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學生被害案或成刑事年齡下調後追訴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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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3月19日電 近日,“邯鄲一初中生遭3名同學殺害”案件引發網友關注。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嶽屾山律師表示,本案最高檢大概率會激活《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成為自2020年新增此款規定之後的全國首例追訴案件。

《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是指“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款規定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條款,對刑事責任年齡做出了一種下調,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滿足特定條件並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後,可追究刑事責任。

嶽屾山律師表示,本案中,目前沒有披露涉案人員的具體年齡,根據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聯合工作組3月17日晚發布的《情況通報》,稱學生王某某被殺害案案發後公安機關立刻開展偵破工作,3月11日已經將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抓獲,並依法采取刑事強製措施。結合上述法律規定及《情況通報》,新聞報道等我們基本可以判斷,本案定性大概率是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三名涉案未成年人年齡或已滿12周歲,極有可能會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成為刑事責任年齡下調後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首案。

邯鄲初中生涉嫌殺人案:嫌疑人、監護人及校方擔責嗎?

據央視新聞3月18日消息,針對當地初中生被殺害一案河北邯鄲肥鄉區警方表示,經過連日來的偵查,初步認定這是一起有預謀的犯罪案件。為掩埋屍體,犯罪嫌疑人分兩次在廢棄大棚進行了挖掘。

有法律人士稱,有預謀的殺人,是一種情節較為惡劣的犯罪,社會影響較壞,會受到更重的定罪處罰。另外,三名犯罪嫌疑人年齡因不滿14周歲,能否負刑事責任的關鍵在於該案能否經過最高檢核準追訴。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不應該擔刑責?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表示,追究監護人刑事責任是不符合法治精神和我國刑法原則的。我國刑法有“罪責自負不株連”的精神,也就是說,一人做事一人當,其他人不能因為和這個犯罪人有親屬或者其他親密關係,而受到刑事牽連。

也有律師表示,三名初中生係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孩子監護人的父母,依法對其孩子應有撫養、教育、管理的責任,因孩子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其應當承擔責任;另外被害人的死亡如果是校園欺淩行為的延續和必然結果,那麽校方也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追究未成年凶手刑事責任嗎?

阮齊林介紹,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這在業內被稱為“絕對不負刑事責任年齡時期”。2020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意味著“絕對不負刑事責任年齡時期”從14周歲下調到12周歲。

他認為,刑事責任年齡下調應該適應社會變化,一方麵是要懲罰犯罪分子、平複被害人創傷情緒、維護社會正義,另一方麵是能預防犯罪,要向社會成員傳遞出這樣一個信念:犯罪是要受到法律懲罰的,不能因為年齡等原因而成為例外。“但立法是一個醞釀的過程,不能一蹴而就,既要考慮社會現實狀況又要兼顧公眾的情緒。法律在經驗中不斷取得完善。”阮齊林說。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春雨認為,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未成年人接觸信息的方式多樣化,多元化,在生理和心智方麵呈現出早熟,在河北邯鄲這一初中生遇害案中,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質極好,而且膽大、殘忍,這說明他們的心智不亞於成年人。

世界範圍內,在刑事責任年齡規定方麵,大陸法係國家和普通法係國家有顯著區別。很多大陸法係國家認為不滿14周歲就沒有刑事責任能力。而一些普通法係國家認為,如果公訴機關提出足夠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理解其犯罪行為的意義,行為人就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截至2017年,美國有35個州沒有設置任何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理論上任何年齡階段的人犯罪都要擔刑責。英國蘇格蘭司法區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8歲,而英格蘭司法區和威爾士司法區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10歲。

父母及學校擔責嗎?

互聯網上,關於這起未成年人殺人案的討論熱度高居不下。有網友稱,應該追究監護人刑責,也有人建議按同罪刑期重罰殺人少年父母。

阮齊林認為,我國刑法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平等適用刑法、罪刑相適應這三個原則,雖然“罪責自負”沒有寫進去,但在法律實踐中,這已經是不言而喻的法律準則;與罪責自負原則相對立的,是我國古代的株連和連坐製度:一人謀反,株連九族;一人犯罪,親友鄰裏連坐。他說,在今日法治社會,株連、連坐製度那種“一人犯罪,牽連家人”的觀念已經完全不適應現代社會進步。

張春雨認為,三名初中生係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孩子監護人的父母,依法對其孩子應有撫養、教育、管理的責任,因孩子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其應當承擔責任;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他認為,學校負有教育和管理職責,如果校方在日常管理中,沒有及時發現並阻止關於被害人的校園欺淩行為,最終造成悲劇的發生,那麽在本案中,如被害人的死亡是校園欺淩行為的延續和必然結果,學校可能也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何預防校園欺淩?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表示,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校園欺淩這一問題上,學校、家長以及監護人都不能缺位。

他認為,學校應當落實法律規定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和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等專項製度,建立對學生欺淩、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的零容忍處理機製和受傷害學生的關愛、幫扶機製。

孟博認為,對實施欺淩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淩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淩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欺淩他人,應當履行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預防和製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並進行合理管教的監護職責。”他說。

孟博認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理想效果的實現有賴於司法。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加強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護力度,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堅持零容忍態度,堅決依法從嚴從重懲處,可以有效震懾犯罪,為未成年人營造安全、健康、文明的成長環境,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各類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發生,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張春雨認為,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法治教育,要讓學生知道什麽是欺淩,要告訴學生在遇到欺淩的時候,不要容忍和遷就,要學會告訴老師和家長,必要時要果斷報警、敢於防衛;另一個方麵要教育學生,校園欺淩是一種違法行為,要培養學生對法律的敬畏,千萬不能讓學生有“我是未成年人,打人殺人不犯罪”的錯誤思想。

他說,學生在遭受霸淩事件時,要果斷地選擇訴訟手段,在曾經一些案件中,有的學校和老師為了息事寧人,往往會選擇做“和事佬”。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往往會助長欺淩者的囂張氣焰,所以,對於校園欺淩事件,該起訴追究學校和欺淩者的責任,就果斷訴訟,這可以起到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