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想買一套“學區房”
買賣雙方為逃避200多萬的稅款
竟想通過“婚更”辦理過戶手續
也就是
雙方通過
結婚辦理過戶手續後再離婚
不料
合同簽訂後不久
雙方產生分歧
陷入了糾紛……
小莉和小張想為孩子上學置換一套“學區房”。3月,夫妻倆通過中介公司找到了賣家李女士。
經過協商,房屋成交價格定為3870萬元。為逃避200多萬的稅款,中介公司提議買賣雙方可通過“婚更”辦理過戶手續,即小莉與小張先離婚,小張再與賣家李女士結婚,兩人在婚內辦理房產過戶,之後再離婚。而後,買賣雙方同意了這一提議。
當日,買賣雙方便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購房定金為200萬元,現場交付20萬元,剩餘180萬元於本合同簽訂後七日內補足。合同中還約定雙方通過婚姻辦理過戶手續,並載明:如果因為乙方(小莉、小張)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由甲方(李女士)沒收等內容。
合同簽訂後不到一周
小莉和小張卻就
房價款、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與李女士產生了分歧
在合同簽訂後第二天,小莉、小張從別處了解到,該小區上一套相同戶型房子以3500萬元的價格賣出。夫妻倆認為中介串通賣家把房價抬高,從而要求降低房價、延後付款期限等。在與賣家協商無果後,夫妻倆遲遲沒有支付剩餘定金。
當年6月,李女士向小莉、小張發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他們購房合同解除,並且沒收已經繳納的20萬元定金。夫妻倆不服,將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返還定金以及支付相應利息。
法院判決:購房合同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
雙方達成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關於“通過婚姻辦理過戶手續”的約定違背公序良俗,旨在避稅,應屬無效。除此之外,雙方約定的其餘合同內容合法有效,應予恪守。由此,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房屋買賣合同係因小莉、小張違約而導致解除,李女士主張沒收定金具有事實和合同依據,駁回了小莉、小張的訴請。夫妻倆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李女士是否應退還夫妻倆20萬元購房定金及利息。對此,需判定本案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
上海一中院認為,其一,雙方通過婚姻辦理過戶手續的是為了逃避繳納稅款,屬於明顯的偷稅行為,且涉及數額巨大,違反了法律的強製規定,應當予以禁止。
其二,買賣雙方利用房地產登記管理的漏洞,約定買賣雙方通過先結婚後離婚的方式,完成案涉房地產所有權的變更,有違公序良俗。
其三,合同係通過“婚更”這種非法的手段實現合同目的,“婚更”條款是合同主要條款,是完成案涉房屋所有權變更、實現合同目的的唯一手段。綜上,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鑒於本案《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屬無效。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李女士返還小莉、小張購房定金20萬元。同時,小莉、小張對簽訂無效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亦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故駁回了小莉、小張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請。
法官提醒:
在社會經濟活動中
還存在其他利用婚姻登記製度
獲取利益或者逃避責任的現象
諸如:利用虛假結離婚
騙取拆遷款、逃避執行、騙取貸款
規避房屋限購政策、取得特定城市戶籍等
社會主體從事上述不法交易
不僅有違公序良俗
同時其交易本身具有極高的法律風險
行為人本人也極易觸犯法律
甚至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