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外遇提出離婚,要求妻子淨身出戶。妻子花錢讓侄女雇凶,與人一同殺害丈夫並拋屍江中,直到15年後被抓獲。
日前,該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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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05年下半年,被害人高某明(歿年38歲)有外遇後向被告人李某珍甲提出離婚,且要李某珍甲淨身出戶。李某珍甲不同意離婚,二人夫妻感情日趨惡化,李某珍甲便萌生了殺害高某明的犯意。
2006年2月初,為達到殺害高某明的目的,李某珍甲在貢山縣城購買了安定藥片、尼龍繩、頭套等物品,用家中的窗簾縫製布袋,並指使被告人李某雲(李某珍甲侄女)雇凶欲殺害高某明。李某雲通過電話雇請和某才(另案處理),並承諾將高某明殺害後給其報酬1萬元。
2月6日,和某才邀約另外三人(均另案處理)與李某雲匯合一同前往貢山準備殺害高某明。當晚,因高某明未回家,李某雲便安排和某才等4人入住貢山縣城一招待所等候。次日早晨,和某才等4人因反悔自行返回。
同年2月20日,一男子(不能查實)主動聯係李某雲,詢問殺人的事是否還需要幫忙。李某雲征得李某珍甲同意後,讓男子帶人到貢山。高某明與其子等人就餐後回到家中,21時許,高某明誤服下由李某珍甲事先用安定粉末替換的膠囊,之後熟睡在客廳沙發上。
李某珍甲便打電話讓李某雲帶所雇的人到高某明家。李某珍甲、李某雲與三名男子(不能查實)將高某明殺害,並將高某明的屍體裝入布袋後推入怒江,李某珍甲支付給三男子1萬元報酬,便各自逃離現場。
後李某珍甲帶李某雲前往茨開大橋將作案工具(刀、頭套、鞋等物品)拋入怒江。
2006年3月13日,高某明的屍體漂出江麵被他人發現後電話報警。經檢驗、鑒定,高某明係被人殺害後拋入怒江中,死因係頸部銳器傷死亡。
2021年4月1日,貢山縣公安局民警先後將被告人李某珍甲、李某雲抓獲歸案。
另查明,在庭審期間,被害人高某明和被告人李某珍甲的婚生子對被告人李某珍甲、李某雲表示刑事諒解。
一審法院以原被告人李某珍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李某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李某珍甲和李某雲上訴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珍甲與被害人高某明產生家庭矛盾後,指使上訴人李某雲雇凶,並與被雇人員共同殺害高某明,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珍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李某雲聽從李某珍甲的安排和指使,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查,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李某珍甲因家庭矛盾就邀約李某雲雇凶共同殺害被害人高某明的犯罪事實是清楚的,二上訴人亦供認,足以認定二上訴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而不是故意傷害罪。原判根據二上訴人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二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坦白及其他量刑情節已作出了罰當其罪的判處。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