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有網友發視頻反映,雲南昆明市延安醫院內有人墜樓,還砸中了他人。5日下午,極目新聞記者從官方渠道獲悉,跳樓者患有多種慢性疾病,輕生前曾猶豫並向一樓圍觀人群呼喊“讓開”,因醫院人流量大導致另一患者被砸傷。目前,跳樓者已離世,被砸中的患者仍在救治中。
網友發布的視頻顯示,拍攝地在急診醫學科。視頻發布者在評論區回複網友稱,有人從高處墜落後砸傷了一名老人。
昆明市延安醫院急診醫學科(圖源:視頻截圖)
現場一名目擊者告訴極目新聞記者,事發地點是昆明延安醫院門診大廳,事發7月4日上午10時許,他在現場聽說一名老人從五樓跳下,砸傷了門診大廳另一名老人。事發後,醫院對兩人進行了緊急救治。
據澎湃新聞報道,權威人士證實,墜樓者係一名67歲患者,他從醫院5樓跳下後砸中一樓的一名62歲患者;跳樓者已離世,截至7月5日11時,被砸中的患者仍在救治當中。
7月5日,極目新聞記者致電昆明延安醫院,其投訴管理辦公室回應稱不便接受采訪,醫院宣傳部門工作人員電話一直無人接聽。記者致電盤龍區衛健局、昆明市衛健委,也未獲得有效回應。
昆明市延安醫院 (知情者供圖)
極目新聞記者從官方渠道了解到,跳樓者生前患有多種慢性疾病,輕生前曾猶豫,並向一樓圍觀人群呼喊“讓開”。但因醫院人流較大,他跳下後砸傷了另一患者。
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告訴極目新聞記者,在醫院這類人流眾多的場合跳樓,這個行為本身有較大的致他人損害的可能,因此應當認定該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被砸傷的患者屬於侵權糾紛中的被侵權人,但作為侵權人的患者已經身亡,被侵權人應當向跳樓者的遺產繼承人要求,其在所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所以昆明這起特殊的墜樓糾紛中,樓下傷者可以向跳樓者的家屬要求賠償,賠償金額以跳樓者的遺產為限。”
胡磊律師同時補充說,同樣根據《民法典》規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所以根據這一規定,醫院也應當承擔墜樓者侵權的補充責任,賠償樓下傷者後再向侵權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