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男孩在小區玩電動平衡車時,不慎將年近6旬的女保姆撞倒,致女保姆骨折,後經鑒定,女保姆構成十級傷殘。保姆的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相關賠償由誰來承擔?5月30日,沙河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男孩的父親賠償保姆各項損失合計16.8萬餘元。
女保姆小區內被男孩撞倒
年近六旬的劉麗是一位從外地來大連打工的農民工,在沙河口區一小區做家庭保姆,劉麗工作勤勤懇懇,雇主也很滿意。2022年5月的一天中午,劉麗外出買菜,她進小區往雇主家走,突然背後有一股巨大的力量將她撞倒。劉麗好不容易爬起來發現,有一名男孩坐在旁邊哭,還一個勁地說:“對不起奶奶,平衡車太快了我沒控製住,把您撞倒了。”
原來,11歲的小濤住在該小區,當時他在小區內玩電動平衡車,不慎撞到劉麗。劉麗看到遠處小濤的平衡車,認為這是一起交通事故,連忙撥打了110報警電話,交警趕到現場勘查後認為,小濤是未成年人,在小區駕駛電動平衡車不屬於交通事故,於是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訴劉麗按侵權責任處理。
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當天事發後,小濤母親陪同劉麗到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劉麗右髕骨骨折,右膝半月板撕裂損傷,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關節軟骨損傷,家庭保姆的活兒是幹不了了,還得由兒媳照顧日常生活。
劉麗出院後,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李鑫律師,將小濤和小濤父親孫強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8萬餘元。
在訴訟期間,劉麗申請司法鑒定。3月19日,遼寧學苑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劉麗本次外傷構成十級傷殘。
孫強認可是自己兒子撞倒劉麗的,但事發位置小區沒有視頻監控,有好幾個孩子跟小濤在小區騎平衡車玩,所以至今也搞不清楚自己的兒子是怎麽撞到劉麗的。
家長一審被判賠16.8萬餘元
法院認為,《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一千零四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已滿8周歲不滿18周歲的小濤在玩電動平衡車時將劉麗撞倒致傷,其監護人孫強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沙河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孫強賠償劉麗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合計16.8萬餘元。
王金海、李鑫律師表示,電動平衡車備受未成年人的喜愛,但是使用平衡車存在的安全隱患也不容忽視,家長應當承擔監護人責任,做好看護和監督工作,一旦因孩子在玩耍時導致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