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付6元餐具費後打包帶走碗筷,拿得有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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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此事,還是需要從語境衝突回到法律框架內,收取餐具費是否合法合規,和是否可以帶走餐具,並不是一個層麵的事

據報道,近日在浙江杭州,一女生下館子被收6元餐具費,結賬後把碗筷打包帶回家。當事人直言:付完餐費後,還有一筆餐具費用,而且還是6塊錢一份,一下子火氣就上來了,就跟服務員說既然付了餐具費能不能帶走,服務員同意了我們才拿走的。

此事引發熱議,“付完餐具費後可以帶走餐具嗎”也成為熱門話題。



針對這一話題,不少網友表示“有道理”“就該這麽幹”,但也有人提醒,消費者帶走餐具並不合適。眾說紛紜,似乎並無定論。可見此事雖小,卻也藏著大文章,“爭吵”並非小題大做。

女子付6元餐具費後打包帶走碗筷,拿得有道理嗎?

就事論事,餐飲店收取餐具費未必合理。依照法理,餐具是餐飲場所的必備用品,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提供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消毒餐具。否則就意味著消費者的就餐環節不完整、有缺失,消費者的消費體驗也就大打折扣。女子一怒帶走餐具,正反映了當時語境中消費者的一種情緒。

無獨有偶,在2023年10月,石家莊大學生小張和同伴在餐廳吃飯時,被服務員告知每套餐具要收1元餐具費。小張等人在結賬後將4套餐具全都打包帶走,實現餐具“1元購”。由於此類現象並不鮮見,消費者的這種不爽情緒在公共空間外溢,也就不奇怪了。但討論此事,還是需要從語境衝突回到法律框架內。

由於目前尚沒有法律明確禁止餐飲店收取餐具費,隻要向消費者明示,那麽收取餐具費就不違規。


當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些地方出台的條例並不支持收取餐具費。《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35條規定,“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免費提供符合質量標準和衛生條件的餐具,在顯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務的價格,不得設定最低消費,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餐位費、消毒餐具費、開瓶費等不符合規定的費用”。2023年1月,江西瑞昌市市監局就處罰過相關收取餐具費的餐飲店,理由就是涉案餐飲店違規收取餐具費的行為侵犯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問題是,收取餐具費是否合法合規,和是否可以帶走餐具,並不是一個層麵的事。一碼歸一碼,即便收取餐具費不合理,也不能說拿走餐具就變得“正義”起來——餐具費隻是餐具使用費,並不是購買餐具的費用。換言之,付了餐具費也不意味著所有權轉移,在這種情況下,帶走餐具也就充滿爭議。

值得一提的是,在前述新聞事件中,消費者帶走餐具之前經過了服務員的允許,至於是否代表了店老板的同意則另當別論。至少,女子拿走餐具也就有了一種“合理化”前提。顯然,假如店家不同意消費者拿走餐具,“硬拿”也是不可以的。

說到底,這些一元或幾元的餐具並沒有太大的物質價值,在付出餐具費後拿走餐具,並不能給自己帶來多大的物質享受,而更帶有一種“行為藝術”的特征,隻不過這種“行為藝術”頗顯異狀。

聚焦此類爭議,最終需要達成的共識是:盡可能換位思考,少一點功利,少一點戾氣。經營者和消費者即便不能“雙向奔赴”,至少也別視為仇敵。商家一方當盡力為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避免亂收費,以此吸引回頭客;消費者一方也當理性維權。如此一來,方能減少激烈衝突,避免陷入惡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