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全職主婦離婚,獲“家務補償”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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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法院發布了一則離婚時支付“家務補償”的案例,當事全職主婦離婚獲補償1萬元引發關注。

記者注意到,《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家務補償”條款。自2021年1月《民法典》施行至今,各地已出現多個家務補償的判例。在2021年北京一法院審理的“家務補償第一案”中,主審法官表示,經濟補償考慮多個因素,金額的定量主要是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

對於家務勞動及家務補償金額難量化等問題,有專家建議,應就此出台司法解釋、指導性意見,或推出一些指導性的判例,以統一法律適用。

法院調解:

妻子全職照顧家庭

離婚時獲得經濟補償1萬元

據天門法院消息,2014年,年過半百的李某(男)與陸某(女)經人介紹相識,於2015年2月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均係再婚。婚後,李某的父母年邁多病,李某與前妻的孫子年幼需人照料,陸某便辭去工作,全職在家照顧家庭。後李某的父母過世,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長期分居生活。2023年10月,李某訴至天門法院要求離婚。

案件審理中,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但陸某認為婚後在家庭中承擔了較多義務,要求李某賠償100000元。

天門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均同意離婚,李某與陸某之間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陸某辭職在家,為李某年邁的父母養老送終,照顧李某與前妻的孫子,為家庭付出較多。

經承辦法官釋明,陸某理解了“家務補償”與“賠償”之間的區別,李某也認可陸某對家庭的付出。在法院的調解下,李某同意在離婚後,向陸某支付經濟補償款10000元。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雙方調解離婚,李某自願支付經濟補償,既尊重了雙方的意思自治,又體現了家務勞動的獨立價值。本案的妥善處理,有利於倡導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的夫妻關係。

主審法官:

“家務補償”怎麽算?

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權

記者注意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自2021年1月《民法典》施行至今,各地已出現多個家務補償的判例。

2021年2月,北京法院網報道了北京房山審結的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該案中,“全職太太”王某訴稱,因承擔大部分家務,故提出要求家務補償。最終,法院判決其與丈夫陳某離婚;除了雙方平均分割共同財產10餘萬元外,陳某還需給付王某家務補償款5萬元。

據央視新聞報道,該案是《民法典》施行後的家務補償第一案,作為具有較強示範意義的首案,“全職太太離婚獲5萬家務補償”當時引發廣泛討論。

該案主審法官馮淼當時回應稱,婚後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分割,主要是對現存的有形財產的價值進行分割。而家務勞動可能形成的是無形的財產價值,比如配偶另一方個人能力的提高、個人學曆的增長等,在有形財產當中是無法體現出來的。

馮淼表示,在《民法典》大框架下,金額的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權。5萬元的經濟補償主要是考慮到以下因素:雙方婚後共同生活的時間;女方在家務勞動中具體付出的情況;男方個人的經濟收入;當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專家建議:

出台司法解釋統一法律適用

合理確定補償金額

據中國婦女報報道,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綺表示,通過法律裁判文書的檢索發現,司法實務中對離婚經濟補償製度的適用仍然比較謹慎保守。判決支持補償請求權的案件數量不多,金額也不高,目前看裁決支持的補償金額高的也就5萬元,低的才數千元。

紅星新聞記者以“家務補償”為關鍵詞檢索裁判文書網發現,2021年至今僅出現27個相關判例,在2023年8個判決準許離婚的案例中,4個案件的家務補償請求被駁回,剩餘4個案件中判決家務補償的金額在8千元至7萬元之間不等。

關於離婚經濟補償製度適用情況不盡人意的原因,黃綺認為,主要是家務勞動的價值沒有得到足夠重視,傳統觀念中將家務勞動視為對家庭成員的愛與情感的具體表現。因此,社會觀念上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度並不高。

同時,家務勞動與共有財產製的關係有待厘清。在夫妻共有財產製之下,家務勞動的價值往往被認為體現在夫妻共有財產中,認為承擔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通過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即可得到補償,無需另行評估計算。

“正因如此,法官在處理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時十分慎重,多采取析產時酌情照顧的方式,數額一般不高。”黃綺說。

針對家務勞動、喪失發展機會等對家庭貢獻的財產利益難以量化,基層法院“適用難、不適用”的現象,黃綺建議,最高人民法院製定和出台相關《指導意見》,明確判決情況下離婚經濟補償應考慮的因素、如何合理確定經濟補償數額,離婚經濟補償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別等,以在全國司法實務中統一法律適用。

晴天囡囡 發表評論於
10年1萬?1年1千,1個月不到100,真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