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記者8月16日從北京密雲法院獲悉,近日,該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外賣騎手送餐過程中受傷而引發的確認勞動關係之訴,經審理,法院認定外賣騎手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法院介紹,某公司係一家從事外賣遞送服務的公司,王某係該公司外賣騎手。王某主要負責配送工作,每日按公司製定發布的排班輪次和上下班時間開展工作,如需請假需微信告知小組長,公司每月25日為王某發放上月工資。
2023年5月1日,王某在送餐過程中意外受傷,造成右腿髕骨粉碎性骨折。後王某要求該公司為其申請工傷認定,公司以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予以拒絕,王某無奈之下向勞動仲裁機構請求確認勞動關係,仲裁委作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裁決後,某公司不服,訴至該院要求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庭審中,某公司主張,王某為外賣騎手,在某APP係統中自主接單,公司按王某接單量支付其勞務費。工作時間、工作量均由其自行安排,不受公司管理,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原、被告之間係勞務關係,不存在勞動關係。
王某為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向法院提交工資轉賬明細、騎手規章製度、考核公告群消息、微信聊天記錄、值班補貼政策、照片等證據。公司堅持訴稱雙方係勞務關係,認為仲裁確認勞動關係錯誤。
法院表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王某與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根據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需要符合三個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製定的各項勞動規章製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該案中,綜合雙方證據及庭審情況,法院認定王某與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首先,從勞動關係主體資格來看,王某和某公司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其次,從勞動關係的內容來看,王某在工作中接受某公司的考勤、排班、請假等事項的管理,提供配送服務,王某提交的支付寶轉賬明細等亦可證明某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其接受某公司的管理;最後,從勞動的內容來看,王某從事的配送工作是某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故王某與某公司之間存在明顯的隸屬關係,符合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征。某公司雖主張其與王某係勞務關係,但未就此提交相關證據予以佐證。綜上,該院認定王某與某公司係勞動關係,對某公司關於雙方係勞務關係的主張不予采納。
案件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表示,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一字之差,但二者有本質的區別,調整的社會關係及適用法律規範也不相同。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勞動者提供勞動、實現勞動價值的過程中形成的持續性的、相對穩定的社會關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務關係是指提供勞務一方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勞務服務,由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實踐中,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主要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麵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製定的各項勞動規章製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即認定勞動關係要符合主體適格、人格從屬、業務從屬三個要件,其中,勞動者人格及經濟從屬性是認定勞動關係最核心的標準。該案中,王某接受某公司指揮、管理與監督,某公司為王某按月發放工資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認定標準,故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法官提醒,在新就業形態用工領域從業人員應及時敦促用人單位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保存好相關的用工證據,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作為勞動關係相對方,用人單位在招錄員工後,應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並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避免因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保險引發爭議並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雙方共同提升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保障水平,促進勞資關係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