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嬰竟被生父掛網上出售,民間送養與拐賣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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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一男子與懷孕女子同居,女子產下一男孩,之後兩人共育一女孩,兩名小孩均被男子賣給他人,被法院判其犯拐賣兒童罪。

少數父母在生育兒女後不想養育,送養他人,但民間送養與拐賣兒童的界限何在?近日,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的一則判決,將兩者關係詳細進行解讀,並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

2017年,被告人杜某彩與懷有身孕的馮某嬌(另案處理)相識並同居,2018年3月18日馮某嬌生下一男孩。2019年4月,杜某彩提議將男孩賣掉,馮某嬌默許。

杜某彩從網上聯係韋某東、林某嬋,經討價還價,2019年4月12日,杜某彩、馮某嬌向韋某東、林某嬋收取2萬元,將男孩交給韋某東、林某嬋二人抱走。後杜某彩多次向韋某東、林某嬋索要錢財,再次收取3850元後簽署“斷絕聯係協議”。

之後,馮某嬌在與杜某彩同居期間再次懷孕,杜某彩提議孩子出生後賣掉換錢,馮某嬌默許。杜某彩從網上聯係宋某江、羅某紅夫婦,經討價還價約定價格2.8萬元。2019年12月31日,馮某嬌生下一名女嬰。2020年1月3日,杜某彩、馮某嬌收取宋某江、羅某紅2.8萬元,將女嬰交給宋某江、羅某紅二人抱走。

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認為 ,杜某彩主動在網上發布出賣子女信息,確定買家時未曾考慮對方的撫養目的、撫養能力,積極討價還價,在出賣後找各種理由向買家另行索要錢財,具有非法獲利目的,明顯有別於民間送養收取“感謝費”“營養費”。杜某彩出賣親生女嬰一名、非親生男幼兒一名,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宣判後,杜某彩沒有上訴、抗訴。

以案釋法

拐賣兒童與民間送養區別的關鍵是行為人的主觀故意

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是社會的希望,兒童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受到特別保護,即使是父母也不應予以侵害。父母在決定生下孩子並成功將孩子帶到這個世界後,從道義上和法律上都應盡到對子女的撫養、教育責任。兒童不能作為商品予以出售,父母也不應以出賣子女來獲得經濟利益。

實踐中,有父母迫於生活困難,出於讓子女有更好的生活環境考慮,將子女送養他人,並收取少量“營養費”的,屬民間送養,不構成拐賣兒童罪。法院對出賣子女案件,需要嚴格區分拐賣兒童與民間送養的界限,區分關鍵在於判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目的。對於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的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或是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的,應當認定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應以拐賣兒童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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