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兒被領養16年未登記,法院判決其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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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貴陽10歲男孩的父母相繼病故。其母彌留之際,多次請求居委會不要將男孩送進孤兒院;一個月後,在街道、民政部門與當地媒體的幫助下,7旬退休職工李某夫婦將男孩領養並改名為李甲(化名),雙方以爺孫相稱。

16年後,李某夫婦在未留下遺囑的情況下相繼去世,李某的女兒李乙遂將李某夫婦名下財產及房屋轉移至自己名下。李甲認為自己實為李某夫婦養子,李乙也疑似是被領養的,所以他與李乙應擁有同一順位繼承權,遂訴至法院。

近日,上遊新聞(報料郵箱:cnshangyou@163.com)記者獲悉,一審敗訴後,今年6月,貴陽中院仍作出相同判決,認為李甲對李某夫婦的遺產不享有合法繼承權,理由是李某夫婦收養李甲時未向縣級以上行政部門登記,雙方收養關係不成立。

多位法律人士向上遊新聞記者表示,法院判決並無不當。根據1994年出台的《收養法》修訂版明確規定,收養關係自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之日起成立,但本案中李甲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所以雙方收養關係不成立,李甲不享有合法繼承權。但考慮到李甲和李某夫婦共同生活16年,雙方存在扶養關係,李某可以以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但需另行起訴。



小時候李甲和爺爺李某一起旅遊時的合照。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父母雙亡10歲娃被7旬夫婦領養

李甲原本出生於貴陽市一個農村家庭,8歲時生父因病去世,兩年後生母又因子宮癌晚期去世,甚至700元火化費都是居委會湊起來的。

“幫忙找個願收養我的家吧,我會做飯,洗衣服,什麽都能做。”當地媒體在得知李甲的事跡後,幫忙在報紙上呼籲。

被領養不僅是小李甲的願望,也是生母的遺願。李甲生母病重期間多次找到當地居委會,請求政府出麵為小孩找一家好心人領養。事後,在街道辦事處及民政部門指導下,由居委會牽頭,通過報社宣傳報道,為小孩尋找領養家庭。

一個月後,貴陽甲秀樓附近某機關宿舍的退休職工李某夫婦收養了李甲。據當時媒體報道,李某夫婦年過七旬,因女兒結婚搬走後感到孤獨,遂決定收養李甲。同時,李某夫婦還拿出10多萬元的存款作為李甲的“教育基金”,供其完成學業。



李某夫婦為領養李甲手寫的領養申請書。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相關證據材料顯示,李某夫婦先後向有關部門遞交領養、改名、轉戶口等申請,並將李甲轉到師資力量更為雄厚的小學。領養申請書顯示,李某夫婦稱領養後的教育費用概由兩人承擔直到成人,並委托幹女兒夏某夫婦為委托人。戶口資料也顯示,李甲作為兩位老人孫子入戶。

“爺爺奶奶一直對我很好,我也非常感激他們給了我第二次生命。”李甲回憶說,在最初入住李某夫婦家時,爺爺奶奶就給他買了玩具和新衣服,還帶他去公園玩,幫他進入優質的學校讀書。但無奈自己學習成績不佳,沒有考上好的大學。

2021年2月和9月,李某夫婦相繼離世,李甲則一直住在老兩口留下的房子裏。李甲回憶,2022年6月某天,李乙突然來到家中要求他搬出去。李甲拒絕後,2023年3月,李乙又通過律師事務所發送律師函要求他搬離。

李甲一直稱呼李乙為阿姨,但阿姨卻對他並不怎麽友好。李甲告訴記者,最初被爺爺奶奶領養時,李乙就不同意,甚至在剛進家門時對其破口大罵,給他留下了陰影。“她結婚後就搬出去住了,隻有周末才偶爾回來,爺爺奶奶也是因為感到孤單才想著領養我。”

李甲還稱,爺爺奶奶曾試圖緩和雙方緊張的關係,自己願意敞開心扉接受,但李乙卻並不接受。而這次被要求搬離自小和爺爺奶奶一起居住的房屋,更令李甲難以接受。“感覺又像當年一樣失去親人至愛。”

李甲認為,自己是被收養的,與爺爺奶奶相伴多年直至兩人離世,理應獲得一部分遺產。“我也能夠自己養活自己,但我想至少能夠在這個房子能夠繼續住下去。爺爺奶奶都是退休職工,各自在單位都有一套房屋,爺爺生前已將他名下的那套房屋過繼給李乙阿姨了。”

法院:收養未登記不享有繼承權

在谘詢律師後,李甲決定起訴李乙,要求分割李某夫婦名下房屋及銀行存款、撫恤金、喪葬費等。材料顯示,在李某夫婦去世後,李乙先後領取兩位老人一次性撫恤金及喪葬費共計54萬餘元,並將母親銀行存款82.46萬餘元及房屋轉至自己名下。

2023年,該案在南明區法院一審審理。上遊新聞記者注意到,李乙稱,李甲被李某夫婦收養時,未見雙方辦理收養登記,因此雙方並未行成合法有效的收養關係;同時,李某夫婦生前未設立遺囑、遺贈或遺贈扶養協議,自己作為李某夫婦唯一子女,係兩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李乙還稱,李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卻好逸惡勞,試圖通過惡意訴訟不勞而獲,並捏造事實稱答辯人也為收養。李乙稱自己無兒無女,亦無兄弟姐妹,年近60歲,身體抱恙,治療各項疾病還需經濟支持。

對於李乙的說法,李甲予以否認。他稱自己於2014年至2019年期間確實沒有穩定工作,但也通過做臨時工的方式掙錢,目前已找到一份月薪5000元的穩定工作,絕不存在好逸惡勞。

南明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收養是一種變更親屬身份的民事法律行為,收養關係是否成立,應由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主張其與他人形成收養關係而享有繼承權的當事人,應就其權利發生的法律要件事實即收養成立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該案中,兩被繼承人(李某夫婦)與原告(李甲)收養關係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施行期間,其收養關係應適用收養法。根據收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雖然李甲向法庭提交了李某夫婦書寫的入戶申請書、領養申請書和戶籍登記冊等證據,但卻未向法庭提交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關於兩被繼承人與原告收養關係的登記材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李甲應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南明區法院據此認為,雖李某夫婦已為李甲辦理戶籍登記,但其收養關係未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不成立。同時,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遺產繼承順序之規定,李甲對李某夫婦的遺產不享有合法繼承權。裁定駁回李甲起訴。

一審判決下達後,李甲提出上訴。李甲代理律師認為,一審以被繼承人與李甲的收養關係未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為由認定收養關係不成立,屬基本事實認定不清。其理由有三:首先,李甲被收養是因其生母向社區居委會提出請求,再由社區向街道提出,在區民政局的同意和指導下,由社區組織實施以及新聞媒體的宣傳與監督下是實現的。



原社區居委會主任提供的情況說明。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李甲提供了一份由彼時社區居委會主任趙某書寫的一份情況說明顯示,當年給李甲辦理收養手續時是居委會報街道辦事處,辦事處民政科室聯係區民政、新聞單位進行了正規對接,領養達成初步意見後,李甲跟隨領養人即李某夫婦回到住所,領養人向居委會表示後續領養手續會辦理妥當。

“很快,李甲的戶口遷移和轉學也辦理妥當。此後,李甲便開始跟著領養人生活。至於民政方麵的手續不是很清楚,因為當事人表明他們自己會辦理。” 趙某同時證稱,因原居委會兩次改製,多次換屆,收養有關手續未能全部保存,特作此說明。

李甲代理律師提出,該案係繼承糾紛,並非確認收養關係糾紛,收養關係是否成立並非李甲能否享有繼承權的唯一因素。且李甲與李某夫婦相互陪伴、撫養、贍養、照料起居生活16年,家庭關係得到親友、群眾、社區居委會的公認。雙方在情感和物質上,都自願將對方視為親屬,確實存在事實收養行為。最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李甲有權請求分配李某夫婦遺產。

該說法遭到李乙辯駁。李乙表示,李某夫婦並無收養李甲意願,其父母當時是為了能讓李甲就讀某中學,才托各種關係辦理了一些假證明,這些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父母有收養他意願的話,肯定會依據法律規定辦理收養手續。”

2024年6月,經貴陽中院二審,李甲被駁回上訴。駁回理由是,根據收養法規定,收養關係從民政部門登記時成立,因李某未向法院提交收養關係的的登記材料,原判對李甲主張以第一順位繼承李某夫婦財產不予支持正確。

至於李甲提出的即便認定收養關係不成立,亦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以繼承人以外的身份適當分得遺產的問題,貴陽中院認為,其未在一審中提出,原審未予審理並無不當。

案外律師建議可以另行起訴

為何共同生活十餘年,且收養經過政府部門同意,卻不能享有合法繼承權?李甲是否可以獲得李某夫婦遺產?上遊新聞就此邀請了兩位律師進行解讀。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告訴記者,即便李某夫婦與李甲事實收養關係存在,但因事實收養發生在2005年,適用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收養法,收養法第15條明確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顧名思義,未經民政部門登記的收養關係是無效的,因而案涉事實收養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由此推理,案涉事實收養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案涉收養關係則不成立,李甲自然不能繼承李某夫婦的遺產。”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林小明也認為,本案所涉收養關係的確未經法定程序並辦理相應登記手續,所以難以從法律層麵確認李某夫婦與李某成立收養關係。

此外,在案相關證據證明李甲被收(領)養是作為李某夫婦的孫子,無論按照《繼承法》還是《民法典》的規定,均明確“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因此,李某並非第一順序繼承人。

同時,作為被收(領)養的孫子,李某在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李乙)且自身並非第二順序繼承人,同時亦非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的情況下,李某很難獲得繼承權或者代位繼承權。

林小明和趙良善都認為,如果李甲確與被繼承人李某夫婦相互陪伴、共同生活居住並實際對兩被繼承人進行過照顧和贍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李甲有權利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適當的遺產。

但是由於李甲未在一審中提出,因此,李甲可以以非繼承人的身份,另行提起訴訟主張適當分得相應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