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校外培訓《條例》出爐,教研人員首次納入“禁止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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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減”已經進入第三年。經曆了前期的“攻堅克難”階段,“雙減”的下一程正在向“久久為功”邁進,並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繼續常態化、係統性。今天,教育部公布《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內容共涵蓋二十條,從校外培訓監管工作中關於人員、材料、時間、收費、競賽等方麵全麵規範,為校外培訓日常規範管理提供法律保障。為此,中國網記者采訪了參與《條例》起草工作的法律界專家,對其中的部分要點進行詳細解讀。



《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原文。圖片來源:教育部官網

要點1:明確定義“校外培訓”

《條例》精神主旨與《“雙減”意見》一脈相承。《條例》的出台,將推動《“雙減”意見》各項舉措形成長效機製,讓校外培訓管理更加法治化製度化,促進其真正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從法治角度依法解決退費、跑路及安全等難題,並維護合規機構權益,防止違規機構“劣幣驅逐良幣”。

什麽才算校外培訓?親屬、朋友之間的無償性輔導是否也可視為校外培訓?在此次新出台的《條例》中,就對校外培訓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學校教育體係外,麵向社會開展的,以中小學生和3至6歲學齡前兒童為對象,以提高學業水平或者培養興趣特長等為主要目的,有組織或係統性的教育培訓活動。

同時,《條例》還就培訓機構的名稱給出了明確的規範。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要求,培訓機構應體現培訓服務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不得含有歧義性或誤導性詞語,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得使用與實施學曆教育的各類學校相混淆的名稱,故《條例》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載明“培訓”字樣。

要點2:教研人員首次納入“禁止名單”

在《條例》中,首次提出教研人員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此項規定將防止與課程教學、考試命題密切相關的教研人員,通過開展或參與校外培訓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及考試招生工作。

要點3: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公布成績和排名

《條例》提出,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組織或參與組織麵向中小學生及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等級考試、競賽,不得公布培訓對象的學業成績和排名。

此前,部分等級考試和競賽層層轉包,委托培訓機構進行報名、組織考試、評獎評審,甚至將考點直接設在培訓機構。如此則極易引發等級考試和競賽主辦方與培訓機構的利益勾連,不僅對學生和家長造成不公平的影響,也不利於培訓行業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規定,嚴禁培訓機構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於印發〈麵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也有相關要求。

為落實素質教育要求,扭轉唯分數、唯升學的不良傾向,《義務教育質量評價指南》《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中小學生減負措施(減負三十條)》等皆明確規定,學校及教師不得公布學生考試成績和排名。同理,校外培訓機構也承擔著素質教育的任務,也應參照執行不得公布學生考試成績和排名的要求。

此外,《條例》同時提出鼓勵、支持少年宮、科技館等開展校外培訓,豐富課程設置、擴大招生數量。明確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引入質量高、信用好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學校課後服務,多舉措滿足學生合理的多樣化教育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