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隱瞞已婚與女子交往 致女方有自殺行為 判賠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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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惡意隱瞞自己已婚事實,與女子建立戀愛關係,甚至在戀愛一年後訂購求婚鑽戒。女子沉浸在幸福之中,卻偶然在男子的手機電話簿中發現蹊蹺。經撥打電話核實,才發現原來男人早有家室,自己竟然成了“小三”。

5月11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黃浦法院”)獲悉,近期,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人格權糾紛案件。

原告王女士與被告陳先生於2021年11月相識,陳先生告知王女士自己經曆過一段失敗的婚姻,目前是離異狀態,雙方在多次接觸後於2022年2月確立戀愛關係。戀愛過程中,陳先生對王女士無微不至,還簽訂了“真愛協議”,並定製了求婚鑽戒贈與王女士。

然而其後不久,王女士發現被告經常跟一名手機聯係人備注為“青”的人聯係,心生疑慮的她撥通電話後發現“青”竟自稱是陳先生的妻子。

經核實,陳先生和其妻子並未離異,知曉真相後的王女士一時激憤,產生了自傷自殺等過激行為,並被診斷出焦慮抑鬱狀態等精神疾病。

王女士認為,她以結婚為目的與陳先生交往,然而對方隱瞞已婚事實騙取情感,對其身心造成了巨大傷害,侵犯了其一般人格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先生向王女士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30000元。

上海黃浦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從戀愛之初即非坦誠相待,對原告欺瞞哄騙,迫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被告婚姻的第三者,實則是沒有將原告作為一個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人格利益的平等民事主體進行認真對待。被告的行為主觀上存在對原告惡意欺騙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原告在一定程度上社會評價降低,使原告產生自傷自殺等過激行為並導致精神疾病的後果,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審理中,法官考慮到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行性、有效性以及公開道歉方式對當事人造成進一步損害的可能性,故與雙方當事人多次溝通,雙方最後一致確認以被告向原告書麵道歉,道歉內容法院把關的方式承擔賠禮道歉責任。並且綜合考量了被告的過錯程度、行為目的方式、後果以及社會公眾的認知、風俗習慣、傳統倫理道德、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最後,上海黃浦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書麵賠禮道歉(已履行);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15000元。案件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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