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由姑姑照顧,民政局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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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上一名精神殘疾男子,

離世後留下價值300餘萬元的遺產,

沒有繼承人,誰來管理?

女子身患癌症去世,

相識數十年的閨蜜多次申請宣告遺產無主,

法院指定民政部門為遺產管理人??

自《民法典》首次規定遺產管理人製度以來,上海等地積極探索這一製度的落地,各區陸續出現法院指定民政部門為遺產管理人首案。

作為遺產管理的“兜底主體”,民政部門如何切實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在實踐操作中還存在哪些現實困境,又該如何解決?近日,本報記者對此展開調查采訪。

精神殘疾男子離世

300餘萬遺產無人繼承

近日,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糾紛,依法指定靜安區民政局擔任被繼承人的遺產管理人。

李亦(化名)患有精神殘疾,父母相繼離世後,由兩個姑姑分別照顧。李亦的父親去世後,其名下的房產動遷了,李亦作為唯一繼承人,繼承了300餘萬元的動遷款。

2019年2月,65歲的李亦去世。由於其無行為能力,既未婚也無子女,沒有繼承人,留有遺產也無人管理。

據《民法典》規定,被繼承人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為有利於管理和維護被繼承人的遺產,可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今年1月,李亦的一個姑姑向靜安法院申請指定靜安區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靜安法院充分調查了李亦的家庭情況、婚姻登記狀況、戶籍信息等,確認其生前戶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靜安區,最終依法指定靜安區民政局作為李亦的遺產管理人。

記者了解到,該案也是《民法典》實施以來,靜安法院審理的首起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

目前該案正處於公示期。“我們還將與民政部門進一步協商,就公示期間鎖定遺產範圍、確定利害關係人、清理並製作遺產清單、防範遺產毀損滅失等方麵采取措施,從而維護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靜安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審判庭副庭長金晶告訴記者。

閨蜜身患癌症去世

名下遺產無人繼承

無獨有偶。上個月,徐匯區首例指定區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案件也正式判決生效。

這起案件中,當事人張月(化名)是被繼承人王琳(化名)相識數十載的閨蜜,兩人的母親也是多年關係密切、非常要好的同事。根據張月的自述,由於王琳家情況特殊,比較困難,張月全家對她們母女給予了很多關心,常予以接濟。

2021年9月25日,身患癌症多年的王琳因突發急性肺炎,經搶救無效離開人世。由於王琳一生未婚無子女,亦無兄弟姐妹,父母又早於王琳過世,其名下遺產成為了無繼承人的狀態。

為此,張月先後向遺產所在地的三家法院申請宣告被繼承財產無主。“在此過程中,其他法院發現了這一問題,告知其應向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法院申請指定區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案件這才到了徐匯。”本案承辦人、徐匯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程龍告訴記者,通過審理,法院認定本案並不存在可以作為王琳遺產管理人的法定繼承人或者遺囑執行人。

“徐匯區民政局作為王琳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在王琳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屬於適格的遺產管理人,由其擔任遺產管理人,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指定徐匯區民政局為王琳的遺產管理人。

上海已有28例相關案例

9起指定民政部門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加劇,遺產數量及種類逐漸增多,圍繞遺產的保管、分配等產生的法律關係日益複雜。

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往往會存在一個“空檔期”。“這段空檔期的存在,可能就會導致有部分繼承人或是案外人侵吞竊取或是轉移遺產的發生,而對於遺產本身而言,也需要有效管理、清算債務,這也正是遺產管理人製度建立的初衷。”程龍說,民政部門成為了一種“兜底”。

以徐匯法院為例,2022年以來,該法院受理涉民政局遺產管理糾紛、其他繼承糾紛、申請認定財產無主、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共4件,其中3件已結案。

據公開數據顯示,《民法典》實施以來,截至2023年,上海已先後出現28例與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相關的案例,其中6個區的民政局已經在9起案件中被轄區法院判決擔任遺產管理人。

2023年7月1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與上海市民政局聯合印發了《關於民事訴訟中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實施意見》,對民政部門如何介入涉遺產管理人之訴分別作出規定;同時對指定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舉證責任,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民政部門層級等問題進行了明確,為各區法院的審判實踐提供了有力指導。

2023年9月20日,市民政局印發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內部工作指引,對各區民政局如何應對遺產管理人之訴,如何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等作了進一步規範。

國家層麵缺乏配套機製

相關專業人才不足

“盡管《民法典》從法律層麵上明確了民政部門是遺產管理的兜底主體,但僅有規定是不夠的。”業內專家指出,《民法典》中並沒有規定遺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這就導致遺產管理人在履行管理和分配遺產職責時會遇到一些問題與障礙。同時,由於在國家層麵缺乏配套的具體可操作性規定,導致基層民政部門在實際操作落地的過程中陷入了困境。

“遺產管理事務對民政部門而言是一項新業務,我們也還在摸索中。”靜安區民政局遺產管理相關工作負責人黃錦輝告訴記者,工作指引出台以來,截至目前,靜安民政部門一共涉及2起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目前民政部門普遍缺乏熟悉管理遺產業務和處理遺產繼承等法律事務的專業人才和實務經驗。金晶也注意到,“我們在受理案件過程中發現,之前民政部門並沒有專門的對接部門,實際操作路徑還有待進一步探索和明確。”

遺產的清查等存難點

管理成本如何承擔待明確

在民政部門相關工作人員看來,遺產管理人在實際處置遺產的過程中也存在困難。“因為遺產管理人並非產權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民政部門無權對指定的遺產進行處分,對於要求分得遺產的非繼承人來說,他們隻有通過另行訴訟的方式,根據法院的判決結果實現相關的權益訴求。”該工作人員坦言,這種路徑相對繁瑣,行政成本也更高。

此外,該工作人員指出,在遺產查詢方麵,雖然在市民政局的大力推動下,在本市範圍內的遺產查詢已經有了相應路徑,但被繼承人的遺產可能遍布全國各地,甚至有可能存在於境外。“像張月這一案件中,雖然被繼承人生前住在徐匯,但是她的主要遺產卻在其他區,這種情況下,民政部門如何跨行政區域履行職責,如何查清、處置被繼承人的遺產,這些也亟待國家層麵統一進行製度設計。”

“目前,遺產管理成本如何承擔也尚待明確。”業內專家同時指出,遺產管理人不僅要負責管理和保全遺產,還要開展與遺產繼承和處置有關的調查協調、參與訴訟、組織或者參與糾紛調解等,事務瑣碎,程序繁瑣,也會產生相應的管理成本。這些成本究竟是從被繼承人的遺產價值範圍內開支,還是從政府財政支出目前尚不明確。

建議完善配套機製

擬探索打通遺產查詢渠道

為此,專家建議,出台配套實施細則,建立與完善民政部門承擔遺產管理職能的配套機製。同時,進一步細化完善指定遺產管理人製度,明確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確認啟動程序、具體權利義務等。

“落實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製度,是一項係統工程。民政部門遺產管理人身份的確定,履行查清遺產、處置遺產等職責,均需要法院、房管、金融、銀行、建設、財政等各個部門配合支持,共同推動,為此需要建立各部門間的協作機製。”

針對各區民政局普遍反映的查清遺產難的問題,民政部門同時回應表示,上海市民政局正在積極打通無人繼承遺產一口查詢渠道,並同步探索無人繼承遺產收歸國有,用於公益事業的路徑,目前已初步形成共識,正指導相關區民政局先行先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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