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的再審:一隻流浪貓與24萬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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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4日,江蘇南京的一隻流浪貓。(人民視覺供圖/圖文無關。)

少有人能預見到,投喂流浪貓帶來的法律風險。

“滬漂”多年的肖澤健就是這個“倒黴蛋”,因投喂的一隻貓卷入一場賠償達24萬元的官司。原因在於,有顧客在他任教的羽毛球館打球時,意外踩到貓,致傷殘,隨後將羽毛球館和肖澤健一同告上法院。

2024年2月2日,上海閔行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肖澤健為貓的飼養人,需負擔賠償24萬元,場館所屬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無人提起上訴,但在一審判決生效逾一月後,一審法院罕見宣布提起再審,肖澤健的責任被減輕。

2024年7月24日,再審判決推翻了此前對飼養關係的認定,將涉案貓定位為流浪貓,並重新劃分賠償責任,判令由場館所屬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肖澤健承擔20%。

“投喂雖彰顯愛心,但並不是簡單而隨意的施舍。”再審判決書中,法官寫道:“投喂人應當在為動物獻愛心的同時,兼顧到公共安全和他人權益,避免自己的行為超越合理限度,進而對公眾和他人造成不當影響。”

吊詭的是,就這起兩度登上微博熱搜的民事訴訟,輿論也出現戲劇性的反轉:一審判決公開後,網友為投喂者忿忿不平;再審判決下達後,為球館喊冤的論調又大量出現。

兩極分化背後需要討論的是:現行法律框架下,投喂流浪貓並承擔侵權責任的邊界何在?

十級傷殘

肖澤健任教的羽毛球館位於上海市閔行區光中路,球場占地麵積近一千平方米。

2023年4月20日晚上6點,球館常客李某和同事們到球館東側4號場地打球。

大約一小時後,李某注意到,一隻白色的貓躥進場地。與此同時,在球館另一側的同事吳某正後退起跳、準備擊球,不料踩到貓,倒地後腿腫。

隨後,吳某被送往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右雙踝骨折和右腓骨幹骨折。後經上海林幾司法鑒定所鑒定:某右脛腓骨下端內踝、後踝骨折、斷端明顯移位;目前後遺右踝關節功能喪失 50%以上,評定為十級傷殘。意味著組織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工作與學習能力受到一定影響。

一審判決書顯示,事發兩日後,羽毛球館員工姚某某曾找到李某協商此事。

姚某某表示,自己曾提出“出於人道主義”以個人名義轉款200元給吳某,但“沒想到你同事這麽獅子大開口”。

姚某某曾對李某說,要求賠醫藥費、手術費、康複費、一個月不能上班的工資太多了,“這隻貓是球館一個工作人員看著可憐,收養的流浪貓,不是球館的,館長要他自己負責,他沒錢的”“這隻貓它不太會跑到場地裏麵去的,它會蹲在場地後麵”。

李某的回複是,貓確實跑場地裏了,賠償隻能遵循吳某意見。

2023年4月23日晚上8點,吳某的妻子到上海閔行分局顓橋派出所報案。次日,民警陪吳某妻子去球館調取監控,未果。經營球館的上海沁清體育用品公司(下稱“沁清公司”)後來表示,這是因為自2022年起,四周牆壁上的監控在顧客打球過程中陸續損壞,未再維修。

吳某的妻子曾和沁清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未達成一致。

隨後,吳某將沁清公司告上法庭,一同作為被告的,還有事發不久後離職的肖澤健。吳某要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律師費、營養費等共計約35萬元。

誰的貓?

羽毛球館前員工肖澤健之所以並列為被告,原因在於吳某、球館其他工作人員都認為他是涉案白貓的主人。

2023年11月3日,上海閔行區法院正式立案,隨後開庭審理兩次。

吳某提出,沁清公司經營的羽毛球館為收費場所,作為羽毛球館的經營者,該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同時,肖澤健為沁清公司的員工,場館中的貓由他飼養。作為貓的飼養人,應該對吳某所受傷害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一審中,肖澤健與涉案白貓之間是否構成飼養關係是庭審焦點。

作為球館的專職教練,肖澤健沒有獨立的住處,平時就住在球館裏。和他同為球館的一名專職教練在法庭上表示,2022年8月起,他注意到肖澤健收養了一隻灰白色的流浪貓,並且會把貓糧放在球館外側的廁所邊上。

肖澤健曾帶貓去寵物醫院洗澡,還給貓取名為“土豆”。而根據閔行區法院查明事實,廁所的西邊就是球館的1到4號場地。

案發後,肖澤健曾出麵和吳某一方協商。

庭審時,吳某提供了妻子的堂弟與他的電話錄音。肖澤健說,“這個貓是我養的,球館不理我這個事……”

肖澤健則在質證環節表示反對。他認為,錄音未經公證,並且內容是出於調解過程中的妥協,無法說明自己就是貓的主人。

案件相關材料顯示,12月1日下午,肖澤健在微信上對同事姚某某說,“你真的把我害死啦,讓我去說這個貓是我養的,現在錄音也有,我真的拿命去賠。”

姚某某回道:“他要那麽多錢,我本來想著是裝可憐,那就說這個球館工作人員看它可憐收養的流浪貓 。”

2024年2月2日,閔行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肖澤健在通話中承認自己養貓,而吳某受傷係因打羽毛球時踩到貓所致。所以,支持原告要求肖澤健承擔侵權責任。

而沁清公司作為羽毛球館的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場地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由於其疏於管理,未盡其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最終,閔行區法院判處肖澤健賠償吳某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律師費等費用共計24萬餘元;沁清公司則需要對肖澤健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沁清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他追償。

判決書送達後,沁清公司和肖澤健均未在15日內提起上訴。

沁清公司法定代表人丘博表示,當時一審代理律師事務繁忙,自己也沒有精力繼續訴訟。

後來在再審期間任肖澤健代理律師的劉琨告訴南方周末記者,肖澤健本身對原審判決並不滿意,但由於經濟困難,一方麵對支付上訴費用有所顧慮,同時,由於他已回到廣東老家,錯過了上訴時間。

上海閔行區法院。(網絡資料圖)

異議

過了上訴期還未上訴,意味著一審判決生效。

沒料到的是,該案的裁判書公開不久後,引發公眾關注。2024年3月19日,澎湃新聞發布相關報道,“男子被流浪貓絆倒投喂者賠24萬”詞條當日登上微博熱搜第二位。

有網友提出,投喂流浪動物本是愛心行為,但是當流浪動物造成損害時,投喂者是否要像肖澤健一樣承擔數額不小的賠償?“我在景區喂了和平鴿,回頭它把人啄傷了我也要擔責嗎?”

亦有不少法律專業人士對該案法律適用表示異議。

“投喂應與喂養、飼養相區分,民法典有關動物侵權的條文均將責任主體限製為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投喂者不是責任主體。”一位要求匿名的民法學者表示,投喂本質上是出於愛心而實施的行為,既未有承擔管理動物的主觀意識,也未實際控製動物的自由活動,故而投喂並非飼養關係,因此不具有設立或依法形成民事法律關係的效力,不受民法典調整。

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秦勇也認為,飼養動物損害責任,通常是動物主動對他人造成損害,吳某是在運動中踩到了流浪貓造成損害,“危險源在於運動本身,而不在於貓,這和民法典認定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有所區別,而有人因流浪貓進入場館受到人身損害,說明球館經營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隨著輿論發酵,山西律師劉琨也留意到該案。2024年3月20日,他開始在社交媒體賬號上發表視頻評論。劉琨認為,本案中的貓並非主動傷人,讓球館承擔主要責任才能形成更好的示範效應,使全國球館加強管理。這條視頻獲得逾十萬點讚。

在劉琨發布視頻的第二天,肖澤健母親通過私信聯係上他,雙方很快達成合意,劉琨決定為肖澤健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劉琨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他們剛準備好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的材料,上海閔行區法院就發布了再審公告。

3月27日,上海閔行區法院發布有關本案的情況通報:按照民訴法相關規定,經該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本案提起再審。

民訴法第209條規定,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劉琨表示,絕大多數案子都是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盡管民訴法對於本級法院再審有所規定,“但實踐中,走‘院長提請審委會啟動再審’流程糾錯的案子特別少。”

有研究者統計過近三年河北省法院公開的民事判決,其發現依職權再審的案件占比較低。例如,2020 年579,755起民事案件中,再審案件為11,573起,依職權再審的案件僅有 3 起;2022年共有53,017起民事案件,再審案件為485起,依職權再審的案件為42 起。

上海閔行區法院宣布再審兩日後,肖澤健通過劉琨的社交媒體賬號發聲。他說,“我隻是出於好心,覺得它們(流浪貓)很可憐,才偶爾去喂的。因為這個讓我承擔全部的24萬賠償款,我覺得根本不公平。”

投喂與飼養的邊界

4個月後,7月24日,上海閔行區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推翻一審對肖澤健與貓飼養關係的認定。

再審期間,閔行區法院認為,此案的主要爭議有3處:吳某是否因涉案貓受傷?肖澤健與涉案貓是否構成飼養關係?相關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針對爭議一,閔行區法院認為,事發後吳某去醫院就診,其家屬要求警察陪同到沁清公司查監控等行為具有連續性和穩定性,同時,證人證言與吳某陳述較為一致,可以互相印證。根據民事訴訟責任的相關標準,法院認定吳某係在打羽毛球過程中踩到肖澤健投喂的貓而受傷具有高度蓋然性。

更為關鍵的問題在於,肖澤健與涉案貓之間是否為飼養關係——貓是他散養在場館,抑或隻是喂養流浪貓?

在再審庭審中,沁清公司一位楊姓員工出庭作證。他表示,案發第二天,4月21日晚11點半,自己接到了肖澤健的電話,對方說想把貓寄養到他的家裏,隨後把一隻白色的貓帶了過來,但它與楊姓員工家中的“原住民”不合,肖澤健又把貓帶走。

再審期間,閔行區法院曾到一家寵物店調查取證。

據寵物店店長陳述,2023年4月、5月,肖澤健把一隻英短銀漸層貓送到店裏找領養,還帶了貓砂貓糧。此後,他多次詢問貓的情況並表示想要贖回貓,老板表示貓被領養後,肖澤健提出希望添加新主人微信,以便在朋友圈看到這隻貓。

盡管案發後,肖澤健對貓有所處置,但他與涉案貓是否構成飼養關係,閔行區法院認為,法律意義上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應具備基於主觀意思對動物進行關心照料以及對動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製這兩個構成要件。

閔行區法院認為,肖澤健對貓固定投喂、購置貓糧,給貓取名“土豆”還帶貓洗澡,在事發後把貓安置在寵物店,多次了解甚至想要贖回,顯示出他對貓進行了長期關心照料。但是,他在球館廁所門口附近投喂貓,為開放性公共空間,肖澤健對於涉案貓何時來去、去向何處等行動軌跡和活動範圍並未管控,不構成排他性支配和控製,所以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飼養關係。

不過,再審判決認定肖澤健需承擔一定責任。

法院認為,沁清公司作為羽毛球場館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肖澤健作為羽毛球教練,應當知曉羽毛球場館的安全性要求,但其在緊鄰球館東門的區域投喂涉案貓,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涉案貓的生活行動習慣,增加了涉案貓進入球館的風險,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閔行區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對於吳某的合理損失24萬餘元,由沁清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19.2萬餘元,由肖澤健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4.8萬餘元。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巍認為,具體在個案中,應依據投喂人對流浪動物的管控程度、投喂人對流浪動物享有利益的大小等因素,判斷投喂人責任的有無及大小。

在他看來,法院再審認定肖澤健與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球館承擔按份賠償責任,基本上是恰當的。因為在工作場所喂養貓並非是出於職務行為,而運動場館中,不受控的動物會增加不必要的風險,投喂者為事件發生提供了部分原因力,所以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2024年8月6日,丘博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不服再審判決。他並不認可“飼養關係不成立”這一說法,“早在2022年底,公司多次告訴他(肖澤健)不要在球館養貓,最後他把貓養在球館外的園區裏”。邱博的代理律師孫劍彬說,他們已經提交上訴材料。

劉琨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法院認定貓是危險源,肖是危險源的引入者,這在民法典中沒有依據。”但他表示,出於對吳某的同情,肖澤健可以接受賠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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