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票先生:
“遠洋捕撈”名詞新解:貧困地區財政沒錢了,當地有錢的也被敲詐沒了,就動用當地的公檢法盯住富裕地區的有錢的企業和個人,製造不法經濟往來,然後去富裕地區執法,抓人敲詐錢財。
這叫遠洋捕撈。外地是遠洋,捕的是富人,撈的是錢財。牆內就這樣的政治法律環境,還怎麽讓人去投資,越是沒有投資就越窮,越窮就越窮凶極惡無法無天亂來,越亂就越沒有投資,隻有滅共才能終結這樣的惡性循環,才有安全和未來。
網友熱評:
學漢語了,新詞:遠洋捕撈
跨省抓捕。
我學到一個新詞:遠洋捕撈。比如,河北平泉發現老海豹違法違規,派人到上海逮住老海豹,罰款。這就叫遠洋捕撈。
近海捕撈,把本地有錢人都抓完了,竭澤而漁,不如遠洋捕撈。
前七個月,財政盈餘的隻有上海了,也跌破了千億,那沒辦法,都去上海捕撈吧
四川勇奪第一名,-4000億。5個上海都不夠貼
河南-3700億
湖南-3100
河北-3000
江蘇-1500
浙江-945
廣東-2129
2020年還是八駿圖,八個盈餘大省。
這麽看,不發展遠洋捕撈不行啊。有些地方已經沒啥可捕撈的了。
如果海豹潛逃到緬甸呢,星際捕撈麽?或者那就是保護我國漁業資源了?
不用到外地去抓人,地方公安係統就可以把外地公司銀行賬戶凍結,拿錢來解封。快捷方便。
丹東監委剛剛遠洋捕撈了非洲手機王傳音的CFO。
9月6日晚間,傳音控股發布公告稱,其財務負責人肖永輝被丹東市振安區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及立案調查。
沒辦法。中央不給錢,地方就得補財政窟窿,要不然發不出工資公務員吃西北風。
隻有上海居民存款是增加的,你說不撈你撈誰?都是各地富豪轉移到了上海,並不是去抓上海本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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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浙企疑遭“遠洋捕撈”式辦案,上百億資產或不翼而飛,多位浙商、專家發聲:莫寒了企業家的心
一樁原以為與己無關的舊案,可能導致這家知名浙企數百億資產不翼而飛。
近日,浙江新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湖集團”)因一樁舊案,可能導致數百億損失的消息引起不少市場傳言。
9月2日,《浙商》記者來到位於杭州西溪路上的新湖集團總部。新湖集團相關負責人對《浙商》記者坦言,這一舊案可追溯至14年前。新湖集團旗下的北京華易隆鑫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易隆鑫”)和新疆宜化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宜礦”)被卷入其中。
相關負責人也表示,案件確有可能導致新湖集團的數百億資產不翼而飛,將被“返還給宜昌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這一判決對於斥資合法收購新疆宜礦股權並持續投入巨資苦心經營14年的善意第三方新湖集團是‘飛來橫禍’。”新湖集團相關負責人這樣說。
數百億元煤礦企業可能易主
故事的開端要追溯至14年前。2010年6月,新湖集團經過與華易隆鑫時任股東馬某等人多輪溝通談判,斥資購買了華易隆鑫七個自然人股東持有的100%的股權,從而實際購買並控製了華易隆鑫持有的新疆宜礦50%的股權。自此,原股東全體退出華易隆鑫公司及新疆宜礦的經營,由新湖集團經營至今。新疆宜礦是華易隆鑫與湖北宜化下屬公司的合資企業。
新湖集團方麵稱,經過14年的治理,新湖集團將新疆宜礦扭虧為盈——“從一個負債1000
多萬元、尚未取得采礦權證的虧損企業,建設、發展成年開采指標4000萬噸、資產上百億、經營狀況優良的特大型綠色煤礦企業。”
“新疆宜礦自2010年10月以來,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均由新湖集團派出。新湖集團進入經營管理後的2010年11月,新疆宜礦才取得國家發改委正式頒發的150萬噸/年采礦權證。到2019年,產能已經增加到2000萬噸/年,均由新湖集團為主負責完成核增辦理工作。”
2010年6月收購發生時,會計師事務所對新疆宜化礦業公司出具了審計報告,報告顯示: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新疆宜化礦業公司虧損1936萬元,股東權益僅為1634萬元;截至2010年12月31日,新疆宜化礦業公司虧損5306萬元,股東權益僅為4693萬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新疆宜化礦業公司未分配利潤為67.37億元,股東權益為73.71億元。“新疆宜化礦業公司的股權價值已有天壤之別。”
而現在,新疆宜礦這一標的有可能易主,其糾紛事件起因源自華易隆鑫前股東之一胡某(與新湖集團無任何關聯)的行賄案件。2018年2月,湖北黃石市監察委根據上級指定對胡耀尹涉嫌嚴重違法問題立案調查。相關法律文書【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23)鄂96刑終290號】中顯示,
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原華易隆鑫公司股東之一胡某先後5次向原湖北宜化董事長蔣某轉款2555餘萬元。
六年舊案,引發爭議
這一行賄案件緣何波及新湖集團?
2018年2月,湖北黃石市監察委根據上級指定對胡某涉嫌嚴重違法問題立案調查,沒有對華易隆鑫單位犯罪立案調查,直接因胡涉嫌行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也未對華易隆鑫進行立案調查。到了2019年3月,天門市檢察院將華易隆鑫以單位行賄罪直接向天門市法院提起公訴。由此,這起案件完成了從胡某自然人行賄到華易隆鑫單位行賄的轉變。
2022年10月,天門法院作出原一審判決,判決華易隆鑫“犯單位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對被告單位北京華易隆鑫貿易有限公司行賄違法所得暨在新疆宜化礦業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權及孳息予以追繳,返還宜昌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3年1月,華易隆鑫不服原一審判決上訴後,漢江中院因二審期間發現胡某漏罪需並案審理,將刑案裁定發回重審。2023年8月,天門法院重新作出一審判決,涉華易隆鑫的判項與原一審判決相同。
2024年4月,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稱“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判決“華易隆鑫公司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一審判決對華易隆鑫公司行賄違法所得暨在新疆宜化礦業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權及孳息予以追繳合法有據”。2024年6月11日,華易隆鑫簽收二審刑事裁定書,判決生效。同日,天門法院對刑事判決執行立案。
新湖集團方麵認為,天門法院和漢江中院的判決存在“明顯罔顧事實,不公不法”的情況:“一是胡某行賄完全是個人行賄,為什麽會轉變成為單位行賄?二是案件是由華易隆鑫原有的7個老股東中一人所犯,為何追究至已與其毫無瓜葛的新疆宜礦股權?三是今昔股權價值完全不同,即使追繳,也應追繳前股東等人違法所得的款項。”
北京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楊若寒對此表示,這一判決有三大不可思議之處:首先,胡某行賄行為符合自然人行賄的行為特征,華易隆鑫卻被判決為單位行賄罪,其目的是為掠奪企業財富。其次,天門法院在判決中故意混淆老股東與作為善意第三方的新股東的關係,追繳善意第三方取得的合法財產,踐踏了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律秩序。再者,判決不追繳行賄人(原股東)取得的股權轉讓款,卻將新股東合法取得並經營14年的現有股權作為追繳標的,有違法理。
遭遇“遠洋捕撈”式辦案?
近年來,在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護航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方麵,我國頻頻發力。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指出,“保證各種所有製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促進各種所有製經濟優勢互補、共同發展。”會上再次重申“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完善產權製度,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製經濟產權”“加強產權執法司法保護,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幹預經濟糾紛,健全依法甄別糾正涉企冤錯案件機製”。
相關法律反複明確規定不得追繳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財產。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中第十一條規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
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印發的通知》中也明確規定:“健合涉案財物追繳處置機製。對於被告人的合法財產以及與犯罪活動無關的財產及其孳息,符合返還條件的,應當及時返還。涉案財物已被用於清償合法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善意案外人通過正常的市場交易、支付了合理對價,並實際取得相應權利的,不得追繳或者沒收。對於通過違法犯罪活動聚斂、獲取的財產形成的投資權益,應當對該投資權益依法進行處置,不得直接追繳投入的財產。”
此前,有法律界人士以新湖集團受到湖北省漢江中院判決追繳上百億元的股權及孽息為例,認為該事件是地方司法機關“遠洋捕撈”式辦案的典型案例。“遠洋捕撈”式辦案,指的是有逐利之嫌的跨區域執法。有法律界專家指出,其根源在於地方財政困境催生了“趨利性執法”,由於罰沒收入歸於地方財政,這就對地方司法機關進行“遠洋捕撈式”辦案產生了誘導。
浙商發聲:別讓企業家寒了心
“尊重事實,尊重法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多位知名浙商表示,此類案件讓他們頗為擔憂,同時認為,不公正判決將對營造良好營商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一位知名浙商憂心忡忡:“新湖集團派駐經營後的13年來,新疆宜礦股權價值發生了翻天覆地變化,股東權益從4693萬元增至73.71億元,新湖集團的經營管理層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企業家精神是股權增值的催化劑,這種貢獻是不容抹殺的。作為民營企業家,我更關注的是,在新疆宜礦的經營過程中,新湖管理團隊的艱辛付出,起到了決定關鍵作用,如果因此被一筆抹殺,不僅嚴重挫傷新湖集團的信心,也是當地營商環境的巨大傷疤,還會形成極為惡劣的示範效應。”
這位浙商還表示,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是黨中央一貫堅持的經濟發展方針,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此再次重申,“保證各種所有製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關心此案的很多浙江企業家朋友,紛紛用“地方財政困境催生了趨利性執法”來描述本案,如果確是如此,這是赤裸裸地違背三中全會精神。當前中國經濟需要大家齊心協力,共克難關,更加需要尊重產權,尊重契約,尊重企業家精神,要讓企業家付出有回報,千萬莫寒了企業家的心。
另外一位熟悉新湖集團的知名浙商曾看到關於此案的兩份專家法律意見書。對於二審判決結果他表示意外,甚至質疑這一判決是否有地方保護主義傾向。“這一案件本身並不複雜,現在的結果讓我失望。要知道,公平正義就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你出100條、500條政策,破壞了公平正義的原則就都化為泡影。浙商是最早走出去的商人群體,多數都是遵紀守法的‘好孩子’,現在是率先抓‘好孩子’的‘小辮子’,今後是不是隻能在‘家裏’做生意了?廣大浙商、相關媒體等應該呼籲維護浙商及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千萬不能讓個例變成社會現象,這會讓企業家人人自危。”
典型開路,對此案要一盯到底
采訪中,不少專業人士表示,新湖集團所遇事件,是近年來浙江民營企業在外投資所麵臨的“典型性”事件,對於這一事件的處理結果,有可能具有標杆性意義,對未來企業“走出去”影響深遠。
浙商發展研究院副院長鄭明治表示,“如果情況屬實,會讓人寒心。這個官司要打到底。應該用典型開路,一盯到底。我們要為浙商鼓與呼,浙江民營企業要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要呼籲有關方麵尊重事實,厘清前因後果,切實落實中央有關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按照實際情況來進行分析和處理,一切從實際出發,從有利於民營經濟發展、有利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出發。”
浙商發展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秦詩立也持相似觀點,“首先,涉嫌行賄的胡某在所涉企業中擔任的職務和所占股權要進一步厘清,公司的原始股權結構也要清楚。其次,也要進一步分析,即便是單位行賄,但企業作為有限責任公司,在這個案件中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也需界定,而不能是無限責任。”
在浙江省政府谘詢委員會特邀委員、浙商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劉亭看來,案件涉及到民營經濟的產權保護問題,在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的當下,具有特殊的針對性。“市場競爭要體現公平,有關部門不能輕易動用司法手段牟取利益。”
劉亭建議,此類事件要解決地方部門“有恃無恐”的問題。因此,浙江的政法和有關部門都應該有所行動,進一步協同湖北省有關部門了解情況,以避免浙江企業在外地投資遭遇不公平的對待。此外,也可以多谘詢法律專家和案件主理律師,從法理層麵進一步厘清案件涉及到的三個關鍵問題。
優化營商環境和發展“地瓜經濟”是近年來浙江省提出的重要改革和開放工程。劉亭指出,營商環境的優化不光隻限於浙江境內,浙江是全國對外投資第一省,如果對符合市場經濟法則的正當對外投資不給予強有力的保護,那浙江的民營企業家將很難“走出去”。
不複雜的案情,何以走至今?
在法理層麵,此案案情並不複雜。不少國內知名的法律專家都給出了明確的意見。
2019年7月13日,在華易隆鑫被判決為單位行賄罪後,華易隆鑫委托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及北京東衛(洋浦)律師事務所,邀請了五位刑事法專家,在北京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參與谘詢論證的專家包括中國人民大學榮譽一級教授、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陳興良,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戴長林等。其中,高銘暄是我國當代著名法學家和法學教育家,全程參與新中國刑法製定,也被公認為新中國刑法立法的主要參與者與貢獻者。
本次論證會,形成如下專家法律意見:
一、本案起訴程序上存在重大違法、嚴重影響司法公正。
二、股權轉讓後的華易隆鑫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1、根據罪責自負的刑法原則,股權轉讓後的華易隆鑫不應該承擔刑事罰金責任;
2、華易隆鑫老股東在股權轉讓時獲得巨額經濟利益,如果涉及刑事責任亦應由老股東承擔;
3、股權轉讓後的華易隆鑫不存在應被追繳的不正當利益。
2023年10月24日,新湖集團再次通過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委托,邀請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莫洪憲、何榮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童德華,就華易隆鑫單位行賄案進行法律谘詢論證。這次論證,三位專家得出意見:認定國有資產遭受重大損失缺乏基礎事實及依據;本案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更符合刑法規定;對華易隆鑫的案涉股權及其孳息依法不應追繳。
不過,即使持有這兩份專家法律意見書,新湖集團依然迎來了意料不及的結果。
截至發稿時,《浙商》記者致電天門市人民法院、漢江中級人民法院相關審判長辦公室,未有回音。《浙商》雜誌將持續關注。
來源: 浙商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