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三份《噪音灰塵擾民糾紛協議書》,湖南女子周小蘭陷入了數年糾葛之中。
2017年8月起,湖南省寧鄉市城郊街道石頭坑村附近一項目施工過程中,每天有上百台渣土車來回經過,攜來大量灰塵,且持續的轟鳴聲從下午一直響到次日清晨。當地居民周小蘭不堪其擾,便向相關單位反映此事,均未得到徹底解決。於是,她選擇在渣土車必經之路上進行阻攔,要求施工單位降塵並調整作業時間。
此後,幾家施工方與周小蘭簽訂了三份《噪音灰塵擾民糾紛協議書》,共計支付1.05萬元賠償款。2019年8月,當地警方以周小蘭涉嫌敲詐勒索犯罪為由將其刑事拘留,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周小蘭本人照片 受訪者供圖
周小蘭不服判決,並在之後幾年進行上訴、申訴。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再審決定,指令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再審之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本案按周小蘭撤回申訴處理”,理由是“申訴人周小蘭經多次依法通知後拒不來本院參加訴訟活動,且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本院庭審,後經多次依法通知仍不來本院參加訴訟活動”。對此,周小蘭不予認同,她稱自己並不是拒絕參加庭審,而是自始至終未收到法院的書麵傳票。
今年5月,周小蘭再次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刑事申訴狀,要求撤銷“按周小蘭撤回申訴處理”的刑事裁定並改判其無罪。7月10日,周小蘭收到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回應,稱其刑事申訴不適用立案登記製,法院正在對其申訴請求進行研究。
渣土車在夜間作業 受訪者供圖
女子舉報渣土車擾民獲賠1萬餘元
2017年8月起,湖南寧鄉人周小蘭遭遇了一件煩心事。因為自家住房附近的一項目施工,上百台渣土車來來往往,卷起的大量灰塵以及長時間的轟鳴聲讓其苦不堪言。
據周小蘭講,這些渣土車一般從下午五點左右工作到第二天清晨。“灰塵特別大,房間裏都是灰,而且長時間的轟鳴聲讓我晚上根本沒法入睡。”周小蘭說,她本來以為這種情況也就持續幾天,便想忍一忍,但後來見施工並未有停止的意思,於是就跟村委會進行了反映,後又陸續向環保局、城管局、市民熱線反映此事。
新黃河記者獲取的一份受理於2017年8月8日的《長沙市12345市民服務熱線工單》顯示:“市民來電反映,城郊鄉(現為城郊街道)石頭坑村石山磚廠連續五六天很多運渣土車出入,導致有很多灰塵,請相關部門解決。”長沙市12345當月回複稱,此事已接受多次投訴,每次投訴均按程序進行整改並反饋。項目建設之需,白天不能動工,隻能晚上運輸(按縣裏要求),施工單位也采取了積極措施盡量減少擾民。現再次督促施工方加強降塵和衝洗且晚上12點後禁運,此處理情況已報城管局,並達成一致意見。
長沙市民服務熱線回應 受訪者供圖
但周小蘭稱,此後,相關情況並未得到有效解決。於是,她選擇在渣土車必經之路上進行阻攔,要求施工單位降塵並調整作業時間,停止擾民行為。
2017年8月20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4月8日,三家施工公司先後與周小蘭達成三次“糾紛協議”,分別賠償了4500元、4000元、2000元,並簽字確認。這3份《噪音灰塵擾民糾紛協議書》中,還注明了相應法律規定,即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或作出精神賠償。
周小蘭告訴新黃河記者,所謂賠償都是施工方主動上門協商,自己此前並未提及賠償之事。但她也承認,“糾紛協議”是她擬定的,並征求了對方同意。
周小蘭與施工方簽訂的《噪音灰塵擾民糾紛協議書》(其一)
法院認定構成敲詐勒索罪,獲刑一年、緩刑兩年
讓周小蘭沒想到的是,1.05萬元的賠償款,成了她“敲詐勒索”的罪證。
2019年8月16日,周小蘭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批準逮捕。2020年1月2日,檢方對其提起公訴。起訴書顯示,寧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7年至2018年,時常有施工運渣車從周小蘭自建房附近的道路經過,周小蘭以運渣車噪音灰塵擾民等為由,采取站在路上強行攔車等威脅方式,向施工方索取費用,3家施工方被迫支付共計1.05萬元。檢方認為,周小蘭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相關判決書顯示,庭審時周小蘭辯稱渣土車方侵害其合法權益,與渣土車方簽訂的灰塵噪音擾民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民事行為,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其辯護律師也稱,侵權方的賠償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之一,周小蘭不存在敲詐行為,雙方簽訂協議書後,侵權問題已妥善解決。同時,本案以敲詐勒索罪啟動立案及受理,是在沒有明確的報案人的情況下,貿然啟動,存在程序違法。
寧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相關證據表明涉事房屋非周小蘭唯一必住房屋,周小蘭以必須在該處居住為幌子,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多次阻工,迫使被害人及被害單位與其簽訂“糾紛協議”,從而達到掩蓋其敲詐勒索財物的非法目的,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寧鄉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受訪者供圖
2020年7月,寧鄉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周小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周小蘭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
周小蘭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她堅持認為,渣土車方的施工行為,對自己造成了傷害,因此雙方達成了賠償協議,係民事行為,她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2020年12月25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決定。
法院認為,針對周小蘭提出的其與渣土車隊達成的賠償協議係民事行為,其獲取的不是非法利益,不具有敲詐勒索目的的說法,經查可以證實,案發時,周小蘭一家並非實際居住在其待拆遷房屋內,其以攔路阻工等方式,威脅、要挾被害人,迫使被害人向其給付相應費用,其實際上係以妨害其居住為由,而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針對周小蘭提出本案公安機關立案存在程序違法問題的上訴理由,經查,公安機關在2019年5月29日對本案決定立案之前,已於5月7日、5月9日、5月10日分別受理被害人周某、被害人魯某某、被害人高某某控告周小蘭有敲詐勒索的行為並形成筆錄,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其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遂予以立案,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
但周小蘭則一直喊冤稱,事發時,她本人就居住在涉事房屋中,事後也曾聯係過村委成員為其證實。據其提供的通話錄音記錄顯示,村委成員高某某證實,周小蘭涉事自建房一直有人居住;與其簽訂協議的魯姓以及薑姓施工方負責人稱,周小蘭並未對他們進行敲詐勒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受訪者供圖
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書》稱,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符合應當再審的情形,指令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法院再審裁定“已撤回申訴”,當事人稱未接到書麵傳票
2023年12月28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本案按周小蘭撤回申訴處理”,理由是“申訴人周小蘭經多次依法通知後拒不來本院參加訴訟活動,且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本院庭審,後經多次依法通知仍不來本院參加訴訟活動”。
對此,周小蘭不予認同,她稱自己並不是拒絕參加庭審,而是自始至終未收到法院的書麵傳票。周小蘭說,在這個過程中,她沒有收到法院提供的書麵材料,曾有自稱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人給她打過電話,但她詢問對方姓名及職務,對方並未告知。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裁定 受訪者供圖
周小蘭說,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對直接送達和留置送達的規定,即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直接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可以將訴訟文件交給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因此,她堅持認為僅通過電話、閃信告知開庭信息的方式,構成程序違法行為。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28日按“申訴人撤回申訴處理”裁定終結了該案,這是剝奪了投訴人的再審申辯權。
新黃河記者了解到,今年5月,周小蘭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遞交了刑事申訴狀,要求撤銷“按周小蘭撤回申訴處理”的刑事裁定並改判其無罪。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回應 受訪者供圖
今年6月,周小蘭在湖南省“百姓呼聲”平台上投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2023)湘01刑再1號申訴案件有案不立”。7月1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回應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製”和第十八條第二項“上訴、申請再審、刑事申訴、執行複議和國家賠償申訴案件立案工作,不適用本規定”之規定,該刑事申訴不適用立案登記製,本院正在對申訴請求進行研究,請保持通信暢通,等待答複。
7月11日,新黃河記者多次撥打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電話,均未接通。
日前。針對周小蘭所說的涉事房屋居住以及敲詐勒索一事,新黃河記者致電村委成員高某某,了解事發時涉事房屋是否有人居住,對方稱“居住是有人居住的,但不是長期居住,調查要就事論事”。在三家施工單位中,第一家簽字負責人薑某某回應稱,“具體有法律決斷,自己說了也不算”;第二家簽字負責人魯某某得知記者身份後隨即掛斷電話;第三家簽字負責人周某電話未能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