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人生常態
本想讓生活多點保障
少點意外
沒想到
意外還是來了
父親確診惡性腫瘤,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保險金
2013年7月,王女士陪同其父親王某到醫院就診,王某被確診為肺孤立性纖維性腫瘤(右上中肺),其在醫院治療並切除腫瘤後,病理結果顯示為良性腫瘤。
從2021年1月開始,王女士每年為父親王某購買重疾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重疾險的理解是,在保險期間內首次發病,經醫院初次確診為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則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支付保險金。
2023年4月,王某無明顯誘因出現低熱,被醫院確診為肺惡性腫瘤(右下肺),係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該肺惡性腫瘤亦屬於肺孤立性纖維性腫瘤。2023年7月,王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保險公司認為王某2013年7月在醫院有過治療記錄,屬於既往症,本次患病並非首次發病,故拒絕賠償保險金。王女士遂訴至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法院:屬於“首次發病”,
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0萬元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認為,王某雖在2013年和2023年兩次被確診為肺孤立性纖維性腫瘤,但前者為良性腫瘤,後者為惡性腫瘤。雙方對合同條款約定的“首次發病”存在爭議。
王某兩次患病的時間間隔長達十年,法院對該格式條款作出有利於王某的解釋,即認定王某2023年患肺惡性腫瘤屬於首次發病,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支付保險賠償金。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10萬元。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保險公司主動履行了保險金的給付。至此,糾紛得到了解決。
法官:合同條款有爭議的,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當前,購買保險的人越來越多,拒賠事件時有發生,導致法院受理的保險合同糾紛也越來越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公司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在本案中,肺孤立性纖維性腫瘤是疾病的全稱,王某雖然前後兩次被確診該疾病,但該疾病有良惡程度之分,亦非同一部位,不能僅僅依據名稱相同而否認王某屬於首次發病,故保險公司的拒賠意見未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