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男子被砍數刀反擊 不起訴決定被撤後獲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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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審席上,被告人郝建宇如此回憶案發經過:小區門口燈光晦暗,郭?俊拿著菜刀突然出現,徑直朝他頭砍去。被連砍數刀後,友人王雷笛上前奪刀;受傷的他跑離現場,途中再遭襲擊,麵部被磚頭擊中;他搶下磚頭,反手掄向郭?俊頭部......
案發前,郝建宇和郭?俊在電話中發生爭吵。做過多年小學老師的郝建宇恐沒料到,那點爭執最終會釀成一死一傷的衝突,他和友人也因此身陷囹圄,數個家庭亦被卷入司法漩渦。
案發21天後,被掄磚反擊的郭長俊因重度顱腦損傷不治身亡。隨後,郝建宇、王雷笛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拘;檢察機關起初認為,郝建宇是“防衛過當”,決定對其不起訴。但該決定在近一年後遭到上級檢察院撤銷,案件再次被移送審查起訴。
今年4月,這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一審落槌:郝建宇獲刑十年,而王雷笛則被“判三緩四”。對此,二被告人堅稱無罪,均提出上訴。上月,該案由興安盟中級法院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宣判。
從“防衛過當”到“故意傷害”,從“不起訴”到“判刑十年”,此案仍疑點重重,深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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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砍後掄磚反擊,砍人者不治身亡
觸發命案的也許隻是一場“誤會”。
2020年8月17日晚上,與朋友聚餐後,喝了酒的郝建宇讓王雷笛開車去伊林小區。郝建宇說,白天幫吳雪芬家小孩借的教材缺了幾本,他去當麵問問。王雷笛記得,郝建宇在車上跟吳雪芬通過電話後,和一男子發生了爭吵,“說是郭?孩給他打的電話,好像懷疑他和??媳婦有事。”
郭老孩是郭?俊的外號,他曾受雇於郝建宇,與其因2400元工錢問題起過爭執。而吳雪芬則是郭?俊的前女友,據吳雪芬回憶,郭?俊當晚到伊林小區跟她借錢,“(同時)我接到郝建宇的電話,說他幫我??借教科書的事。”
通話記錄顯示,郝建宇當晚三次撥通郭?俊的電話,最後一次通話在21:23,持續近9分鍾。當晚9點半左右,王雷笛開車抵達伊林小區東門。據郝建宇描述,車停在東門後,他下車打電話,突然遭到郭?俊持刀追砍。
“等我將電話揣好後,感覺我身體左側有?個?影過來了,緊接著我頭部左側就麻了。我回頭看到了郭?俊,這時候郭?俊?菜?砍到了我額頭左側、眼眉上?的地?......”郝建宇稱,他被郭?俊連砍了四刀,頭部和左手均有受傷。
上述衝突畫麵被小區監控拍下,但視頻畫麵因夜間照明不良而肉眼難辨。監控錄像《技術分析意見書》僅顯示,郭?俊與郝建宇發生肢體衝突,郭?俊多次衝向郝建宇,“扭打在一起”。
圖:案發第一現場監控畫麵
在車上的王雷笛回憶稱,他看見郝建宇被郭長俊砍傷後,即刻下車製止,“借著??燈,我看?郝建宇腦袋已經往下淌?。那個陌?男?右?拿?朝郝建宇腦袋上砍,郝建宇往後躲......我就上前?左?使勁掰他?指頭,?右?捏著好像是?把和?身的連接處,把菜?扔到伊林?區東?的草叢?了。”
監控錄像顯示,郭?俊與郝建宇發生肢體衝突後,徑直向小區大門左側(北邊)跑去,直至脫離監控視線。而郝建宇與王雷笛在小區門口停留約17秒後,郝建宇也往大門左側離開,王雷笛則往反方向離去。
在伊林小區東門向北約58米的人行道上,郭?俊與郝建宇再次發生肢體衝突。
據郝建宇描述,他向北跑不久,郭?俊突然出現,用磚頭朝他麵部左顴?處打了?下。他隨即將郭?俊的磚頭搶下,反手掄向其頭部,“當時?磚頭打在郭?俊頭部左側”;另據王雷笛回憶,他開車追上郝建宇後,看見郭?俊“拿磚頭掄郝建宇”,便上前踹了郭?俊兩腳。被踹倒後,郝建宇?磚頭打了郭?俊的頭部。
案發第二現場沒有監控,但有兩位證人曾目擊郝建宇用磚頭擊打郭?俊。
據郝建宇事後指認,他掄磚反擊的位置在伊林小區13號樓東側路邊。案發時,小區16號樓居民魏建文正在陽台抽煙。69歲的魏建文向警方回憶稱,當時他聽見有人喊“你都砍我三刀了,還砍不砍了”,隨後看到13號樓東側有兩名男子在吵架,互有推揉。魏建文稱,聲稱被砍者(郝建宇)往對方男子(郭?俊)身上砸東西,“聽著像是石頭。”他目睹郭?俊被砸了四下,第二下被砸的是頭部。隨後,一名女子從南邊跑來,邊跑邊喊“別打了”,郝建宇隨即停手。
該女子即是聞訊趕來的吳雪芬。吳雪芬稱,待她到?區東?,“看?郭?俊正躺在路邊,有?個年輕男性正在踢郭?俊,郝建宇正在?磚頭打郭?俊的腦袋。打了?下,我就上前拉架,郝建宇?我攔著,他就停?了。”
案發當晚,郝建宇和郭長俊均被送醫治療。而郭長俊因病情危重,先後輾轉多家醫院治療,於案發21天後,即2020年9月7日死亡。經司法鑒定,郭長俊的死因係“重度顱腦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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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不起訴決定遭撤銷,被砍男子獲刑10年
郭長俊之死,讓衝突事件的性質陡然升級。
2020年9月9日,郝建宇、王雷笛被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為由刑事拘留。但在刑拘37日後,兩位嫌疑人均被取保候審。對於命案嫌犯,偵查階段得以取保,往往意味著案件存在轉機。
彼時,這起故意傷害致死案在當地司法機關內部麵臨爭議:郝建宇的行為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
檢察機關起初的定性是“防衛過當”。筆者獲取的一份《不起訴決定書》顯示,2021年3月19日,阿爾山市檢察院決定對郝建宇不起訴。檢方稱,郝建宇反擊是為“使其人身免受郭長俊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但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在不起訴決定作出前一周,郝建宇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刑事諒解。相關補償協議顯示,郝建宇在前期墊付5.3萬元醫療費的基礎上,再補償被害人近親屬33萬元,後者承諾不再追究郝建宇的法律責任。
檢察機關認為,郝建宇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並獲得諒解,且被害人郭長俊存在重大過錯,“可以對郝建宇免於刑事處罰。”
但悲劇並未就此收場。
不起訴決定作出近一年後,2022年1月14日,內蒙古興安盟檢察分院撤銷了該《不起訴決定書》,並將該案移送阿爾山市檢察院重新審查起訴。
此時,阿爾山市檢察院推翻了“防衛過當”的定性。今年1月4日,阿爾山市檢察院對郝建宇、王雷笛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稱,郝建宇與王雷笛駕車到伊林小區東門口與郭長俊相遇,郭長俊使用菜刀將郝建宇頭部、手部砍傷,王雷街將郭長俊手中菜刀搶下扔到路邊草叢中,郭長俊隨即離開現場從伊林小區東門南北道路向北跑去。郝建宇與王雷笛在伊林小區東門處短暫交流後向郭長俊離開方向趕去,在伊林小區13號樓東側路邊,郝建宇與郭長俊發生爭吵並廝打,王雷笛駕車趕過來後,連踹郭長俊兩腳致其倒地,郝建宇使用磚頭擊打郭長俊頭部數下,吳雪芬趕到現場製止。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郝建宇、王雷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致死)追究其刑事責任。
今年4月3日,案發三年半後,一審落槌。郝建宇因故意傷害罪獲刑十年,而王雷笛作為共同犯罪的從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圖:一審判決書
從“防衛過當”到“故意傷害”,從“不起訴”到“判刑十年”,司法機關背後如何考量,筆者暫無從查證。但對比檢察機關上述兩份文書,可以發現指控的部分核心事實存在前後不一。
被撤銷的《不起訴決定書》稱,王雷笛將郭長俊手中的菜刀搶下後,“郝建宇掙脫郭長俊後沿著伊林小區東門東側馬路向北跑去,郭長俊與王雷笛在伊林小區東門處短暫交流後繼續向北追趕郝建宇”。這一事實與伊林小區監控反映的實際情況不符,而後作出的《起訴書》對此予以更正。
但在《起訴書》中,檢方未再提及郝建宇左側顴骨骨折的相關事實——此前的《不起訴決定書》則表示,“郝建宇在向北跑的過程中被追趕其的郭長俊用彩磚打擊其左側顴骨部位,造成郝建宇左側顴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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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
郝建宇堅稱自己是正當防衛,二被告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而在郝建宇掄磚反擊時,郭長俊的不法侵害是否仍在進行,是認定郝建宇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的關鍵。
一審法院認為,郭長俊被奪刀後,向北跑是為了“逃離現場”,郝建宇麵臨的“不法侵害”已然結束;而郝建宇朝郭長俊同方向趕去,在郭長俊被踹倒後,仍使用磚頭多次擊打郭長俊要害部位,“具有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
對此,郝建宇在庭審中辯稱,被砍傷的他向北離開現場是為了趕往醫院,而非追趕郭長俊。地圖顯示,在伊林小區東北方向數百米處確有一家醫院。
據郝建宇的當庭陳述,在前往醫院途中,他先遭郭長俊持磚襲擊,擊中左顴骨,隨後才掄磚反擊。據法醫學鑒定,除了左額部、左耳後枕部、左顳頂部、左手小指有瘢痕,郝建宇的左側顴?存在骨折。對此,司法鑒定意見稱,“郝建宇左側顴弓骨折為鈍器傷,磚塊可以形成。”
該案二審辯護人告訴筆者,“郝建宇左側顴弓骨折”是本案的關鍵點,一審判決忽略了該細節,導致事實認定錯誤。“郭長俊並非一審判決所認定的‘逃離現場’,而是去尋找新的凶器,再次攻擊郝建宇,郭長俊對於郝建宇的不法侵害從未結束。”
辯護人分析稱,在案證據證明,郝建宇的左側顴弓骨折並非由郭長俊持刀追砍形成,而是被郭長俊用彩磚擊打形成。“魏建文和吳雪芬作為本案的目擊證人,他們僅看到後麵郝建宇反擊郭長俊的部分案件事實,而兩人未看到的部分,正是郭長俊在攝像頭拍攝區域外先用彩磚攻擊了郝建宇這一關鍵細節,否則郝建宇左側顴弓骨折傷口無法解釋。”
辯護人認為,若在案證據可證明郭長俊在監控拍攝區域外對郝建宇的不法侵害仍在持續進行,郝建宇的反擊行為則具有正當防衛的基礎,其適用“特殊防衛”條款。
據悉,“特殊防衛”條款即指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之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郝建宇的防衛行為造成郭長俊的死亡結果是令人遺憾的,但鑒於郭長俊此前對郝建宇的侵害行為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法院仍應當適用特殊防衛規定,無須考量防衛是否超過必要限度。”辯護人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