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要求男友還房貸作為見家長考驗,分手後拒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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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情侶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戀愛時,你儂我儂,不分彼此。分手後,欠債還錢、秋後算賬。都說談錢傷感情,那感情沒了,錢該不該要回來呢?七夕節到了,跟隨青小法一起看看下麵的案例吧。

案例一

基本案情:張某男與王某女於2014年在成都相識相戀,並於2018年“北漂”追夢。北漂後,雙方同居,男方將全部收入交給女方,由女方負責兩人共同開支。同居期間,兩人還經常參加聚會,也時常國內外遊玩,開銷巨大,京東白條、支付寶借唄等多平台均有借款。後因疫情收入驟減,兩人於2022年回成都,結束同居生活。此前,王某女貸款購買了房屋一套,首付款為父母出資,其負擔每月按揭還款。由於北漂期間債務尚需償還,王某女已無多餘資金支付房貸,故在微信中向張某男催要錢款說要支付房貸,王某男予以回應並向其轉賬。後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張某男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女返還之前向其轉過的十萬餘萬元(每月房貸還款額同居期間),並稱王某女沒有工作,雙方一直花費的是其收入,其向王某女轉賬該部分款項用於償還房貸,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但王某女卻稱張某男從未有過結婚的意圖,其多次要求見家長,但張某男均不予回應;且其向張某男索要錢款支付房貸是因其將本應償還房貸的款項已用於填補同居期間的債務窟窿導致,張某男對此也是知曉的。



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從查明的事實來看,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張某男將其收入交由王某女管理並負責開支,而實際雙方開支遠超男方個人收入,可見王某女亦將其個人收入用於雙方共同生活;其次,即便張某男訴求中的部分金額屬於贈與,但從雙方的消費水平以及雙方之間的經濟往來數額來看,該數額不能認定為超過合理範圍,該部分贈與一旦交付,非因法定情形贈與人不得撤銷並要求受贈人返還;最後,張某男稱其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但雙方之間的轉賬流水散亂,金額也較為零碎,與民間“彩禮”的表現形式不相符,不能以此認定係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故本院駁回了張某男的訴訟請求。該案現已生效。

案例二

基本案情:陶某男與敬某女於2014年打遊戲認識,在2015年建立戀愛關係,中途分手,2020年重新在一起。熱戀期間,男方向女方有多筆金額為5200元、13140元、520元、1314元的轉賬。2020年9月,男方提出“見家長”,女方則提出若想見家長則需通過考驗——男方代其償還6個月房貸(每月1萬元)。男方接受後按月向女方轉賬,共計轉賬6萬元。2021年4月,雙方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後,陶某男起訴要求敬某女返還其贈與的款項。敬某女抗辯稱陶某男的贈與行為屬於情侶交往期間的正常支出,是為了表達愛意主動給付;且雙方相識8年之久,分分合合,陶某男也應當賠償青春損失費。

法院判決:兩人之間的微信聊天中“給半年看誠意”“告訴爸媽”等內容,能夠印證敬某女要求陶某男代其償還6個月房貸作為戀愛考驗並進一步發展的事實。同時,敬某女在提出考驗時也作出若雙方關係破裂,陶某男要求其退還代為償還的房貸,其承諾還款的意思表示,也從側麵反映了陶某男的贈與行為係附條件的贈與。並且6萬元款項數額較大,亦超出了兩人日常交往時禮尚往來的範圍。現雙方關係已破裂,陶某男要求敬某女返還用於償還房貸的6萬元款項,本院予以支持。

至於其餘的款項。由於大部分金額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數額,且陶某男也認可是日常花銷及節假日轉賬,故對該部分轉讓,本院認定屬於無條件贈與,陶某男無權對此要求返還。


法官有話說

戀愛期間的轉賬支出有因一方經濟困難產生的民間借貸,有為表達愛意和聯絡感情的無償贈與,有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有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費,也有部分案件涉及其他經濟往來。

不同的法律關係構成要件、適用法律、舉證責任分配均不相同。戀愛期間,情侶轉賬的性質,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並綜合考慮戀愛關係程度、轉款附言、金額特殊含義、花費用途等因素,合理區分借款和贈與。

情形一: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糾紛是情侶分手後經濟糾紛最常見的表現類型。一方以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款項的,除應提供轉賬記錄外,還應舉證證明雙方達成了借款合意,如一方借款時的借條、收條、欠條,微信聊天記錄、轉賬備注,以及可以相互印證的通話錄音或短信等。


情形二:贈與

贈與合同雖然是無償的,卻可以附條件,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要求受贈人返還,法定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情侶之間的轉賬,若不能證明有借貸合意,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贈與。

1、一般贈與

對於合理範圍內的較小金額的財物給付,在不能證明係為結婚而特意贈送的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贈與,具體包括以下情況:


①日常生活中價值較小的一部分贈與,比如購買衣服鞋子、箱包,請客吃飯等日常生活消費性支出;

②特殊節日,如情人節、七夕、生日、紀念日等給付的財物;

③特殊金額,如“520”“1314”等特殊含義的轉賬金額及其他小額贈與。

以上均可推定為雙方為表達愛意培養感情的一般贈與,贈與方一經交付,不得要求返還。

2、附條件的贈與


對於較大金額的財物給付,如房產、汽車或較大金額的現金、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轉賬等贈與,由於所涉金額較大,一般係以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為目的,可推定為彩禮。

若戀愛關係結束,該目的未實現,贈與方可要求返還。“大額”通常綜合雙方的收入水平、當地的消費水平等因素來確定。 提示注意:

區分一般的戀愛贈與還是以某種目的或條件為前提的贈與,除了當事人之間的明確約定外,法院還會根據當地風俗、雙方是否同居、戀愛經過、當事人經濟情況、轉賬金額大小、感情狀況等因素確定。

此外,對於一些沒有明顯意圖金額不大的轉賬行為,也沒有顯示該轉賬行為係借款或附條件的贈與,法院會結合雙方共同生活的情形來認定,如果對方抗辯稱在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的共同消費,法院一般不予認定該部分費用,不支持返還;因戀愛關係終止或同居關係解除,對當事人以曾同居為由提出以“青春損失費”“精神損害賠償費”來抵消的抗辯,法院不予支持。

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衝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後產生經濟糾紛,一定要認清錢款往來的性質,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並保留相關書麵證據,為感情的升溫打下“誠信之基”,也為自己的財產上把“法律之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