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2日下午,記者從雷武澤(“雷公”)處了解到,近日,四川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浩文等人拐賣兒童案一審宣判,主犯王浩文數罪並罰,被判處死刑。
法院判決書顯示,王浩文在2006年、2015年已因拐騙、拐賣兒童多次入獄。2023年4月法院認定王浩文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宣判後,王浩文不服,提出上訴。四川高院以原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在重審階段,南充市人民檢察院追加王浩文的遺漏罪行,被王浩文拐騙、販賣的兒童從8名增加到11名。至此,王浩文前罪加漏罪共計拐賣兒童14人。
6月12日,尋子家長雷公從法官處得知,王浩文等三名被告已就一審判決結果提出上訴。“我不意外。”雷公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在一審法庭上,王浩文拒不認罪。“明明鐵證如山……”雷公稱,王浩文對自己販賣川川的證據一直予以否認,“當時我在法庭上實在忍無可忍,啪的一下上去了,給了他一耳光。”雷公知道這是打擾法庭秩序的不當舉動,但“實在是出於尋親家長的情緒。”
去年6月,尋子22年的雷武澤終於尋回了自己的孩子川川。次月,川川和雷武澤一家團聚。
案件材料顯示,王浩文曾用名王維,於1957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四川省渠縣,1987年2月17日因犯詐騙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0
日因犯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在南充市嘉陵監獄服刑期間,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拐賣兒童罪被解回南充市看守所羈押。
在案證據顯示,王浩文從2001年10月開始從事拐騙、販賣兒童犯罪活動,2006年曾因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繼續從事拐賣兒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竄作案14起,連續作案時間長達十餘年,前罪和漏罪共計拐賣兒童14人。王浩文到案後對大部分指控事實在確鑿證據麵前拒不認罪,不配合偵查機關查找被拐兒童,毫無悔罪表現,主觀惡性極大,依法應當從重、從嚴懲處。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輕生、離婚和巨額經濟損失,在多地造成社會恐慌,引發社會不安,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被告以購買食物為誘餌,在湘鄂川多地作案,
檢察院兩次追加遺漏罪行
法院判決書顯示,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浩文、王某瓊、胡某雄犯拐賣兒童罪,於2021年6月10日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1年11月1日,南充市人民檢察院又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王浩文的遺漏罪行。
2023年4月,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浩文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王浩文不服,提出上訴。2023年10月,四川高院以原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2024年4月,檢察院再次追加王浩文的遺漏罪行。
據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浩文以出賣為目的,於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間,單獨或夥同被告人王某瓊、胡某雄等人,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趁兒童單獨玩耍身邊無大人陪伴照看之機,以購買食物、玩具為誘餌,拐帶十一名兒童到廣東省汕頭市販賣。
“雷公”尋子
記者此前報道,因左側的眉毛有些特別,“是立起來的”,雷武澤在尋子圈被稱為“雷公”。他的兒子小名川川,於1998年4月出生。
2001年10月9日早晨,年幼的川川由鄰居帶到湖南嶽陽東茅嶺玩,被“半路上打招呼才認識的”男子設計拐走,從此音訊全無。失去川川後,雷武澤和妻子開始了漫漫尋子路。他說,除了個別地方,整個中國他們都跑過了。因為尋找川川,他的手機存下了300多位全國各地尋親民警的聯係方式。這些年,他們開過“尋子攤”,曾懸賞25萬尋子,用在尋子上的錢,估計有一兩百萬。每年,他和妻子都堅持給川川過生日,並準備生日禮物。
2023年,事情終於有了轉機。6月19日下午,民警告知雷武澤,“第一次(DNA)
比對成功了”。雖然按照程序,還需要複核確認,但雷武澤已經意識到
“川川找到了”。得知6月25日嶽陽警方將與深圳羅湖警方溝通、交接,雷武澤一刻都無法等待,6月24日就趕到了深圳。
2023年6月25日下午,嶽陽警方和深圳羅湖警方進行了溝通、交接。雷武澤原本期待借助此次機會,能和已失散22年的川川見一麵,甚至完成“認親”,帶川川回家。但最終,雷武澤沒能如願。
2023年7月18日一早,雷武澤發布視頻稱,7月17日上午,在湖南嶽陽市公安局嶽陽樓分局的支持下,他和家人與川川低調認親,“川川表示不想公開露麵,請大家尊重和理解”。
“7919天的分離,有了這個團圓時刻。”如願和川川相見,雷武澤的心情很好,他向各地尋親民警、誌願者等致謝,並表示今後會過正常人的家庭生活,也會把尋親公益繼續做下去,幫助更多被拐家庭找回自己的孩子。
“人販子”團夥拐賣兒童眾多
此前,雷武澤告訴記者,拐賣川川的“人販子”名叫王浩文,是一名慣犯。警方鎖定王浩文時,其正在監獄服刑。
2024年6月12日,澎湃新聞從雷武澤處了解到,近日,四川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浩文等人拐賣兒童案進行一審宣判。
判決顯示,此案的被告人共有三人,且均有案底。其中,王浩文曾用名王維,於1957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四川省渠縣,在南充市嘉陵監獄服刑期間,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拐賣兒童罪被解回南充市看守所羈押。
第二名被告人名叫王某瓊,女,1972年10月出生,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四川省渠縣。
第三名被告人名叫胡某雄,曾用名胡治,女,1963年8月5日出生,小學肄業,無業,戶籍地四川省渠縣。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82年至案發,王浩文到過湖南省、湖北省(武漢市、荊州市、鹹寧市)、廣東省、河南省、貴州省、山西省、甘肅省等地打工、生活。其間,1987年2月17日,王浩文因犯詐騙罪、盜竊罪被四川省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1987年9月20日刑滿釋放;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騙兒童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滿釋放。
2015年12月10日,王浩文、王某瓊、胡某雄因犯拐賣兒童罪被四川省蓬溪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其中王浩文因拐賣兒童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刑罰期至2029
年7月31日屆滿;王某瓊因幫助王浩文拐賣兒童2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一萬元,2017年7月31日刑滿釋放;胡某雄因幫助王浩文拐賣兒童一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六千元。
除上述已被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外,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間,王浩文化名為“王維”還單獨或夥同王某瓊、胡某雄等人以出賣為目的,在湖南省嶽陽市,湖北省武穴市、鹹寧市、荊州市,四川省資陽市、內江市、廣安市、南充市等多地流竄作案,多次拐賣未滿六周歲的幼兒11名販賣至廣東省汕頭市,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輕生、離婚,遭受了痛苦的精神打擊和巨額經濟損失,在多地造成社會恐慌,引發社會不安。其中,王浩文參與作案11起,拐賣幼兒11名,非法獲利
19.9萬元,王某瓊、胡某雄各參與作案幼兒各1名。
上述11名幼兒中包括雷武澤的兒子川川。案件材料顯示,2001年10月9日,雷武澤、童常娥之子雷某某(注:指川川)在湖南省嶽陽市嶽陽樓區被鄰居帶出門玩耍時被一男子拐走。同月16日,王浩文將被害人雷某某販賣給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臚崗鎮吳某平(已故),並提供了落款自己曾用名“王維”的收養說明一份,吳某平將雷某某交給吳某盛撫養,取名為吳某某。經鑒定,該份說明落款處“王維”的簽名字跡係王浩文所寫。王浩文的犯罪行為對雷武澤一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
前罪和漏罪共計拐賣兒童14人,
有被拐兒童的母親喝農藥輕生
記者注意到,在此案前,王浩文已有三次入獄經曆。
1987年2月17日,王浩文因犯詐騙罪、盜竊罪被四川省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騙兒童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0日,王浩文、王某瓊、胡某雄因犯拐賣兒童罪被四川省蓬溪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其中王浩文因拐賣兒童3人被判十五年,王某瓊因幫助拐賣兒童2人被判三年,胡某雄因幫助拐賣兒童1人被判兩年。
結合南充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在案證據顯示王浩文從2001年10月開始從事拐騙、販賣兒童犯罪活動,即販賣雷公彼時時年3歲的兒子——雷公夫妻倆苦尋22年,直至2023年才找到。
2006年獲刑,2008年7月刑滿釋放後,王浩文又在2009年2月至2010年5月期間連續拐賣兒童6名。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竄作案十四起,連續作案時間長達十餘年,前罪和漏罪共計拐賣兒童14人。
王浩文的犯罪行為,導致有被拐兒童的母親喝農藥輕生,還有被拐兒童的父母離婚,給所有被拐兒童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和物質損失。
主犯數罪並罰,被判處死刑
南充中院審理認為,王浩文、王某瓊、胡某雄以出賣為目的,拐騙、販賣幼兒,其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浩文拐賣兒童11人,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在夥同胡某雄拐賣何某某、夥同王某瓊拐賣廖某、夥同王某豔拐賣熊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雄、王某瓊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決定對二人減輕處罰。
此外,王浩文於
2006年因犯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08年7月19日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係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王浩文於2015年因犯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期間發現同種漏罪,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並罰。在案證據顯示,王浩文從2001年10月開始從事拐騙、販賣兒童犯罪活動,2006年曾因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繼續從事拐賣兒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竄作案14起,連續作案時間長達十餘年,前罪和漏罪共計拐賣兒童14人,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輕生、離婚和巨額經濟損失,在多地造成社會恐慌,引發社會不安,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王浩文到案後對大部分指控事實在確鑿證據麵前拒不認罪,不配合偵查機關查找被拐兒童,毫無悔罪表現,主觀惡性極大,依法應當從重、從嚴懲處。
王某瓊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係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胡某雄經電話通知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係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王某瓊、胡某雄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
據此,南充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王浩文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前罪拐賣兒童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五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某瓊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胡某雄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六千元;追繳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萬九千元,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