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婁底市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查實一起石墨礦瞞報事故,於6月28日發布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4年1月6日,婁底市接到湖南省安委辦《關於迅速組織核實非煤礦山涉嫌事故瞞報的函》(湘安辦函〔2024〕9號)後,立即組織新化縣人民政府開展核查。經核實:2023年3月17日17時許,新化縣石衝口鎮昇旺石墨礦(以下簡稱昇旺石墨礦)發生一起車輛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38萬元,並涉嫌瞞報。
因事發後瞞報,事發地無監控,事故現場已滅失,報告僅能根據事發當時在場人員回憶描述還原事發經過內容。2023年3月17日下午,該礦5名作業人員開始下井到一級回風盲斜井進行出渣運輸作業,過程中,一輛礦車發生跑車,跑車的礦車在井筒中側翻後,礦車內的石頭往下山滾落,滾落的石塊撞到耙渣機上後,撞碎後的碎片飛彈打中奔跑中的出碴工謝某平,謝某平受石塊碎片擊中頭部受傷倒地。兩名作業人員觸摸了謝某平手部和頸部脈搏,發現沒有了搏動,對謝某平進行呼喊也沒有回應,兩人判斷謝某平已經死亡。
增援人員到達後,將側翻的礦車進行了固定,然後將謝某平用風筒布包裹運送出井。出井後,礦方安排車輛將謝某平運往冷水江市錫礦山街道辦事處境內一民間“殯儀館”搭設靈堂處理後事。
經調查認定,該礦董事長譚東太、副董事長曾長民、法定代表人曾國政等實際控製人均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事故情況,瞞報該起事故。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謝某平,男,歿年53歲,新化縣溫塘鎮人。經調查了解,礦方授權代表與謝哲平家屬商談賠償事宜,並於事發次日達成賠償協議,礦方一次性賠償並支付現金238萬元。雙方均未向調查組提供賠償協議書麵資料。
報告指出,昇旺石墨礦未發現一級回風盲斜井上車場變坡點處阻車器已失效,同時使用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防跑車裝置;安排未經培訓考試合格人員直接從事井下作業,且未落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管理,導致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且隱瞞不報,建議由婁底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此外報告建議對譚東太、曾長民、曾國政三名昇旺石墨礦原承包人、主要負責人進行行政處罰,並建議由婁底市應急管理局將其納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建議對昇旺石墨礦原聘用礦長(事發後已離職)羅福華、昇旺石墨礦原聘用安全副礦長(事發後已離職)劉四清、昇旺石墨礦原聘用機電副礦長(事發後已離職)譚建華,由婁底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自報告批複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在婁底市轄區內擔任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
報告還建議對新化縣石衝口鎮團委書記兼駐礦選派幹部謝鐵勇等7名公職人員給予組織處理;建議責令石衝口鎮人民政府、新化縣應急管理局向新化縣委、縣政府作出書麵檢查,並將該起瞞報責任事故納入2024年度婁底市對其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