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女子懷孕3月被拋屍,未婚夫服刑20年出獄後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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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女孩申雪雁24歲的生命被定格在那個涵洞中,屍體俯臥水中,背上壓著一塊石墩,腹中還有3個月的胎兒。

這起命案發生在29年前,經過長達6年的偵查、二次開庭審理後,2001年2月26日,死者申雪雁的未婚夫馬小昂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後減刑為20年6個月零22天。

出獄至今9年間,馬小昂隻做了一件事,為自己申訴,他堅稱自己不是凶手。“我的血型與案發現場所留下的殺人犯血型不符。”馬小昂申訴認為,通過DNA鑒定就能找到真凶。



涵洞中的女屍

陝西省漢中市洋縣文同路,一片新的商業樓盤是原洋縣塑膠公司原址,公司早已倒閉,唯有老廠的院牆還保留著。老廠周圍還是一片農田和村落,村子裏蓋了很多新房。

院牆外,曾有一條由北向南流的灌溉渠,灌溉渠與一條東西走向的水泥路構成十字形,在其十字交接處,水渠經一涵洞穿路而過。涵洞周邊有麥田和村民住房,東北麵為原塑膠公司廠區。

從院牆邊向田間走,不到50米的距離,就可以看到一處涵洞。如今灌溉渠已經不再使用,但涵洞還在,裏麵塞滿了雜草、淤泥和碎石。

57歲的馬小昂站在涵洞邊神情凝重:“我不可能殺人,雪雁當時還懷孕了,如果我當天沒有轉身離開,雪雁也許就不會遇害,我沒有保護好她。”馬小昂喃喃自語。


24歲女子懷孕3月被拋屍,未婚夫服刑20年出獄後喊冤



29年前,馬小昂的未婚妻、24歲的申雪雁被發現拋屍於這個涵洞裏。

時間回到1995年5月9日。當天早上7時許,一個村民在放水灌溉時在涵洞內發現一具無名女屍。

警方現場勘察記錄顯示,涵洞長5米,為石頭水泥結構,涵洞洞口高、寬約0.6米。死者位於涵洞內,上身穿一件白色毛衣外套,下身沒有衣服,褲頭撕裂7.5厘米,屍體呈“腹臥位“,雙手抱於胸前,全身浸泡在水中,額部左側發際下、左耳後、左耳窩內、枕部、手腕、手背、手指、膝蓋處均有創傷,死者背部左側壓有一塊鋼筋水泥石墩。


經法醫鑒定,申雪雁的死因係外力(鈍器)擊打頭部致昏迷,生前入水溺死,申雪雁死亡時還有身孕。



一時間,申雪雁遇害的消息成為當地的大新聞,1995年5月10日,申雪雁的未婚夫馬小昂作為殺人嫌疑人被收容審查。

未婚夫被判無期

馬小昂出生於1967年4月,初中畢業後當兵,1991年,馬小昂退伍,成為洋縣塑膠公司的一名駕駛員。


1994年,在同事的介紹下,馬小昂認識了小他4歲的申雪雁,申雪雁當時在印刷廠工作。申雪雁未成年時母親去世,爸爸後再婚,與繼母帶來的兩個孩子一起生活。

馬小昂稱,他雖然在公司開車,但工資不高,他的父親於1983年就去世了,母親艱難拉扯4個孩子長大,家裏沒有什麽經濟基礎,當時還沒有能力結婚。他和申雪雁戀愛一年多,申雪雁懷孕過兩次,第一次流產,她遇害的時候是第二次懷孕,剛剛3個月。

2000年10月30日,馬小昂被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經法院審理,1995年5月7日晚,馬小昂和申雪雁行至塑膠公司東南院牆牆角時,兩人因婚姻及申雪雁懷孕之事發生吵罵,申氣憤中抓馬不放,馬小昂即用胳膊夾住申的頭頸部按倒在圍牆根下,並抓住申的頭發在圍牆基石上碰了兩下,申爬起後向馬小昂撲去,馬身子一閃,申跌入渠內。馬小昂下渠後抓住申的頭發,將申的麵部按入渠內的泥水灘中,致申溺水而亡。馬小昂殺人後,又將申的屍體移至塑膠公司西南角處的涵洞內,後潛回其哥住處。



一審判決後,馬小昂上訴,於2001年2月26日被陝西省高級法院駁回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二審兩次庭審中,馬小昂均提出受到了逼供,還對三名偵查人員提出了控告。

餘生為自己討公道

減刑後服刑了20年,2015年12月2日,馬小昂刑滿釋放。他說,在監獄服刑時,他用僅有的生活費訂閱法製類雜誌,目的就是學習法律知識,為了以後的申訴維權。

從出獄至今9年,除了打工做保安之外,馬小昂隻做了一件事——為自己申訴。


“我沒有殺人,我餘生都要為自己討公道,給死者交代,給家人交代,更要給自己一個交代。”馬小昂至今沒有結婚生子,除了工作都在陪伴母親,81歲的母親身體日漸衰弱,“不知道她生前能不能看見我的冤情被洗清。”馬小昂說。

再一次回憶起事發過程,馬小昂覺得和昨日一般清晰。

馬小昂回憶,1995年5月7日晚上,他在塑膠公司宿舍睡覺,申雪雁和其繼母的女兒武芳芳來宿舍找他,“她說她爸叫我去家裏,我很累,不想過去,雪雁很生氣,跟我吵了一會兒。”馬小昂記得,武芳芳當時看了一下手表後說:“姐姐不要鬧了,現在都11點15了,明天學校還要考試。”馬小昂隨即決定送申雪雁姐妹一起回家,他推著自行車,三人一路向申雪雁家裏走。

塑膠公司距離申雪雁父母家大約2公裏遠,三人走至申雪雁父母家附近的解放樓時,正碰見申雪雁父親出來找她們姐妹。“雪雁又不想回家了,要和我回宿舍,他爸爸硬要拉她回去,她拽住我的衣領,她妹妹和她繼母好不容易掰開她的手,讓我趕緊走。”

馬小昂說,他騎上自行車離開,在途中停下來休息了一會兒,當騎到距離塑膠公司大約700米的北街村膨潤土廠時,看到申雪雁在他前麵走。“她向塑膠公司方向走,應該是去找我。”馬小昂判斷,他從解放樓回來途中繞了一圈,雪雁走的是近路,就走在了前頭。


“看到雪雁以後,我心裏說算了,晚上不回宿舍了,我怕她見了我以後再鬧騰,更是為了避讓她一下,她一個人就吵不起來了。”馬小昂說,雪雁距離他約10米遠,他沒和雪雁說話,立刻掉頭騎車去哥哥家,到了哥哥家後直接睡覺了。

馬小昂回憶,第二天睡醒後,他先幫哥哥到洋縣八龍供銷社收蔬菜,中午還回到塑膠公司宿舍睡了一覺,而後去了申雪雁家裏,申雪雁的父親和他說,“昨天晚上讓你跑了以後,申雪雁掙脫了,連鞋都沒有穿,攆你去了。”

“我感到很生氣,她為什麽還不回來?她為什麽這麽不懂事?不管她了。”馬小昂說,離開申雪雁家後,他到媽媽家住了2天,直到5月10日被抓。

馬小昂說:“我當時如果把她跟上,和她一起回廠裏,她也不會遭人殺害,我每天都在指責自己。”

關於馬小昂的說法,記者試圖聯係到申雪雁的家人,但其父親已經去世,繼母和武芳芳無法聯係,申雪雁弟弟電話號碼已換。


“現場血跡不是我的”

馬小昂出獄後,先向陝西高院申訴,2016年5月29日被駁回。2023年由曹穎、田林青兩位律師代理申訴,目前,此案已向陝西省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中。

《抗訴申請書》稱,本案的一個重大問題是,原審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性證據,即案發現場采集到的血跡並非馬小昂的。

代理律師表示,根據當年的鑒定書,馬小昂血型被認定為OM型,申雪雁血型是ON,而一審判決書竟然將鑒定書描述的血型歸屬搞錯,將ON血型認定為是馬小昂。這兩個血型什麽意思?





屍檢報告和血痕鑒定將申雪雁的名字寫為申雪彥



“麵對一審判決中如此明顯的重大錯誤,二審不但沒有糾正,並且采取了含糊其辭的表達方式,認定‘檢材分別檢見ON型和OM型人血,與申雪雁和馬小昂一致’。”



馬小昂出獄後,在申訴代理律師的建議下,分別於2017年、2023年在陝西省血液中心檢測MN血型,時隔六年兩次抗原檢測結果一致,皆顯示馬小昂血型是OM+N+型。





代理律師介紹,MN血型是繼ABO血型後,人類被檢出的第二種與ABO血型獨立的血型係統,具有種屬類參考價值。“這與偵查及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現場遺留的OM和ON血跡血型完全不符,完全可以說明真凶另有他人。”代理律師認為。

2019年8月22日,北京雲智科鑒中心對此案出具《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該審查意見認為,如果陝西省血液中心馬小昂血型檢驗報告是正確的,馬小昂與現場血跡無關。審查論證人胡誌強曾在“福建念斌投毒案”“河北聶樹斌殺人案”等案件擔任鑒定或論證專家。






此外,代理律師還對案件提出了諸多疑點。

根據申雪雁屍檢報告顯示,其身上有多處創傷,死因係外力(鈍器)擊打頭部致昏迷,生前入水溺死。

北京雲智科鑒中心對此案出具《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顯示,申雪雁有鈍物打擊、不典型銳器及銳器形成的損傷,判決書認定的“馬抓住申的頭發在圍牆基石上碰了兩下”不能形成上述三種損傷。


“死者申雪雁衣褲被撕扯,甚至身體有明顯傷痕的情況下,偵查機關即便按照當年的命案偵查工作規範,也必須對死者的陰道拭子進行檢測,以排查死者是否有過被性侵害,並進而確定可能的犯罪人。但是,在案卷中並未看到此類證據。”代理律師表示。

“現場血跡不是馬小昂的,可通過DNA鑒定確定真凶,當年我國公安部已開展此項工作,不知道有沒有做此鑒定。隻要調取當年血跡物證進行重新鑒定,現在就一定能找出真凶。”代理律師認為,本案的基本事實嚴重錯誤,希望檢方能監督法院對該案重新審理。

目前,馬小昂提出的抗訴申請正在陝西省人民檢察院複查中,代理律師已申請對現場提取的5處血跡和提取的申雪雁、馬小昂的血液檢材進行DNA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