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1歲晨跑女孩遇害”案凶手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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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9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此前引發社會熱議的“湖北竹山21歲晨跑女孩遇害”案有了新進展,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凶手張某進行死刑複核,裁定核準了此前法院認定張某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侮辱屍體罪,決定執行死刑並處罰金的刑事裁定。女孩家屬向北青報記者證實,張某已被執行死刑。

據此前警方通報,2021年11月1日湖北十堰竹山縣一女生朱某到家附近的一處公園晨練,隨後失聯。當地公安機關迅速組織相關部門全方位查找。消息發布後,引發社會高度關注。11月5日淩晨,朱某的遺體在南門山樹叢中被發現。11月8日,警方抓獲了該案的犯罪嫌疑人張某,係竹山縣本地人。

據媒體報道,朱某此前與母親一起在深圳打工,事發前不久才回到竹山縣,正在積極準備入職考試。朱某的父親表示,朱某事發當天6時起床跑步,然後到竹山縣南山公園爬山。他當天上班前7時41分還能聯係到女兒,得知女兒仍在公園爬山,兩人聊了2分多鍾,之後8點20分再次聯係女兒已是關機狀態。家屬隨後向警方報案。

北青報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發布的死刑複核書中了解到,張某在1998年12月16日因犯搶劫罪、強奸罪、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減刑於2016年3月8日刑滿釋放。

最高法複核認定,2021年11月1日7時許,張某攜帶事先購買的尖刀來到湖北省竹山縣某公園欲行搶劫。張某沿步道登山時見到被害人朱某(女,歿年21歲)獨自爬山,便尾隨至公園山頂平台處,趁朱某坐在石凳上戴耳機聽歌之時,劫取蘋果牌手機一部。

死刑複核書顯示,張某持刀挾持朱某到平台下灌木叢中,因朱某反抗並呼救,張某為滅口持刀朝朱某連續捅刺,致朱某死亡。張某逃離現場後,將劫得的手機變賣。次日16時許,張某返回現場,實施了侮辱屍體的行為,並將遺留在現場的尖刀等物裝進塑料袋,下山丟棄於河道內。

法院認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為滅口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殺人後侮辱被害人屍體,其行為還構成侮辱屍體罪,應依法並罰。張某搶劫殺人,致一人死亡,又侮辱屍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

最高法裁定,核準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鄂刑終226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張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以侮辱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的刑事裁定。

2024年2月19日,女孩朱某的家屬告訴北青報記者,張某已被執行死刑,這在一定程度上是種告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