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張某為避免浪費經常將公司發放的饅頭帶回家,但公司認為員工的行為構成盜竊並公開通告,張某以公司侵犯個人名譽權為由訴至法院。6
月 19
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為被告某機械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員工的名譽權,判被告給張某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的同時,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
5000 元。
2021 年 3 月,張某入職某機械公司,從事後勤工作,負責炒菜做飯等食堂工作。某機械公司共有員工 300
餘人,每日為員工提供早餐、午餐,其中早餐為每人兩個饅頭 / 包子,一份米粥。
2023 年 12 月 20
日,某機械公司人事部門在公司公告欄處張貼通告,載明:“食堂職工張某多次盜竊公司饅頭,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現予以公開通報。”張某看到通告後認為自己並無盜竊行為,公司的通告侵犯了其名譽權,於是將公司訴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損失費
5000 元。
庭審中,某機械公司稱,通過調取近一個月的監控發現張某在上班時經常空手而來,下班時則拎著塑料袋,袋中經常裝滿了包子饅頭一類的東西,且監控也拍到張某從食堂冰箱拿饅頭的畫麵。張某本身從事食堂工作,監守自盜,違反了公司管理製度,故通報行為符合公司規定。
對此張某辯稱,其雖然負責食堂工作,但並無盜竊行為。因為患有糖尿病不能食用包子饅頭一類的麵食,但公司每天早餐會發放饅頭,且有時一些同事會將吃不完的饅頭送給自己。這些饅頭若丟棄十分可惜,所以通常將饅頭放到食堂冰箱裏,待積攢到一定數量後帶回家給家人食用。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機械公司在張貼的通告中載明,張某在 2023 年 11 月 15 日至 12 月 15 日期間發生了 5
次侵占、偷盜公司財物的行為,應當對公告內容的客觀真實負舉證責任。據某機械公司提供的監控視頻,張某雖然有拎著袋子出廠的行為,但張某對此解釋為帶的吃剩下的饅頭或裝的帶回去清洗的工作服。
法院認為,張某的解釋符合常理,是普通勞動者勤儉質樸生活方式的體現。現某機械公司在未對張某所攜帶物品進行充分調查核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張某存在盜竊公司財物行為的情況下,僅憑監控視頻就推斷認定張某侵占、偷盜公司財物有失公允,故某機械公司張貼不實通告的行為侵犯了張某的名譽權。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金,因某機械公司在廠區公示欄張貼不實通告,且張貼時間持續一周左右,具有一定的傳播性和影響力,造成了張某的社會評價不當降低,給其精神及工作生活帶來了困擾。因此,某機械公司在對張某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的同時,應給予張某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綜合考慮公司的侵權行為、主觀過錯程度及給張某造成的負麵影響等,法院酌定某機械公司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
5000 元。
某機械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該案二審承辦法官張曉光介紹,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良好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指民事主體對自身名譽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司法實踐中,認定侵犯名譽權,必須是行為人所實施的侵害名譽行為影響了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造成了受害人的社會評價不當降低。
本案中,某機械公司在尚無充分證據證明張某存在盜竊公司財物,亦未經公安機關處理認定張某存在盜竊行為的情形下,以張某存在盜竊公司財物為由在公司公告欄張貼通告,該通告麵向公司全體員工,具有公開性,客觀上造成張某社會評價的不當降低,故某機械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張某名譽權的侵害,負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的義務,並賠償張某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