次提醒取貨之前要嚴格檢驗,前述權利,原告均放棄行使,應自行承擔對應的法律後果。
評審中心答辯意見還包括,本次拍賣在拍賣公告及拍賣人官網競買須知、拍賣規則及注意事項中,多次聲明拍賣人及答辯人不對拍賣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原告參與案涉拍賣物多輪競價及多個展品競賣,證明其充分了解本次拍賣規則及可能的瑕疵風險,也須承擔對應的法律後果。
前述兩被告強調的“瑕疵不擔保”是指,“《拍賣法》第十八條規定,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而第六十一條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但原告邱先生並不認同二被告的答辯意見,他質疑道:“如果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品質,怎麽能標出79萬多元的評估價?”
邱先生說,10月15日,太原小店區法院將對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進行鑒定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