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殘男子被控強暴殺害女孩判死緩 申訴18年後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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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前因涉嫌強奸殺人被警察帶走的時候,我哥才結婚兩年多,嫂子懷有2個多月的身孕。我哥被抓後,嫂子就提出離婚,胎兒也打掉了。出獄至今,我哥都是孤身一人。”說起哥哥的坎坷遭遇,李先生至今心緒難平。

34歲男子在家中被抓走,涉嫌強暴殺人被刑拘,死者係同村女孩

涉案男子叫李大清,今年55歲,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寧縣羅坪鎮農村。

獲釋回家的李大清 受訪者供圖

弟弟李先生介紹說,他家附近有一條柘林河,流經村子裏第7至第10共4個村民小組,經最下遊的第7村民小組地段注入當地的柘林湖,當年哥哥經常和村裏其他人一起到柘林河裏打魚。

李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回憶稱,2003年5月21日,家裏突然來了幾位民警將李大清抓走,“那年我哥才結婚兩年多,嫂子懷有2個多月的身孕。”

隨後,李大清家人收到一份刑拘通知書,稱他涉嫌故意殺人罪。遇害者叫雷蕾(化名),係同村人,與他們家相距大約1公裏遠。

16歲女孩外出打豬草一夜未歸,報警後發現在小河溝邊遇害

雷蕾的父親這些年來一直在江西九江打工,他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女兒隻讀過一段時間小學,事發那年才16歲。

他說,2003 年5月19日上午8時左右,女兒獨自外出打豬草,直至第二天上午都沒有回家,於是他叫上幾位村民一起尋找,後來在當地虎山一山溝處發現了女兒的屍體及遺物,那裏距柘林河不遠。

當年的案發現場 受訪者供圖

事發後,他們立即向武寧縣羅坪派出所報案。

接警後,警方高度重視,馬上派民警趕到現場,民警看到雷蕾頭發蓬鬆,衣著不整,頭朝山上,腳向山下,仰躺在那條淺水溝中,屍體上蓋滿枯茅草,頭部蓋有一件紫紅色褂子,她屍體附近有一隻破竹籃和一部隨身聽,她頭部有外傷。

武寧縣公安局法醫鑒定後認為,雷蕾係被他人強奸、扼頸窒息死亡,其頭部外傷應係比較鋒利的物體打擊所致。

事後,武寧縣公安局將雷蕾的短褲等檢材送至江西省公安廳作進一步鑒定。江西省公安廳出具的物證鑒定書顯示,死者雷蕾的短褲及下體塗拭物上未檢出精子。

庭審翻供一審判死刑,上訴後終審改判死緩,服刑18年多獲釋

2003年7月24日,九江市檢察院指控李大清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向九江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九江市檢察院指控認為,被告人李大清使用暴力手段以達到強奸目的,並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

庭審時,作為被告人的李大清辯解稱,起訴書指控他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的事實不屬實。

李大清的辯護人提出,該案偵查階段偵查人員有刑訊逼供之嫌,被告人李大清智力狀況與他在公安機關供述筆錄語言不相吻合,申請對他刑事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

九江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事發當天上午10時左右,被告人李大清攜帶電魚工具到武寧縣羅坪鎮某村七組虎山港口電魚,見被害人雷蕾在荒田邊打豬草,便產生歹念,將電魚工具藏好後,從荒田上繞到她身後,趁其不備,雙手使勁掐住她頸部致其昏迷。爾後,李大清將她拖到距港溝10 多米遠的虎山一溝處施暴,嗣後又將她的衣服穿好。為殺人滅口,還在附近土坎上拾起一塊石頭對她頭麵部猛擊數下。緊接著,將她使用的打豬草竹籃拿到屍體旁,用她穿的紫紅色褂子蓋在頭部上,又用枯茅草掩蓋屍體,再將竹籃和隨身聽扔在屍體上方不遠處的山上,爾後逃離現場。該法院認為,李大清的行為構成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大清作案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該法院同時稱,李大清否認其犯罪事實與其原供述、相關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不相符,故對其辯解理由不予支持。其辯護人提出偵查人員對李大清有刑訊逼供之嫌的辯護理由,經查無證據證實,提出李大清智力狀況與其在公安供述語言不相吻合,經查,李大清在偵查階段供述筆錄內容真實,與偵查人員審訊他的音像光盤相一致,故對其辯護理由不予采納。辯護人還提出申請對李大清進行精神病醫學鑒定,經查,李大清無精神病史,作案意識清楚,無精神異常表現,自我保護意識強,故對其申請不予采納。

同年9月5日,九江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稱,李大清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

李大清不服,上訴至江西省高級法院。同年11月25日,該院做出終審判決稱,李大清犯故意殺人罪和強奸罪,但鑒於該案的具體情況,判處他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二審宣判後,李大清被送到江西省豫章監獄服刑。

2022年1月29日,該監獄的一份釋放證明書顯示,李大清服刑期間減刑6次,減刑4年4個月,實際執行刑期18年2個月5天,現因執行刑滿予以釋放。

李大清的弟弟李先生對記者介紹說,當年李大清被抓後,他懷有身孕的妻子將孩子打掉並提出離婚,“我哥哥服刑18年多後回到老家孤身一人,2023年村裏給他辦了低保。”

堅持申訴10餘年被駁回,家人稱其11歲才會說話,評為三級智殘

李先生告訴記者,哥哥服刑期間,“我每次去探監,他都說自己沒有作案,要求我替他申訴。”

李先生說,後來他們向江西省高級法院提出申訴稱,李大清是在遭受刑訊逼供及誘供後才作的有罪供述,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不是真實意思表達,認定李大清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嫌疑,要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李大清無罪。

同時,李先生還向江西省檢察院提出申訴。

2021年12月8日,江西省高級法院出具《駁回申訴通知書》稱,該院經審查認為,偵查人員依法訊問李大清的經過有同步錄音錄像證實,在案沒有證據證明李大清是在遭受刑訊逼供、誘供後才作的有罪供述。李大清曾多次供述,其將被害人掐昏,對被害人施暴後,用石塊猛擊她頭麵部,之後用她的褂子蓋在頭部,用枯茅草掩蓋屍體後逃離現場。李大清所供述的作案時間、作案地點、作案手段、被害人的死因及外傷情況、擺放屍體方向及屍體上的掩蓋物、被害人的穿著及有關遺物等情節,與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提取筆錄、屍檢鑒定意見、指認筆錄、辨認筆錄、影像光盤等證據相互印證,他的現場指認筆錄和辨認筆錄等還證實,他帶路到現場指認了殺害被害人、掩埋被害人、丟棄被害人隨身物品等位置,依法辨認出被害人隨身攜帶的竹籃及覆蓋在死者頭部的衣服。

同時稱,這些證據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排除合理懷疑。二審法院根據該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李大清判處刑罰,符合法律規定,“你的申訴理由不成立,申訴不符合相關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予以駁回。”

李先生說,盡管如此,他們依舊在繼續等待江西省檢察院的申訴結果。

他對記者介紹說,大他3歲的哥哥自小就有先天性智力障礙,11歲時才開口說話,哥哥被抓3年後,母親受到刺激神誌不清,有一天在公路上遭遇車禍身亡。

當地一名年長村民對記者證實說,他和李大清兩家相距不遠,李大清自小就有智力障礙。

記者在李先生提供的一份殘疾人證上看到,2023年4月,李大清被評為智力三級殘疾。

省檢察院稱法院認定事實有誤,不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建議再審

近日,李大清兄弟倆終於等來了江西省檢察院的申訴結果。

該檢察院稱,他們複查查明了相關案情,認為兄弟倆提出的江西省高級法院那份刑事判決書認定李大清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申訴理由成立。一是原審判決據以定案的有罪供述、現場指認筆錄、辨認筆錄的真實性存疑,不能排除被誘導的可能。二是無其他證據將李大清與該案關聯起來。三是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

同時介紹稱,該檢察院認為,江西省高級法院那份刑事判決書認定李大清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該檢察院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相關規定,向江西省高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江西省高級法院則稱,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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