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視頻侵權國內“第一案”,原告索賠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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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話西遊》裏麵有一句經典台詞:每個人都有一個媽,但是“你媽就一定是你媽嗎?”

用AI創作的藝術作品,也走進類似的困境:如何證明你用AI生成的作品,就是你的作品?

近日,騰訊科技獨家獲悉,AI文生視頻侵權“第一案”開審,《山海奇鏡》預告片的創作者“閑人一坤”,起訴“文刻創作”,指控其利用AI技術複刻了一則高度類似的侵權作品。

“閑人一坤”是一位80後導演,在長視頻時代,曾在優酷等平台成功主導了《這就是街舞》等綜藝內容,“我嚐到了長視頻的紅利,卻也錯過了短視頻的機會”,AIGC技術的發展讓他嗅到了新的機會,“我不希望錯過下一個時代機遇”。

《山海奇鏡》是他用AIGC創作的第一部大電影,盡管AI確實幫助他節省了時間和人力成本,但整個工作鏈並不神秘,基本和傳統的影視作品生成步驟一致,分前期創意策劃、中期影視創作和後期剪輯生成三個主要階段。“AI隻是一個工具,前期和後期依舊依賴大量人工,AI參與更多的是在文生圖、圖生視頻階段”。

“閑人一坤”曾公開過《山海奇鏡》作品創作的整個工作流:

在創意設立階段,“閑人一坤”構建了一個專屬的GPTs“閑人一夢”,幫助其將靈感生成視頻腳本;

(來源:閑人一坤)

在文生圖階段,他使用Midjourney和DallE 3配合,引導AI繪出概念圖,並反寫出更專業的prompt,再二次使用Midjourney輸出圖片;

(來源:閑人一坤)

隨後便是圖生視頻階段,“閑人一坤”通過愛詩科技視頻生成產品PixVerse將圖片轉化為動態高清視頻;

(來源:閑人一坤)

最後,基本通過人工完成視頻的配音和剪輯。

“閑人一坤”在整個創作過程中遇到的最大難點便是軟件的易用性問題,“在文生圖階段,我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去修改和調整prompt,非專業人士很難做得出來。”所以,即便AI工具提高了效率,但背後依舊是以人為主導進行的操作。

雖然這是第一例文生視頻侵權案,但類似的爭議早已在文生圖領域上演,這類案件一直有著幾個令人困擾的問題:

用prompt生成的AI作品,有無著作權?如果有著作權,侵權的責任邊界在哪裏?

侵權的主體如何界定?平台的責任體現在哪裏?

AI時代,如何證明你的作品,真是你的作品?

構成“抄襲”需要幾個元素:抄襲者、被抄襲者、作品、使用工具。在沒有AI的時代,手工創作一幅藝術“贗品”是有門檻的,“抄襲者”本人往往需要有一定的真才實學,才能完成整個模仿過程。

但現在有了AI,抄襲者可以通過AI工具,利用原作品反向導出prompt,再通過AI工具二次創作,整個過程中,抄襲者本人的水平是未知的,可能隻要會使用工具就可以完成抄襲。

在這種模式下,AI作品的歸屬權變得撲朔迷離。以AI文生圖為例,根據北京互聯網法院在(2023)京0491民初11279號案件中,對AI繪畫著作權的描述,AI繪畫作品滿足屬於“智力成果”以及具有“獨創性”兩個要件,便具有著作權。

但AIGC作品背後的“主人”到底是人,還是AI?天元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昀鍇對騰訊科技說道,《著作權法》隻保護人類的智力成果,但在使用AI生成作品的過程中,人類的操作步驟可能僅僅是輸入幾個簡單的prompt,難以估算人類在其中所做的智力貢獻,如何判斷AIGC作品是否能被納入《著作權法》也變得更加艱難。

比如僅僅在軟件中輸入“日出”這個詞匯,就可能得到畫麵層次比較豐富的簡單作品。

但具體案例具體分析,對於在“輸入”階段更用心的作品,法律予以保護。金杜律師事務所《人工智能的法律探究》一文中,提到類似的案例,原告使用一款AIGC軟件(S軟件)生成的圖片,被他人在某社交平台上分享使用,在分析這幅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時,法院給出的分析思路是:

首先,判斷它確實屬於智力成果。法院還原原告圖片生成的過程,在設計人物呈現方式、選擇提示詞、安排提示詞順序、設置相關參數、選擇哪個圖片符合預期等過程中,均體現了原告的智力投入,作品具備“智力成果”這一要件。

其次,判定它具備獨創性。法院認為,原告對人物及呈現方式等畫麵元素做了設計,並且通過參數對畫麵布局構圖做了調整,體現了原告的審美和個性判斷,所以具有獨創性。

在《山海奇鏡》案件中,李昀鍇認為,原告的AI作品正好滿足以上兩個要件。

但相比較於“文生圖”,“文生視頻”的元素除了圖片,還包含劇情、視頻的鏡頭轉換等其它元素,需要付出的智力勞動高於單純的文生圖。“AI本質上就是一個工具,它並沒有代替人,在‘文生圖’過程AI可能代替了繪畫的筆,在AI視頻製作過程中它替代的就是一台攝像機”,“閑人一坤”對騰訊科技說道,“AI創作視頻依舊離不開人的創意,我在整個過程中反複修改prompt的參數,整個過程用了10多天”。

雖然在“閑人一坤”的理念裏,AI不過是替代了攝像機的工具,然而這個工具所具備的能力不遜色於人類,很容易令人混淆作品背後的主體到底是人還是AI。

在人類世界裏,人類需要通過感知、模仿、反思和經驗積累來學習知識,再結合個人的經曆內化為專屬於自己的一套體係,在此基礎上,人類可以模仿、也可以再創作,他們具備靈活遷移知識的能力。

在AI世界裏,機器的學習需要通過大量數據和數學模型進行訓練。機器學習算法需要明確的輸入和輸出,依賴於數據集的質量和數量。

簡而言之,AI需要吃下去非常“具體”的數據,才能獲得創造力,它的學習是從具體到抽象的過程;而人類可以通過更抽象地學習,獲得思維上的升華,人類的學習是從抽象到具體的過程。

這就誘發了另一個問題,既然AI的輸出是建立在一個個具體的數據輸入基礎之上,那麽,即便AI作品有著作權,又如何認定這一作品沒有侵權?或沒有其它作品的“影子”?一種情況是,它或許是AI吃下無數作品,“東拚西湊”出來的匯編成果;另一種情況下,我們也很可能“冤枉”了AI,AI可能在巧合之下生成了與其他人相似的作品。

AIGC作品的侵權案件責任認定,格外迷離。

“抄襲”罪名難判定

李昀鍇表示,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采取“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來認定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所謂“接觸”,即被告能接觸到原告的作品,否則無法構成“抄襲”的物理前提;而“實質性相似”,既需要對作品做整體性判斷,也需要做細節性判斷,司法會從一個觀眾的角度,來判斷作品在題材、構圖或線條等方麵的相似程度。

然而,用普通作品著作權案件中的原則,套用在AI作品上卻顯得格外艱難。一方麵,AI工具使用者可能僅僅使用了一些prompt,是否接觸過作品是未知的;另一方麵,由於AI通過機器學習同時“吃”了無數作品,使用者用AI也可能同時侵權多個作品,AI作品的“實質性相似”也難以判斷和明確。

“這種時候,被告能否舉證,來證明作品是他獨立生成的,在判定中有決定性作用”,李昀鍇認為,《山海奇鏡》侵權案件是第一則AI視頻侵權案,在詳細對比原告和被告的作品過程中,會發現不論是劇情走向,還是整體的鏡頭切換,整體都有實質性相似。根據騰訊科技最新了解,目前被告對這類爭議依舊沒有做任何回應。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金杜律師事務所《人工智能的法律探究》提出了他們的建議,比如AI工具在前期數據收集階段,采取合理的數據收集方法。此外,使用者在輸出prompt時也需要盡量規避與知名藝術家或作品相關的詞匯。

除了侵權行為認定問題,另一個挑戰是責任主體鑒別難。在整個AIGC侵權過程主要涉及3個主體:AI本身,AI平台方,AI使用者。

愛詩科技聯合創始人Jaden認為,在類似《山海奇境》AI視頻侵權案件中,平台的作用就像“攝像機”,本質上是一類工具,所以對於構成侵權的作用微乎其微,“目前案件的侵權,是整體作品的侵權,主要在於核心的畫麵和構思”。

盡管一些聲音認為,AIGC平台可以被界定為ICP(內容服務提供者),李昀鍇認為,AIGC屬於ISP(技術服務提供者),在這類案件中,Jaden認為平台遵循“避風港原則”,即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ISP(網絡服務提供商)隻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 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

在Jaden看來,創作者在利用AIGC平台的過程中,也會付出很多心血,包括劇本、配樂、剪輯等多維度的參與,“如果未來AI平台的內容編輯參與度更高,我們會考慮從技術測加入一些識別功能,避免侵權行為發生。”

AI版權法規動態發展

從目前國內的AIGC版權案例來看,中國對AIGC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是比較寬鬆的,“往往從結果上來看,作品具有創作者的獨立思考和審美表達,作者就擁有作品完整的著作權”,李昀鍇告訴騰訊科技,“這也是國家鼓勵文化繁榮的表現”。

李昀鍇做了一個比喻,很久以前拍攝一部影視作品需要有專業的攝像機,並且需要對攝像機做調焦等動作,但在技術平權的背景下,一部手機就可以完成所有操作,“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說手機拍攝出來的作品就沒有著作權。”

歐美等國家對AIGC作品的規定更加嚴格,例如美國的一些案例中判定,“著作權法僅適用於人類創作的作品”,但針對人類參與程度較高的AIGC作品,會將著作權進行拆分,讓AI的歸AI,人類的歸人類。

在金杜律師事務所《人工智能的法律探究》中,描述了一則發生在美國的類似案例。

美國藝術家克裏斯蒂娜·卡什塔諾娃創作了一本名為《Zarya of the Dawn》的科幻漫畫書,其中一些圖像是由人工智能平台Midjourney根據她的指令生成的。她將這本書提交給美國版權局申請版權登記,最初獲得了批準。

但是,美國版權局後來通過卡什塔諾娃的社交媒體帖子了解到,她使用人工智能平台Midjourney創作了部分內容,因此以作品缺少人類作者為由拒絕注冊。版權局解釋說,版權法隻保護“人類作者”的作品,如果不是人類創作的,版權局將不予注冊。

後來,美國版權局推翻了之前的決定,並於2023年2月21日發布新決定,允許《Zarya of the Dawn》整體注冊,但明確排除通過人工智能技術生成的部分。新的注冊範圍僅涵蓋卡什塔諾娃創作的文字和她對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選擇、協調和安排,Midjourney自動生成的圖像則不受保護。

李昀鍇認為,中國對AIGC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更合理,“這種保護能讓大家更積極主動地使用AI工具進行創作,將更多精力放在‘創意’上。”

結語

在AIGC作品的版權爭議案例中,核心評估點還是“輸入”時付出的勞動,是否匹配得上“輸出”時的作品,如果“付出”與“得到”之間總體歸於平衡,那麽版權爭議的聲音或許也會減少。

雖然拍攝一部影視劇的工具,從攝像機變成了手機,甚至又簡化成了一串prompt,但物理形態上使用成本的降低,並不等於智力水平上的投入成本降低。“AI工具創作的作品越令你驚豔,就說明你的專業水平反而越低”,“閑人一坤”對騰訊科技說道,“對真正專業的導演而言,AI隻是一個代替了攝像機的工具,它壓縮了人力和時間成本,但每次使用它生成的作品都沒有超出我腦海中的意向”。

AI本身沒有善惡之分,它的善惡取決於背後使用它的人。即便沒有AI,世間也從不缺乏抄襲者和仿冒品,AI的出現降低了抄襲門檻,隨之而來需要提升的是法律法規對真正有創意的作品的保護,以及創作者的自律,而不是集中火力在AI這款工具之上。

不久之前,流傳出一則宮崎駿看AI動畫的視頻,宮崎駿一邊嚴肅地觀看,一邊表示“我永遠都不希望將這項技術融入我的創作中”,這是“對生命的侮辱”。

但其實這則視頻的發布時間至少是8年之前,並且宮崎駿批判的是用AI工具來刻意放大人類痛苦時的扭曲表現,說到底,他批評的依舊是“使用不當”的問題。

如果宮崎駿沒有“退休”,或許我們能更快看到AI世界裏也能存在更多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