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男孩打賞主播2萬,母親申訴退回後他又打賞14萬
文章來源: 人民法院報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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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歲男孩用母親賬戶打賞主播14萬元
法院:監護人賬戶混用且疏於監管致二次打賞,不支持全額退回
近幾年,未成年人“巨額打賞主播”事件屢見不鮮,有些家長在孩子發生過大額打賞行為後,仍疏於對孩子進行監管,個別家長疏忽大意的主要原因在於誤認為隻要以“未成年人打賞”為由向平台申請退款便可挽回所有損失,但事實卻並非都如此。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未成年人二次打賞主播案,10歲男孩小州的媽媽希望追回孩子打賞主播的14萬元未獲法院全額支持。
某天晚上,年僅10歲的小州趁母親睡著時,拿母親的手機在某短視頻平台登錄賬號後看起了直播。小州根據此前偷偷記下的母親手機上支付寶的密碼,在該平台充值了近2萬元給主播“刷禮物”。
幾天後,小州的媽媽發現了他的打賞行為,於是便在該平台的“未成年人誤充值退款”通道申請了退款。退款過程中,平台方多次提示“若發生未成年人二次打賞行為,則該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由未成年人自行承擔”。
一個多月後,小州在家上網課,又獲得了拿到母親手機的機會。然而第一次的錯誤行為並沒有給小州帶來教訓,其拿到母親手機後,再次在同一個平台看起了直播,兩周內充值、打賞了數百次,金額累計14萬元。
小州的媽媽發現後,再次向平台方以“未成年人打賞”為由申請退款,但這次卻被平台以“不支持二次退款”為由予以拒絕。為追回14萬元打賞款,小州的媽媽便以小州的名義將平台的經營者告上法庭,要求其歸還通過自己賬號充值、打賞的14萬元及資金占用利息,並賠償其律師費。
案涉賬號打賞的各類直播間截圖
法院經審理查明,用於打賞主播的賬號為小州媽媽實名注冊的賬號,在該賬號二次打賞期間,打賞的主播包括追劇主播、遊戲主播等多種類型,且案涉賬號在此期間發布了多條成年女性自拍視頻並多次異地登錄,雖不能排除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賬號的情況,但也的確存在多人混用同一賬號的情形,對於頻繁的賬戶消費,監護人理應有所發現。
一審法院認為,小州的媽媽作為法定監護人與小州共同生活,第一次充值、打賞行為發生時,小州媽媽就申請過退款,表明其已經知道小州存在大額打賞的行為,但仍然疏於對小州的關注和照顧,作為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如此大額支出不知情,亦沒有對賬戶消費進行限製性設置,存在較大過錯。綜合考慮雙方過錯及損失情況,一審法院酌定平台退還小州媽媽已消費的充值款及利息2萬餘元,並賠償律師費。小州媽媽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案涉賬戶存在混用的情況,爭議的充值款項並不能完全界定為未成年人充值,因此小州媽媽無法依據平台內關於未成年人退款的約定進行全額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本案二次打賞行為的發生源於法定代理人未能監管好自己的賬戶,同時疏於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監管。因此,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存在過錯。在平台屢次提示二次充值不再退款的情況下,一審法院酌定了部分退款金額,並無不當。因此,北京四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近年來,隨著未成年人充值打賞事件增多,遊戲、短視頻等未成年人使用較為活躍的平台紛紛開通了未成年人退款渠道。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具體到未成年人直播打賞行為,當代理人不予同意或追認打賞行為時,未成年人的打賞行為應該無效。平台基於這種無效打賞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實踐中,家長向平台申請退款的難點在於如何證明充值打賞行為是由未成年人作出的。類似小州一案的情形,當未成年人與家長混同使用同一網絡賬號,且打賞的直播內容不具有明顯的低齡化特征和未成年人操作偏好時,很難界定每一筆款項的真實打賞人究竟是誰,法院一般隻能酌定平台應當返還的金額。對於監護人來講,其在對未成年人用網行為管理上的疏忽也為個人資金安全埋下了隱患,同時增加了後期追回打賞款的難度。
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技術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固然重要,但也不應過度強調平台的退款義務而弱化了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監護義務。倘若家長默許或放任孩子打賞後又反複申請退款,不僅加重了平台責任,也擾亂了正常的未成年人退款機製。作為監護人,家長一方麵應引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上網習慣和合理的消費觀,同時應保管好自己的支付密碼,防止孩子知道密碼後自行支付。對於已經發生充值打賞的苗頭性問題,家長要引起足夠重視,切勿完全寄希望於事後以“未成年人打賞”為由向平台申請退款來挽回損失,而是更應注重事前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