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被打已經快兩年了,但兒子患上了嚴重的心理疾病,目前治療已經花費近8萬元,還需要進一步治療。但我和老師簽了調解協議,還能不能索賠呢?”近日,湖南的陳女士向華商報大風新聞求助。
體罰:講台上當同學麵,8歲男孩被老師連續扇耳光
陳女士家住湖南省郴州市,兒子彤彤(化名)今年10歲,她介紹說:“2022年10月21日中午,兒子放學回家後我發現他有些不對勁,臉有些腫,就問原因。兒子說當天和同學玩,同學把教室門反鎖了,他進不去,就用腳踹門,被老師看到了。”
陳女士說,後來老師在講台上當著同學的麵扇了兒子好多個耳光,之後又罰他在教室後麵站了整整一節課。兒子當天出現了頭暈、惡心、耳鳴等症狀,她便帶孩子去了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經診斷為頭部外傷、腦震蕩。
調解:雙方簽署調解協議,老師承認教育方式過度
2023年1月2日,陳女士和當事老師簽署了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書中有如下表述:
當事老師因教育學生彤彤方式過度,用手打了耳光,現治療尚未終結,雙方發生糾紛,雙方申請進行調解處理。
當時老師向彤彤及家人道歉,除之前墊付的醫藥費外,一次性支付後期治療費2.6萬元。
後期治療費多退少補,如超過2.6萬元的費用由孩子家長自籌資金支付。
治療終結後超過支付款項而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處理。處理不成功則可以通過司法調解或訴訟解決。
訴求:家長稱治療花費近8萬元,無力承擔後續費用
據陳女士稱,自從孩子被打後,精神狀況一直不好,這些年陸續在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郴州市第二人民醫院、郴州市中醫醫院、湖南省腦科醫院、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進行住院治療。
“這兩年期間,孩子的心理問題還是很嚴重,持續治療給我們這種普通家庭帶來了很大的經濟壓力。為了給孩子看心理疾病,我們花費了近8萬元,獲得的賠償隻有5萬元左右。”陳女士說,盡管治療快兩年了,兒子還是會經常頭暈耳鳴、惡心嘔吐、手腳麻木,記憶力也減退了。
陳女士向記者提供了兒子彤彤的兒童抑鬱量表測試報告,顯示其已處於嚴重抑鬱症狀。兒童青少年多維焦慮量表測試報告顯示,屬於明顯整體焦慮症狀比較嚴重。
陳女士說,校方這兩年很少再過問過彤彤的情況,留級一年後,他們給孩子聯係了其他學校就讀。
校方:已經賠付近7萬元,心理問題難以一直跟蹤
“我們一直在關注著這個孩子,後期我們又出了幾萬元幫助孩子去醫院治療。學校一直沒有推卸責任,也沒有懈怠。”
該負責人稱,“據我們了解,孩子的生活環境、家庭環境等方麵也對他的心理健康造成一定影響。從目前看,孩子的身體方麵沒什麽問題了,但是心理上的疾病,不是我們所能夠永遠跟蹤下去的。”這位負責人表示。
據該負責人介紹,此事涉事老師支付了近5萬元,校方支付了近2萬元。“事發後,校方就停了涉事老師的課,半個學期後通過考核才恢複崗位。”
律師:如給付治療費與實際相差甚遠,家長可推翻協議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雙方所簽協議關於後續治療費的約定存在歧義,自相矛盾。尤其是協議的第3條約定,後續治療費多退少補,如超出部分由男童母親自籌資金支付。該條款的前半句“多退少補”言下之意是如後續所花治療費超過2.6萬元,老師具有繼續支付的義務,而該條款的後半句“如超出部分由男童母親自籌資金支付”則表述的意思是如後續所花治療費超過2.6萬元,由男童母親自籌資金支付,老師不再負有支付義務。
趙良善表示,如若雙方當初簽訂協議的本意是,後續治療費多退少補,那麽毋庸置疑,老師對超出2.6萬元的部分治療費仍負有補足義務。相反,如若雙方當初簽訂協議的本意是,老師已支付的2.6萬元是兜底費用,超出部分,不再支付,而由男童母親支付,那麽針對目前超出部分的治療費,老師無需支付。
趙良善強調,不得不說的是,現實生活中,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約定一次性支付一定費用徹底了結賠償事宜的案例不在少數,並非有這樣的一次性了結的協議內容,傷者就不能推翻協議。如果加害方給付的治療費或賠償金與受害者後期治療費大相徑庭,相差甚遠,那麽依據《民法典》第151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受害者可據此以顯失公平、有失公允為由撤銷雙方的合同,合同被撤銷的,自始無效,繼而受害者可要求加害方補足損失、繼續負擔費用。
趙良善提醒,受害者在簽訂協議時要謹慎,擦亮雙眼,熟稔合同條款,盡量避免合同中出現易產生歧義的字眼,一旦發現,要當場提出修改意見,不然,疏忽的一方就要為自己的行為埋單,甚至會引發官司,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