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律師疑因爭取辯護權被海口中院法警反剪式“押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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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兩段疑似記錄“審辯衝突”的視頻在社交媒體流傳,引發社會關注。視頻顯示,事發海口中院。

筆者注意到,在一段時長約兩分半的視頻中,張慶方拿出自己的律師證,先向法官工作人員及法警“亮明身份”,表示他是某位當事人委托的律師,海口中院違法剝奪其辯護權

法院工作人員回複說,該當事人今天沒有在審。張慶方再次強調說,法院在非法剝奪律師的辯護權。

“我就想問一下審判長,為什麽不允許我做當事人的律師。他過來給我解釋一下就行。審判長不來解釋,你們今天就把我抬出去。”

麵前的法警請求張慶方配合一下自己的工作。張慶方表示,自己配合的是法律,法庭內最大的就是法律。“審判庭不遵守法律,合議庭不遵守法律,你們法警願意怎麽辦就怎麽辦。”

我要維護我的辯護權!這涉及到刑訴法和律師製度在海口中院還要不要得到執行!”

隨後,法警表示,他再跟合議庭請示一下,確認張慶方的辯護律師身份。“如果還是跟之前答複的一樣,要麽到旁聽區域旁聽,要麽你離開我們這個區域。”法警指著辯護席解釋說。

另一段時長約1分25秒的視頻,疑似上述法警請示後的記錄。“審判長讓你們把我抬走,是不是?”視頻中,張慶方舉著律師證說,當事人委托他作為辯護人,相關手續已於上周四向法院提交,法官助理說,需要審查一下。

據張慶方在視頻中描述,法院回複他,當事人已經換過兩個律師了。他說,當事人換多少個律師,隻要不影響正常開庭和審判秩序,就不應該去限製。

“我明確表示,不需要因為換律師而單獨給我留出時間。一天以後,他們答複說,合議過了,不允許我做(當事人的辯護)律師。”

在張慶方說完上述話後,他被多位法警當場強行“押出”法庭……

隨著視頻傳播,這起“審辯衝突”事件在網絡上引發關注。有一位律師留言評論說,“在法庭拖延開庭三十分鍾後,合議庭不敢來和張慶方律師打照麵,法警將張律師強行帶出法庭。”

有網友質疑說,“這是律師實務遭遇的問題,還是法院違法的問題?”“法官不和律師講法,讓法警當裁判,不如讓法警當法官算了。”

也有網友說,“這種律師遲早會栽。”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換律師的情況常有之,因此引發法官不悅的情況常有之,代理身份不被認可的情況常有之,新律師遭遇會見難的情況常有之……

那麽,當事人能否決定換律師?有無頻次限製?哪些人會被限製擔任辯護律師?

刑訴法用專門的章節來對“辯護與代理”作出規定。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製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從上述條文看,法律對於誰可以作為辯護人有明晰的規定。當然,也明確要求,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聚焦該起爭議性事件,張慶方持有律師證,應該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視頻中,他也提到,自己向法院提交了代理手續,法官助理也有回複合議庭的審核“意見”。

刑訴法規定中對辯護人的數量有約束——一至二人,但並沒有對能否更換、允許更換次數作約束。法無授權不可為。筆者的理解,既然刑訴法沒有授權法院限製當事人更換律師,所以,當事人可以更換律師,隻要是出庭辯護的數量不超過2人即可。

律師法在第三十二條中也有規定:委托人可以拒絕已委托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換句話說,法律授權當事人可以更換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當然,這也不是說,當事人能隨心所欲、天天換律師。畢竟,律師費不是三兩塊錢的事兒。另外,更換律師後,新加入者需要閱卷時間,這可能會對法院既定的庭審安排造成影響,需要雙方良好溝通和協商。

律師法第三十六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這條法律規定,在基層司法辦案部門的貫徹執行程度,需要通過一個個司法個案來觀察。

當然,網傳視頻隻是“片斷性”地記錄了這起事件。既然它引發社會關注,對於是否存在違法剝奪張慶方律師的其辯護權,期待海口中院能夠公布相關情況

最後,筆者在此說明,攥寫此文隻為理性探討,絕無“惹是生非”“尋釁滋事”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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