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稱女子被二次碾壓身亡前 監控顯示副駕曾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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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涼城縣,57歲的女子栗某某在等紅綠燈時被行駛的車輛撞飛,後遭到二次碾壓,當場身亡。此事引發關注。

6月24日,內蒙古涼城縣公安局對此發布警情通報:21日,40歲的鄭某某碰撞並碾壓正在等候紅綠燈的栗某某後駕車逃離現場,傷者栗某某送醫救治無效不幸身亡。犯罪嫌疑人鄭某某於當日16時03分被抓獲,經抽血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8.73mg/100mL。目前,涼城縣公安局已啟動命案偵破工作機製,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鄭某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4日,栗某某的女兒梁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監控視頻顯示,在栗某某被撞倒後,肇事車輛副駕位置人員曾開門查看情況。她認為,同乘人員也應該負刑事責任。

據此前報道(紅星新聞相關報道:內蒙古一女子等紅燈被撞後遭二次碾壓身亡,嫌疑人被刑拘 家屬認為應追究副駕人員刑責),梁女士向記者提供了兩段監控視頻。一段視頻顯示,一女子被一輛汽車撞倒在地上,約10秒後,肇事車輛啟動,前後輪從女子身上碾過,隨後駛離監控範圍;另一段視頻顯示,肇事車輛撞倒女子後,副駕駛車門短暫打開後關閉,車輛隨後離開。

若發生碰撞後,有副駕位置人員開車門觀察,同乘人員是否也應承擔法律責任?對於這一問題,紅星新聞采訪了兩名律師。律師指出,在多種情況下,副駕位置人員可能涉嫌犯罪。

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柄堯認為,此案的最終案情有待相關部門調查。由於可能存在二次碾壓行為,本案可能會涉及多個罪名。

其中,從駕駛員角度來說,若其存在酒後駕車,肇事後為逃避責任,不顧被害人安危對被害人實施二次碾壓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則可能具有故意殺人的間接故意,涉嫌故意殺人罪。若不存在前述情節,駕駛員行為也構成交通肇事罪。

由於本案中的駕駛員涉嫌酒駕,駕駛員本已涉嫌危險駕駛罪。具體司法實踐當中,當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故意殺人罪等發生競合時,根據重罪吸收輕罪原則,一般不會數罪並罰,而是按重罪予以處罰。但危險駕駛罪屬故意犯罪,同車人則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具體司法實踐中,若行為人存在如下類似行為,即使本人沒有開車,也有可能成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其中包括,明知駕駛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或者行為人明知駕駛人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輛,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等行為。

▲事發時的監控視頻截圖 受訪者提供

根據媒體報道,本案可能還存在如下情節,即肇事車輛副駕位置人員開車門發現了撞人情況,但隨後仍發生了二次碾壓。在這一情況下,若駕駛員行為最終被認定構成故意殺人罪,若副駕位置人員存在指示、教唆駕駛員逃逸行為,則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如果肇事司機駕車撞倒栗某某後又加速對栗某進行了二次碾壓並逃逸,致栗某某死亡,毋庸置疑,肇事司機涉嫌故意殺人罪,且性質極其惡劣。副駕位置人員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取決於副駕位置人員是否指使了肇事司機二次碾壓。

趙良善進一步解釋道,若副駕位置人員打開車門發現栗某某未死亡,為了避免栗某某因受重傷而對肇事司機“糾纏”,副駕位置人員臨時起意,指使肇事司機將栗某某置於死地,進行二次碾壓,那麽副駕位置人員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如果副駕位置人員曾打開門觀察,但未指使肇事司機進行二次碾壓,那麽副駕位置人員無罪。

趙良善介紹,副駕位置人員涉嫌故意殺人罪與否,還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但是不論副駕人員構罪與否,肇事司機都不能二次碾壓被害人,因為二次碾壓的行為,導致肇事司機由涉嫌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涉嫌故意殺人罪。針對此類案件,在量刑時將從重處罰,從而起到警示意義,讓人們敬畏法律、敬畏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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