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南通市崇川區法院披露了一起小區內的“交通”事故:一女子在小區內遛狗時被身後電動車撞絆牽狗繩而帶倒摔傷,法院查明有關事實後判定:電動車駕駛者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遛狗者因自身過錯(牽狗繩偏長)自行承擔30%損失。
去年10月31日17時許,趙先生騎電動車去接孫女放學,尚未出小區,路遇前方同向步行遛狗的王女士。王女士原本牽狗靠路右側步行,狗忽然從路右側竄至左側綠化中,王女士隨狗來到路中間,趙先生騎車從王女士左側擦身而過,並撞絆牽狗繩,王女士未及鬆手被帶倒,麵部著地受傷。後王女士報警,公安機關調取了物業監控,對雙方當事人製作了詢問筆錄,於去年11月14日作出事故認定:趙先生負事故主要責任,王女士負事故次要責任。雙方就經濟賠償協商無果,王女士遂將趙先生訴至法院,主張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計八千餘元。
經過庭審,法院進一步查明,事故發生的小區路段寬度約為3米,允許小區內外非機動車及行人雙向通行;王女士隨狗向路左側靠行移動過程中未回頭注意身後情況;趙先生從原告左邊穿行而過時,王女士右邊的路麵明顯寬於其左側路麵;牽狗繩有環狀牽引器手柄,事故發生時放出的繩長明顯超出電動車車身長度(1.7米)。
法院審理認為,參照我國相關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超越前方非機動車、行人時,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超越。
趙先生駕駛電動車從步行的原告身後穿行而過,應當承擔更大的注意義務,其未靠右從更大的空間處穿行,亦未預見到原告王女士與狗之間應有狗繩牽引,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趙先生應負主要責任。王女士牽狗繩偏長、狗離人較遠以致趙先生電動車撞絆,王女士本應對狗的行進路線進行把控約束,並在橫移行進時對身後車況給予必要關注,但未能完全盡到前述注意義務,應負事故次要責任。遂判決被告賠償王女士各項損失合計5375元。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原、被告在承辦法官進一步釋法調解下,以4800元賠償金額達成和解方案並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