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人致死,花多少錢能免去死刑?答案是650萬。據新京報報道,4月1日,記者從受害者家屬處獲悉,湖南醴陵華埠村村主任劉某被人駕車撞死案已宣判。
2019年,劉某調解村中企業與塘坊村企業土地交換事宜時發生慘案,塘坊村原村主任陳某駕車撞死劉某。劉某當時是醴陵市人大代表,陳某是醴陵市政協委員。該案一審陳某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後被湖南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期間陳某家屬賠償劉某家屬650萬元獲諒解。2024年1月,株洲中院以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
正觀視評:
一審死刑,嫌疑人家屬賠錢後,二審改判有期,這是典型的花錢買命、以錢買刑。賠償肯定要有,但村主任為什麽能隨隨便便就拿出650萬?當然了,陳某家裏有企業,幾百萬可能也賠得起,但基層工作人員一次性拿出幾百萬,有關部門不應該查一下嗎?
650萬聽著很多,比起人命卻微不足道。死者家屬同意諒解,倒是可以理解,畢竟他們需要錢來保障生活,不能理解的是,罪名是如何變更的?
陳某駕車撞人致死,為什麽不算謀殺?二審以故意傷害罪改判為有期,推翻一審結論,主要依據是什麽?此案無論犯罪動機、手段及社會影響,都非常惡劣,二審發回重審和改判的理由必須充分充足,才能服人,否則讓人懷疑,其中是不是也有“鈔能力”?
從死刑到有期,隔著死緩、無期,量刑幅度連降三個檔次,這650萬的作用可真是不小。“有錢能使鬼推磨”這句老話,更像是一麵照妖鏡:撞死人是否真的能花錢消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