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未滿12歲男孩殺害4歲女童案 矯正期限已延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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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顯示男孩牽著星星的手往荒廢的菜園走去 來源:受訪者社交賬號

3月28日,湖北荊州市民熱線就“湖北未滿12歲男孩殺害4歲女童案”回複潮新聞記者稱,“在3月22日給予回複,刑偵大隊作出了以下回複:此案件涉及未成年隱私,暫不方便透露相關的信息;第二個,是矯正期限已延長3年。”、

當天,潮新聞記者就此事聯係了被害女童的父親鎮先生,他向記者表示,1月17日被告知撤案決定後,他曾詢問當地的政法委工作人員,得到回複稱“男孩正在心理矯正,過年後回來要正常上學”,“之前確定的是6個月,負責這個案子的刑偵警官明確說的6個月後,他們也沒法再進行約束管控。”

鎮先生表示,確實,在3月時,他曾聽村書記說過“延長3年”的說法,“按照6個月的話,男孩應該在2月最後一天就結束(矯正)了。”鎮先生提到,村書記給他的回複中提到,確切的說是交了1年矯正的費用,但後兩年是一年一交還是怎麽樣,他並不清楚。

據潮新聞此前報道,2023年8月30日,鎮先生年僅4歲半的女兒被鄰居家未滿12周歲的男孩殘忍殺害。由於凶手未滿12周歲,該案在2024年1月17日被公安縣公安局撤案。3月份的時候,鎮先生向上一級荊州市公安局遞交了申訴材料,2024年3月9日顯示荊州市公安局已簽收申訴材料。

就申訴進展,鎮先生告訴記者:“說是繼續偵查,具體還是需要等實際情況。”

公安縣公安局撤銷案件決定書 來源:受訪者社交賬號

那麽,未滿12周歲的孩子,若因刑事案件需進行矯正的,時間範圍到底是多久?又是如何矯正的?

浙江倫和律師事務所的王逸芸律師向潮新聞記者介紹,針對我國未成年人專門矯治教育措施的相關規定散見於《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三部法律之中。“主要是針對實施犯罪行為但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在王逸芸看來,針對未成年的矯正其實更多是保護他們的身心健康,預防犯罪,更強調保護。

王逸芸稱,在2020年前,針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存在收容教養製度,即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人由政府進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進行強製性的教育改造。而在2020年《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繼修改通過後,在吸收收容教養製度並進行完善的基礎上正式提出“專門矯治教育”這一新的概念和矯正措施,加強了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對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更凸顯出關口前移、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則表示:“矯正教育由專門學校負責,在校時間一般為3個月,最長不超過3年。矯正教育的內容多為思想品德教育,主要包括法律和道德教育、文化知識教育、心理和行為矯正、簡單職業培訓。”

王逸芸提到,專門學校作為專門矯治教育的執行場所,其建校設置、入學程序和管理要求則由《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同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針對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也有特別規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年齡、心理特點、發育需要、成長經曆、犯罪原因、家庭監護教育條件等情況,采取針對性的矯正措施。需要注意的是,針對未成年人矯正需保護未成年人隱私、保護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注意其心理健康,還有幫扶教育等。

此外,付建提到,社區矯正機構為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確定矯正小組,應當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人員參加。同時,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進行。“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通知並配合教育部門為其完成義務教育提供條件。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年滿十六周歲的社區矯正對象有就業意願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其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給予就業指導和幫助。”

但王逸芸告訴記者,法律法規更多是指導性意見,並沒有明確規定到底要如何落地施行,因此每個地方都會有不同的做法。王逸芸坦言,我國未成年人專門矯治教育製度在法律規定和適用、程序設計以及執行過程中仍存在未完善部分。“相關法律雖對未成年人矯正雖具一定指導意義,但並沒有對實質性問題作出具體規定,操作性不強,現行專門矯正教育製度的相關規範性文件,多屬於公安部、司法部的內部文件,關於專門矯治教育的適用對象的年齡也僅規定是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未對年齡下限作出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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