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死1傷慘劇,三級精神障礙有多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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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一則“精神障礙患者持刀致8死”的案件,令人震驚。

據央視新聞報道,23日上午9時許,湖北孝昌縣小悟鄉發生一起精神障礙患者持刀傷人案,造成8人死亡、1人受傷,傷者生命體征穩定。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機關控製。經查,犯罪嫌疑人盧某某,53歲,初篩為三級精神障礙患者,等司法鑒定。目前,孝昌縣已成立工作專班,全力做好相關善後工作。

另據紅星新聞,受害者大多是中老年人,包括嫌疑人80多歲的母親。當地多名村民表示,嫌疑人有多年的精神病史,長期吃藥控製,也去過康複醫院,“但此前未明顯出現過打人、傷人的傾向。”

何為“三級精神障礙”,患者有何表現?

一位來自上海精神衛生中心的醫生告訴觀察者網,“三級精神病還是比較嚴重的,通常精神病分為六級,三級是患者在家裏和公共場合,多存在打砸財物的行為,而且不管他人怎麽勸說都不能停止。”

無論是原衛生部發布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範(2012年版)》,還是國家衛健委組織編製的《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工作規範(2018年版)》,精神障礙患者的危險性評估均被分為六級:

0級:無符合以下1-5級中的任何行為;1級:口頭威脅,喊叫,但沒有打砸行為;2級:打砸行為,局限在家裏,針對財物,能被勸說製止;3級:明顯打砸行為,不分場合,針對財物,不能接受勸說而停止;4級:持續的打砸行為,不分場合,針對財物或人,不能接受勸說而停止(包括自傷、自殺);5級:持械針對人的任何暴力行為,或者縱火、爆炸等行為,無論在家裏還是公共場合。

其中,危險性為3-5級的或精神病症狀明顯、自知力缺乏、有嚴重藥物不良反應或嚴重軀體疾病的患者,被視作“病情不穩定”。

針對病情不穩定患者,要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精神疾病防治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精防人員)在做好自我防護的前提下,對患者緊急處理後立即轉診到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必要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關愛幫扶小組,2周內隨訪了解其治療情況。對於未能住院或轉診的患者,聯係精神科醫師進行應急醫療處置,並在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民警的共同協助下,至少每2周隨訪1次。

如患者既往有暴力史、有濫用酒精(藥物)、被害妄想、威脅過他人、表達過傷害他人的想法、有反社會行為、情緒明顯不穩或處在重大壓力之下等情況,精防人員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民警的共同協助下,開展聯合隨訪,並增加隨訪頻次。

當精神障礙患者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該如何應對?

《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工作規範(2018年版)》提出,發現患者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的行為或危險時,精防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立刻通知公安民警,並協助其進行處置。精防人員應當及時聯係上級精神衛生醫療機構開放綠色通道,協助民警、家屬或監護人將患者送至精神衛生醫療機構門急診留觀或住院。必要時,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可派出精神科醫師和護士前往現場進行快速藥物幹預等應急醫療處置。

常用的處置措施包括心理危機幹預、保護性約束、快速藥物幹預以及急性藥物不良反應對症處理。

心理危機幹預是指,根據現場情形判斷現場人員的安全性,如果現場人員安全沒有保障時,應當退至安全地帶盡快尋求其他人員的幫助。處置時應當與患者保持一定的距離,觀察好安全撤離路線。使用安撫性言語,緩解患者緊張、恐懼和憤怒情緒;避免給患者過度地刺激,尊重、認可患者的感受;同時對現場其他人的焦慮、緊張、恐懼情緒給予必要的安慰性疏導。

保護性約束是為及時控製和製止危害行為發生或者升級,而對患者實施的保護性措施。當患者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時,精防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協助民警使用有效的保護性約束手段對患者進行約束,對其所持危險物品及時全部搜繳、登記、暫存,將患者限製於相對安全的場所。

快速藥物幹預是指,精神科醫師可根據患者病情采用以下藥物進行緊急幹預。氟呱啶醇肌肉注射,可聯合異丙嗪注射,必要時可重複使用;或氯硝西泮肌肉注射,必要時可考慮重複使用;或齊拉西酮注射;或奧氮平口崩片口服。用藥後,注意觀察藥物不良反應。

此外,根據藥物不良反應的具體表現采取對症處理,如出現急性肌張力障礙可用抗膽堿能藥物治療,靜坐不能可降低藥物劑量或使用β受體拮抗劑,急性激越可使用抗焦慮藥物緩解。

精神病人殺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依據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製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精神障礙患者殺人案件每一次發生,都會牽動民眾的神經。“難道隻有殺人了,法律才介入嗎?”是許多網友的聲音。

公開報道顯示,不具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實施暴力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是世界各國的通行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對這些精神病患者一放了之,任由其暴力傷人、危害社會。

澎湃新聞此前援引一位律師的分析指出,啟動精神病人強製醫療程序,一般需要以精神病患者實施的暴力行為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為前提,也就是說,必須有了受害者,經過刑事立案偵查後才能啟動。這在客觀上容易導致對精神病患者暴力行凶的放縱,在悲劇發生後才進行補救。

為彌補法律漏洞,《精神衛生法》規定,診斷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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