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需戶口本,離婚還要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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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發布了《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其中規定:結婚登記不需要戶口簿,並取消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地域管轄限製。同時,對離婚冷靜期做出了具體規定:若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提出不願離婚,民政部門便會立即終止離婚程序。

針對輿論上的爭議,民政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對此回應稱,設置離婚冷靜期是“根據我國婚姻家庭領域出現的新形勢新情況作出的一項重大製度安排,其目的是減少衝動離婚或草率離婚”。

但為什麽不減少衝動結婚和草率結婚呢?我隻見過很多沒有考慮周全、不諳世事的女孩被男的用各種手段騙成了他的老婆,但似乎沒有見過多少“衝動草率離婚”的。並且,既然現在結婚隻需要一張身份證幾乎不需要什麽手續,那遇到拐賣、強迫結婚怎麽辦?到時候對受害女性的各種暴力侵害全都是名正言順的情感糾紛、家庭矛盾?進去很容易出來很難的東西,我好像隻能想到傳銷組織。

結婚和離婚在難度上如此之巨大的差別,這樣昭然若揭的心思,已經沒有任何人能用任何語言去遮掩、美化他了。

我們回顧一下新中國的第一部婚姻法——由偉大的無產階級革命家、黨和國家領導人、中國女權運動先驅鄧穎超女士主持製訂的。

鄧穎超說:

資產階級的婚姻法盡管在文字上很漂亮地寫著“婚姻自由”,但實際上廣大的勞動人民是得不到婚姻自由的。國民黨反動政府的偽“六法全書”上雖有“準許離婚”的規定,但同時附加了許多條件,不合條件就不準離婚,加上法院的多方為難,實際上是沒有婚姻自由的。

——鄧穎超《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報告》(1950年5月14日)

鄧穎超主張,隻要有一方堅持離婚即可離婚,不必附加條件。但她的這一提議遭到了極大的阻力,她回憶稱:在政法、青年、婦女聯合座談會上,隻有她和組織部的一位女同誌同意一方堅持離婚可離,其餘人都主張離婚應有條件。當時有部分男幹部裝模作樣地說,給離婚附加條件對女性是有利的,不然丈夫就可以隨意拋棄妻子了。

鄧穎超則以長達一年半的全國性調研對這種說法做出了有力批駁:提出離婚的大部分是女性,部分地區甚至百分之九十二是女方提出離婚。離婚原因包括包辦強迫、買賣婚姻、虐待婦女等。

上麵的材料,證明離婚自由的規定,是對婦女有利的。我們知道,在舊中國,以男性為中心的封建宗法社會的傳統,從來都保證著男子的片麵的離婚自由,如封建君主時代的“七出”之條,國民黨時代的偽“六法全書”的規定,以及社會習俗承認的自然合法等,都是如此。但是女子卻得不到離婚自由。目前在新解放的城鄉以及某些老解放區,由於舊的封建的婚姻製度尚未徹底鏟除,仍受著舊傳統、舊思想的深厚的影響……很多農村婦女常常因為離婚不自由而發生自殺與被殺等慘事。所以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即準離婚,是完全有利於廣大婦女群眾的,也是有利於全體人民的。

——同上引

在她的堅決主張下,最終,“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的條款寫入婚姻法,從法律上確保了我國女性擁有離婚自由。

但近百年後的今天,女性的很多權利卻又得而複失。這說明曆史並非線性進步,而是由各色人群通過鬥爭確立出的動態格局。曾經,中國女性的權益更多隻是靠少數先驅自上而下地賦予,廣大女性對於自己女性身份的認同感較弱、排序也較後,甚至那些先驅者為了不被男同僚排擠出權力核心也不得不避免講述女性問題和構建女性的主體身份——在這種背景下得到的女性權利宛如沙灘上的字跡。而今天,她們並不隻是被動的權利接受者,更是主動的權力鬥爭者,自下而上的運動所得到的成果無疑更加牢靠。

或許有姐妹在憤怒之餘也會疑惑,為什麽他們一定要女人結婚?

首先,意味著(對於男性的)穩定和安全。權貴男壓迫底層男,但會允許底層男再去壓迫女人,於是兩個階級男性踩在女性的屍骨上達成了“互利共贏”。現行秩序就是這麽維係起來的:

然後,聽聽他們自己怎麽說吧。

而在經濟下行周期,婚姻與家庭的社會功能則顯得更為重要:其可以將本應由社會福利體係所承擔的養老、撫育等職責轉變為“妻職”“母職”等無償勞動,減輕了國家的財政負擔。以及更為重要的:生產人口——宏觀經濟的長期與剛性約束。

而女性在麵對曆史浪潮時,絕不是有些人想象的那樣無能為力,或隻能作為點綴和從屬,而是真正的社會曆史的行動主體。正如董一格(2024)的研究指出的那樣,女性“家屬工”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圍繞“公共”與“家庭”、“生產性”與“再生產性”之間不斷變化的邊界的鬥爭和抵抗最終造成了大躍進的崩潰——這在以往的曆史研究中鮮有提及。我也做過有關研究:中國勞動力廉價的背後是一係列的製度-結構原因,這種廉價正是直接或間接地(通過基於城鄉二元製的拆分型體製)建立在女性的低廉勞動與無償的家庭勞動之上,並且由於女性的自發或無意識的抵抗,最終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過去幾十年中國所依賴的出口導向型的經濟增長模式的危機。

所以,在麵對當前女性生存環境這一血淋淋的事實的同時,不必感到喪氣,也不要去逃避,更不必自暴自棄。因為人類社會延續和發展的最終權柄,是女人的決斷。女性不是特殊和弱勢群體,而是是創造了全部人類的群體;女人的問題是普遍問題和一般問題,不是特殊問題和個別問題。

這次婚姻法的修訂啟示我們,婚姻製度並不是一成不變的靜止物,而是始終處於一係列的動態調整中,目的就是要保證婚姻始終維持其利男損女的核心本質。在現存的家庭婚姻製度之內尋找女男平等的可能就相當於在撒哈拉沙漠裏尋找帝企鵝,女性的受壓迫地位在邁入婚姻之時就已被確定了。不要去美化不平等的現實,不要去逃避與舊秩序的對抗,改變它,摧毀它——就像她們曾經做過的那樣。

“不論我幹什麽工作,我是婦女,又是一名女共產黨員,就得始終不渝地為婦女服務!”

——鄧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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