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下午,西安市高新區雲水一路與天穀九路交叉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司機張某某駕駛一試駕車至路口人行橫道時,撞上一輛電動三輪車,造成兩死一傷。
5月15日,死者家屬告訴封麵新聞記者,涉事車輛係某品牌轎車的西安4S店試駕車,事發時副駕駛上坐著安全員。事故發生當晚,三輪車上,67歲的張某玲和66歲的段某民相繼因搶救無效去世,其13歲的外孫女肺部挫傷,且麵部、身體有多處皮外傷。
西安交警高新大隊委托進行的司法鑒定書顯示,事發前轎車的行駛速度約109.2公裏/小時。另一鑒定書顯示,司機張某銘血液中未檢出乙醇(酒精)。
律師解讀,該案之所以引發廣泛關注,主要原因係責任主體存在爭議,即“試駕情況具有特殊性,屬於車企的營銷活動,即便試駕協議中可能規定由試駕司機承擔責任,但這種單方麵免責以及加重對方義務的條款應屬無效,屬於格式條款。”
目前,交警正在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責任認定尚未完成。
死者家屬:事發路段限速50碼,涉事轎車時速109.2碼
交警委托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的案情概括顯示,2024年5月12日17時57分許,張某銘駕駛某品牌小型轎車,沿雲水一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雲水一路與天穀九路交叉路口北側人行橫道時,適逢段某民駕駛無號虎英牌電動三輪車後載張某玲、張某珊在此由西向東行駛,二車相撞,致段某民、張某玲、張某珊受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4年5月12日19時,張某玲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24年5月12日23時許,段某民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家屬張先生告訴封麵新聞記者,5月12日下午,他的姑姑和姑父駕駛一輛老年代步車,帶著他們的外孫女從斑馬線上穿過。一輛從右側快速駛來的試駕車將他們撞飛。“當時表妹騎著一輛電動車跟在後麵,看到父母被撞到離斑馬線很遠的位置。”
現場途經車輛的行車記錄儀顯示,事發時,路口的紅綠燈尚未啟用。家屬稱,在處理事故過程中了解到,司機在試駕過程中進行了加速測試。記者就此向西安交警高新大隊求證,未獲答複。
事故現場所在的天穀九路和雲水一路交叉處是一丁字路口,路口有標誌顯示該路段限速50公裏/小時。
事故發生後,涉事司機已被控製,交警部門迅速趕到現場進行處理,並對事故路段進行了封閉和整改。目前,原人行橫道斑馬線已被鏟除,留下黑色的陰影,此前可以通行的隔離帶開口安裝上新的欄杆,不再允許行人及電動車通過。
事發地點人行橫道已鏟除 圖源受訪者
事發地點隔離帶開口已安裝護欄 圖源受訪者
西安高新醫院急診科病曆顯示,張某玲被送上救護車後,來院途中出現呼吸心跳驟停。初步診斷為多發傷、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全身多發骨折、多發肋骨骨折、閉合性腹部損傷、腹腔髒器損傷等。經過1小時的搶救,最終宣告死亡。段某民的死亡證明則顯示,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逝者搶救診斷病曆 圖源受訪者
張先生表示,家屬趕到醫院時,段某民還在搶救,試駕車所在4S店的工作人員也到達現場並隨傷者前往醫院,雙方在醫院因繳費問題曾發生爭執。
“我們和醫院申請了綠色通道後才開始救治,後來要繳搶救費才能開死亡證明,也是我們自己交的。”張先生介紹,4S店工作人員在向保險公司預支了一萬元後,支付了一筆相關費用。
西安交警高新大隊委托進行的司法鑒定書顯示,事故轎車製動、轉向裝置技術性能均符合相關規定,事發前轎車的行駛速度約109.2公裏/小時。電動三輪車為正三輪輕便摩托車,屬於機動車範疇。另一鑒定書顯示,司機張某銘血液中未檢出乙醇(酒精)。
事故鑒定書 圖據受訪者
涉事4S店:未回應試駕管理流程,曾稱已與涉事司機簽相關告知書
張先生告訴封麵新聞記者,目前事故責任認定書尚未出具,司機已被拘留,4S店沒有向家屬明確解釋試駕安全管理流程及是否有應急預案,故質疑其未能盡到提醒、救助義務。
家屬希望通過這次事件,引起社會對試駕車輛安全隱患的重視,並呼籲相關部門對試駕流程和安全管理進行嚴格規範,避免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封麵新聞記者就上述問題致電涉事門店,截至發稿,未獲答複。
據媒體報道,涉事4S店副店長此前回應稱,駕駛員張某具有機動車駕駛資格證,試駕時簽署過相關告知書,並告知不能危險駕駛。
5月16日,封麵新聞記者就轎車試駕安全流程谘詢一新能源車企業務人員,工作人員稱,該品牌的門店會根據位置設置合適的固定試駕線路,由安全員全程陪同。
“我們會在門店周圍選擇一條多種路況都能試到的線路,由安全員先開一段,同時講解如何操作,到安全路段和顧客交換位置,讓顧客體驗試駕並給出指導。”上述工作人員表示,試駕開始前,門店會要求顧客出示已滿一年的駕駛證件,並簽署試駕協議。
記者體驗:需簽署試駕協議書,安全員會讓顧客體驗推背感
5月17日,封麵新聞記者以顧客身份預約西安事故轎車的同類門店試駕。工作人員檢查駕駛證件後,通過小程序簽署了《XXX試乘試駕協議書》。
記者注意到,該協議第4條顯示,如因乙方不遵守交通法規,發生交通違章,應及時到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如因乙方原因或乙方不遵守交通法規或試駕試乘協議而造成任何人員傷亡、車輛損壞等交通事故,應由乙方承擔一切事故及賠償責任;如將試乘試駕車輛損壞,乙方應承擔甲方為恢複試乘試駕車輛完好狀態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無法恢複的,乙方應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賠償。
記者簽署的試乘試駕協議條款
隨後,在試駕過程中,試駕安全員介紹了試駕的固定路線,駕駛車輛進行了講解和介紹;行至可停車路段,與記者交換了駕駛位,並進行駕駛指導和介紹。
值得一提的是,試駕中包括“感受提速”的環節,安全員通過在行駛中提速,讓顧客體驗轎車的推背感、提速快等賣點。記者了解到,有經驗的司機也可以自己駕駛體驗提速。
律師解讀:試駕具有特殊性,加重駕駛員義務的條款應屬無效
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許涵林律師指出,這起事故的責任主體存在爭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通常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使用人需承擔賠償責任。這意味著,若車輛使用人和所有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時一般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責任。
“然而,試駕情況具有特殊性,屬於車企的營銷活動,即便試駕協議中可能規定由試駕司機承擔責任,但這種單方麵免責以及加重對方義務的條款應屬無效,屬於格式條款。”
因此,律師認為,車企在試駕過程中具有謹慎義務,包括審核駕駛者資質、檢查試駕車輛、告知駕駛注意事項、選擇安全試駕場地、投保保險以及在試駕過程中對試駕者進行監督和提醒。尤其是麵對新手司機或沒有買車經驗的試駕者,車企需配備安全員並確保試駕過程的安全。除非車企已經完全盡到安全義務,如事前提醒、行駛中安全員規勸阻止等,否則車企很難完全免責。
許涵林指出,車企通常會為試駕車投保,但這並不能完全規避事故帶來的風險。保險公司有諸多免責條款,超出理賠範圍或發生重大傷害事故時,侵權人需承擔責任。具體侵權主體是駕駛員還是車企,需要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分析。無論如何,二者對外須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按各自過錯分擔責任,並可在對外承擔責任後進行內部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