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嬰接種疫苗後癱瘓,醫院擔責40%,家屬不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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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彩(化名)9歲了,每天隻能靠流食維持生命,靠開塞露完成排泄,靠大人輔助康複訓練,以緩解腦部和肌肉萎縮。專家組出具的調查診斷書載明:劉彩生於2015年8月10日。2016年1月19日,劉彩在四川省內江市中區玉溪社區服務中心(簡稱“玉溪社區醫院”)接種疫苗。回家後出現驚厥、發熱等症狀。次日出現腹瀉、病情加重。經多家醫院確診為病毒性腦炎、重症肺炎、呼吸衰竭等十餘種嚴重疾病。

2024年3月25日,劉彩的母親劉成英告訴澎湃新聞,根據法院的判決,醫院隻承擔40%的責任。她堅持認為,女兒劉彩是被注射了非正規渠道購進的或過期的疫苗,從而導致了這一係列嚴重的後果,接種醫院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上述專家組出具的調查診斷書顯示,玉溪社區醫院為劉彩接種的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疫苗、無細胞百白破疫苗均與省、市、區疾控中心供應的相應疫苗批次不一致。但該社區醫院稱疫苗來源渠道正規,且在有效期內。隻是該院工作人員對疫苗批次記錄存在不規範和瑕疵。

西南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書》則認為,玉溪社區醫院對劉彩實施的接種過程,以及對疫苗采購管理均存在不規範行為。同時,醫院也未能證實,其對劉彩發生疑似預防接種反應後盡到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不過,醫院“診療行為與後果不能絕對排除偶合因素”。

而劉成英對此不認可,仍在繼續申訴。

5月齡女嬰接種疫苗後患多種嚴重疾病

劉彩5個月大的時候,開始“咿呀”學語,已經會翻身了。劉成英說,那次接種之後,女兒就再沒能自己動彈一下。孩子睡覺時眼睛不能完全閉合,醒來後,雖然睜著眼睛,卻“目空一切”。偶爾會哭幾聲,那是她唯一的表達,劉學英說:“可能是因為疼痛。”

劉成英離異之後,之前的孩子跟了前夫,她跟後來的男友懷上了劉彩,但孩子尚未出生,男友就“因病去世了”。劉成英獨自生下女兒,生活艱難。

2016年1月19日下午,劉成英帶著女兒前往內江市市中區玉溪社區醫院,接種口服的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疫苗、針劑無細胞百白破疫苗及針劑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回家後,女兒就出現了一些異常症狀。主要表現為驚厥、發熱、哭鬧。劉成英當時以為,接種疫苗之後,有一些反應是正常的。

20日上午,劉彩出現腹瀉,病情加重,劉成英趕緊送其往內江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劉成英說,孩子送醫院不久就出現“暈厥”,經醫院搶救治療無果,被緊急轉入重慶醫科大附屬兒童醫院接受治療。

情況越來越糟糕。重慶醫科大附屬兒童醫院診斷為:病毒性腦炎、重症肺炎、呼吸衰竭、肺功能損害、應急性高血糖、心肌損害、急性腎損傷、繼發型癲癇等。劉彩在該院住院48日後出院。

西南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後來就劉彩穎傷殘等級、後續醫療費評估、護理期限評定事項作出鑒定:顱腦損傷為一級傷殘,護理期限為生存期長期護理。鑒定報告載明,“被鑒定人劉彩不能抬頭、說話、不能獨坐、翻身、行走、不能主動覓食,四肢不能爬行。”鑒定認為“劉彩需長期用藥,並輔以康複治療。其治療方案不確切。無法評估後續治療費”。

劉成英說,她現在每天帶著孩子前往醫院做康複治療,但收效甚微。要得到更好的康複治療,就需要責任醫院承擔更多的賠償責任,但現在看來,似乎很難。

劉彩每天在醫院接受康複治療。受訪者供圖

專家組:接種存在不規範,但不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根據內江市中區預防接種反應調查診斷專家組出具的《四川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書》,專家組認為玉溪社區醫院2016年1月19日為劉彩接種的灰脊減毒活疫苗、無細胞百白破疫苗與區疾控中心疫苗出入庫登記批號不符。與省、市、區疾控中心供應的相應疫苗批次不一樣。存在不規範接種行為,“不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調查診斷書稱,2016年11月和2017年6月、9月,內江市醫調委調解過程中,雙方協商對劉彩病毒性腦炎形成與接種的疫苗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進行鑒定。後因鑒定機構技術條件限製未受理,或因其他原因未進行。

不過,專家組調查診斷書載明:玉溪社區醫院給劉彩接種的脊灰減毒活疫苗批號,接種登記本、接種證顯示為“20150825-5”,而區疾控中心2015年7-12月分發給玉溪社區衛生院的疫苗批號為“201508025-5”,無批號“20150825-5”的脊灰疫苗;無細胞百白破疫苗批號登記為“20141003”,區疾控中心分發給玉溪社區醫院的無細胞百白破疫苗中沒有該批號的疫苗。

對此,玉溪社區醫院解釋為該院工作人員輸入錯誤,而百白破疫苗的生產日期“20141003”和批號“2014050-2”在接種登記本和電腦接種記錄登記顛倒。該院進一步解釋稱,百白破疫苗和脊髓灰質炎疫苗均屬一類疫苗,是免費為兒童接種,進貨渠道由省、市、區疾控配送。因此,該院不存在通過其他渠道購買的情況。

同時,內江衛生執法部門追溯涉事疫苗源頭,確認涉事百白破疫苗來自武漢生物研究所,係正規來源。

法院終審判醫院擔責40%,家屬不認可

西南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書》認為,玉溪社區醫院對劉彩實施的接種過程,以及對疫苗采購管理均存在不規範行為。同時,醫院也未能證實,其對劉彩發生疑似預防接種反應後盡到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不過,醫院“診療行為與後果不能絕對排除偶合因素”,司法鑒定建議,院方責任參與度30%-40%為宜。

內江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劉成英無法證明社區醫院接種的疫苗不合法,且導致了劉彩的疾病,不能排除其“自身疾病偶合因素的可能”。

不過,法院認為,鑒定意見是醫學專家從疾病與損害後果之間的關係來確定,鑒定意見隻是證據的一種,對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應綜合分析雙方的地位、注意義務等方麵。由於社區醫院處於專業知識強勢一方,再綜合其在疫苗接種行為中的過錯,接種之時,社區醫院未告知家屬接種疫苗後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如出現不良反應,應采取的方式方法。

一審法院認為,社區醫院應該承擔50%的賠償責任。2018年12月6日,一審判決玉溪社區醫院向劉彩支付509114.18元。並每二年一次,按照當時護工標準一次性支付劉彩護理依賴費直至恢複生活自理能力為止,最長不超過20年。

不過,一審判決書之後。社區醫院提起上訴,案件發回重審。

2022年12月30日,內江市中區人民法院重審改判,醫院承擔40%責任,賠償劉成英41萬餘元,減去醫院的此前支付費用,應支付31萬餘元。劉成英不服,提起上訴。2023年7月6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玉溪社區醫院仍承擔40%責任,不過,賠付金額改判為48.197.88元。劉成英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提出再審申請。2023年12月21日,四川省高院駁回劉成英的再審申請。

2024年3月25日,劉成英告訴澎湃新聞,至今拿到的賠償費用總共40多萬元。這些錢很難應對未來更大的康複治療和生活支持。女兒的康複看上去還遙遙無期,她會繼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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