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1月,四名孩子在河南省南陽市新野縣上莊鄉一河道內洗澡玩耍時發生悲劇,李某陽(事發時14歲)溺亡,陳某勝(15歲)救人無果被水衝走溺亡。一個多月後,同行的李某儒(15歲)被新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日被依法逮捕。2022年7月,一審判決李某儒犯故意傷害罪,獲刑11年。二審維持原判。
據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某儒向李某陽索要香煙未果,心生怨恨,主觀上明知自己行為可能會發生致人溺亡的後果,客觀上實施了兩次推李某陽至深水區的行為,對李某陽溺亡持放任態度,造成其溺亡後果,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2024年5月11日,李某儒父親告訴紅星新聞,他們曾向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已被駁回。李某儒現在鄭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其申訴律師認為,該案缺乏能證明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實物證據,李某儒的行為與李某陽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不足。下一步,他們將按程序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
雙方係同學
落水時僅有一位目擊證人
事發四天後,李某陽父親才懷疑兒子的死並非意外。在準備將孩子手機一同下葬時,他發現手機不見了。李某陽父親向紅星新聞介紹,聽目擊證人說手機在同行李某儒處,他們於2021年7月15日前往其家中索要,“李某儒不承認,後警察在李某儒家裏搜到了我兒子手機,拿到手機時,發現手機卡已被損壞,我才懷疑孩子的死並非意外。”
據李某儒父親提供的李某儒手寫的自述材料顯示,李某儒稱李某陽手機確在自己家中,當時因一時未想起、心中負氣,沒有當場歸還,而是次日交由警方歸還。
2021年7月11月15時許,李某陽與陳某勝、李某儒、李某牛四人到上莊鄉一河道內洗澡玩耍。當日,14歲的李某陽溺亡,15歲的陳某勝救人無果被水衝走溺亡。
2022年1月11日,新野縣人民檢察院向新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檢察院指控,因去洗澡路上,李某儒向李某陽索要香煙未果而心生怨恨,明知李某陽不會遊泳且知曉該河段係深水區的情況下,對李某陽進行推搡導致李某陽被水淹嗆一次,後被一旁的陳某勝救起。陳某勝救起李某陽後告知李某儒該處水深且急,不要開玩笑會出人命。約五分鍾後,李某儒再次推搡李某陽致其再次跌入該段深水區域溺亡。陳某勝二次施救,被水衝走溺亡。
據一審判決書,被告人李某儒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對罪名有異議,辯稱李某陽不是因為自己推他淹死的。當時,他推了李某陽後,李某陽還站著與其說話,後來才看到李某陽被水衝跑。
當天下午,李某儒父親趕到現場,詢問了現場情況,並讓李某儒乘坐救生船指認落水位置。等到其上岸後,李父帶領李某儒前往派出所反映情況。
事發時,同行的12歲李某牛是唯一的目擊證人。李某儒父親稱,李某儒與李某陽在同村小學就讀,在學校常一起玩耍。同行的陳某勝是李某儒初中同學,李某牛則是李某陽堂弟。
有意還是無心?
律師稱唯一目擊證人證言曾更改
李某儒父親介紹,2021年8月18日,李某陽家屬再次到家中追責,自己前往派出所求助。隨後,警察要求其帶李某儒到派出所接受調查,並於當天和次日做了筆錄。據一審判決書,
同年8月21日,李某儒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新野縣公安局監視居住;8月27日被刑事拘留。
據新野縣人民檢察院不批捕逮捕理由說明書,2021年9月5日,新野縣公安局向新野縣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逮捕李某儒,檢察院經審查後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認為案卷中隻有李某儒的口供及李某牛的證言,“沒有其他定罪的其他不變證據”。新野縣人民檢察院不批捕逮捕案件補充偵查提綱中提出23條補充偵查事項,包括案發現場水文特征、被害人死因、監控視頻等。同年9月13日,李某儒轉取保候審。
申訴律師王任飛介紹,在補充上述部分證據後,檢察院隨即作出準予批捕的決定。2021年12月1日,李某儒正式被依法逮捕。
新野縣人民法院2022年7月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儒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致人溺亡的後果,客觀上實施了兩次推被害人李某陽至深水區的行為,對李某陽溺亡持放任態度,造成了李某陽溺亡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李某儒方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王任飛律師認為,李某牛證言是該案中的孤證,與李某儒的供述有矛盾,也無實物證據證明,李某儒的行為與被害人李某陽的死亡之間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缺乏完備證據。他查閱卷宗得知,李某牛的證言曾發生更改;而且查閱李某牛筆錄的同步錄音錄像後發現,李某牛陳述前後矛盾,且受其在旁監護人的幹預。
王任飛律師介紹,他代理該案後,曾於2023年前往事發現場,發現案發處有監控秸稈焚燒的監控視頻,其前往相關部門調取,但由於該監控視頻隻能存儲14天至30天,當初的監控錄像已被覆蓋。
“推搡”是否造成故意傷害?
律師:應看行為人的主觀意願
2022年11月,該案二審在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認為,李某儒供述與李某牛證言在主要事實上能夠相互印證,藍天救援隊成員的證言證實岸邊到河裏是一個向下的斜坡,河下麵都是沙子,越往裏走水越深沙子越虛。以上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
二審法院認為,李某儒犯罪時係未成年人,應當從輕處罰。李某儒係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關於李某儒上訴稱李某牛的證言不具有客觀性,不應采納,法院經查,李某牛係案發過程的目擊者,公安機關在詢問時全程有其家屬在場,其陳述事實符合其年齡段的認知水平,李某牛證言應當予以采納,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5月15日,紅星新聞聯係到李某陽的父親,其家中開了一家小超市,兩女一兒,兒子便是已故的李某陽。李某陽父親稱,當時,兒子念初中二年級,李某儒念三年級,二人係初中同學,但兩人關係如何他並不清楚。其與李某儒也無交集,隻見過對方到店裏買煙。自己尚未收到李某儒一家的說明和道歉,直到二審開庭前才見到李某儒父母,妻子衝動上手打了對方,被自己攔住。
紅星新聞記者從李某儒父親處獲悉,二審後,他們曾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申訴狀申請再審,2023年12月收到駁回申訴通知書。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駁回申訴。李某儒現在鄭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林小明律師認為,本案證人均可以做出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證明,如李某牛的證人證言與李某儒的供述在事實方麵能夠互相印證,同時有其他的事實和證據佐證,李某牛的證人證言不能被歸為孤證。
林小明律師認為,從本案來說,如推搡造成了溺亡的嚴重後果,顯然已經足以達到傷害的程度,但還應根據加害人當時的主觀意願以確定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因言詞證據具有主觀性色彩,隨著環境變化、時間推移以及言詞證據提供者思想的轉變而變化,因此必須排除一切的合理懷疑。此案中證據多是言辭證據,且李某牛僅12歲,盡管所作證人證言符合行為能力的要求,但在事發一個月之後指認,需再次考慮主觀性以及真實性。
付建律師認為,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對於推搡能否構成刑事意義上的傷害,應看其推搡的力度及當時主觀心理,如隻是在水中嬉戲,推搡應視為危險行為,則不能視為傷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