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流浪貓絆倒索賠案”再審宣判 如何看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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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男子被流浪貓絆倒投喂者賠24萬元”案再審宣判。

2023年4月20日,吳某某與同事到上海一羽毛球館打球,打球過程中因踩到流浪貓摔倒受傷,當晚即前往醫院就診,手術治療後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事發後,雙方就賠償事宜電話溝通未果,後吳某某家屬報警想要調取事發地監控,被告知監控損壞無法查看。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2024年2月2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閔行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肖某某(流浪貓的投喂人)賠償原告吳某某(打球受傷者)24萬餘元;被告體育用品公司(羽毛球館經營者)對被告肖某某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3月27日,上海閔行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表示上述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6月5日,該案再審開庭。7月24日,該案再審宣判。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庭審中獲悉,上海閔行法院表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再審予以糾正。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對於原審原告吳某某的合理損失24萬餘元,由原審被告體育用品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19.2萬餘元,由原審被告肖某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4.8萬餘元。

當事人如何看待再審判決結果?庭審結束後,澎湃新聞記者采訪了原被告三方代理律師。其中原告吳某某的代理律師對再審判決結果比較滿意,認為再審判決責任劃分相對公平;被告體育用品公司準備提起上訴,其代理律師表示球館應當承擔一定責任,但80%不合適;另一位被告、流浪貓投喂者肖某某的代理律師認為,再審判決有很大進步,對於目前的判決結果可以接受,是否上訴還要看各方當事人的反應再做決定。具體內容如下。

原告代理律師:再審判決的責任劃分相對公平

原告吳某某代理律師潘建強告訴記者,他對再審判決結果整體上比較滿意,至於是否上訴,要與委托人溝通後再做決定。

潘建強表示,法院判決認可了吳某某在球館裏打球時踩到貓致傷的事實,也認定了球館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法院再審認定的事實與原審一樣,總的賠償金額也一致。

“再審中沒認定肖某某是動物飼養人,與原審認定不一致,(對此)法官有法官的理解,我們有我們的理解。雖然法律對於動物飼養人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我們認為肖某某就是動物飼養人,因為他從2022年起長期對貓實施投喂、帶貓去寵物店洗澡、看病等等,形成一個長期、穩定的控製、飼養關係,我個人認為這是飼養關係。不過法院認為貓可以自由活動,不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製關係,因此認定不是飼養關係。”潘建強說。

潘建強告訴澎湃新聞記者:“我個人認為法院的判決是蠻公平的。(法院)認為球館過錯比較大,肖某某過錯比較小,我個人認為這種責任劃分還是相對公平的。”

原告此次受傷構成了十級傷殘,潘建強還透露了原告目前的恢複情況,“腳還是有點不方便的,劇烈運動、跑步受影響比較大,正常走路沒有問題。”

被告體育用品公司:不滿判決結果,準備上訴

被告體育用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丘先生則表示非常不滿判決結果,準備提起上訴。

“(肖某某)帶它看病、幫它洗澡、拍它的照片,到這種程度了,還不能認為是飼養。”丘先生表示不能理解,“有人飼養它才會進來(球館),沒有飼養人帶的話,貓是怕人的,貓怎麽會進到球館裏麵呢?”丘先生稱,肖某某之前還去了解過,這隻貓如果買賣的話值兩千多塊錢。

被告體育用品公司代理律師孫劍斌認為,肖某某對涉案貓有管理行為,“他不是說在不特定的地方(養貓),而是在固定的球館外麵的廁所間進行定點投喂,提供貓砂、貓糧、貓窩,而且帶它去看病、洗澡,並且曾經想把這隻貓帶回老家,兩次把這隻貓送走,有這樣的處置行為,並且處置完之後又後悔,想花錢把貓要回來,我們認為這是構成了飼養關係。”孫劍斌認為,“畢竟這是一隻貓,不是一隻狗,不能把它拴起來。”

孫劍斌告訴記者,球館應當承擔一定責任,但80%不合適。“球館多次勸阻肖某某不要養這隻貓,但是他沒有聽。本來這隻貓兩個人養,經過勸阻有個人不養了。”他表示,球館裏有兩處有告示,在門口和收銀台處,貼有“禁止寵物入內”的告知,也就是說對每一個進出球館的人都有告知行為。

被告肖某某代理律師:可以接受兩成賠償,但賠償依據有爭議

被告肖某某代理律師劉琨告訴記者,“我覺得這個判決有很大的進步性,因為首先判決明確了一個概念,確定了大家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投喂流浪貓的這種行為是否構成法律上的飼養關係?”

劉琨表示,針對這一問題,法院闡述了應該考慮的幾個因素,包括排他性的支配、控製關係等,通過對這幾個關係的分析來認定事實。“最後法院認為小肖不是流浪貓的飼養人,從這一點上來講,我們認為法院的認定是非常正確的,考慮的幾個因素也非常關鍵。”

劉琨談及,法院最終要求肖某某來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中,“法院引入了一個新的概念,我們認為這個概念有待商榷、有一定爭議,他(法院)引入了一個叫做危險源的概念,把小肖認定成為危險源的引入者,也就是把流浪動物作為一個危險源,這種情況下,他(法院)認為投喂流浪動物導致增加了危險源引入的風險,由此判決小肖承擔20%的責任。”

劉琨認為,“危險源不是一個標準的法律概念。還有危險源的引入者,也不是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

“我們認為這是推翻了一套認定的體係,也就是飼養人的體係;引入了一個新的體係,叫做危險源的引入者。那麽什麽情況下會構成危險源的引入者,相當於又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了。是不是所有的流浪動物都是危險源?是不是所有投喂流浪動物的人都是危險源的引入者?對這個方麵,我們認為還是有一定爭議。”劉琨說。

庭審後,劉琨與肖某某第一時間溝通了判決結果。“小肖認為吳先生確實也傷得挺重的,出5萬元補償受傷的吳先生,他內心是能接受的。也就是對這個判決結果可以接受,但是作為律師來講,我們認為判決他承擔賠償的依據,是有一定爭議的。”

目前,劉琨與肖某某溝通的意見是看各方當事人的反應再做決定。“如果球館這邊上訴的話,我們可能也要考慮上訴的問題,如果球館願意承擔80%(責任)、也積極履行的話,我們有可能也就按履行走了。”劉琨告訴澎湃新聞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