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調研“連坐”規定:非必要不對犯罪人親屬作出權利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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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連坐”做法被全國人大叫停後,最高法日前作出的一份調研報告建議,應規範犯罪附隨後果在犯罪人入學、就業及社會活動中的限製,“特別是嚴格控製對犯罪人親屬的限製和影響,非必要不對犯罪人親屬作出上學、入伍、就業等方麵的限製”。

輕罪附隨後果對犯罪人親屬限權過重,應按比例原則設定

在我國,犯罪附隨後果是指犯過罪的人及其親屬、特定社會關係人因其犯罪或刑罰處罰記錄所產生的權利或資格限製、禁止或者剝奪等後果。

“設立犯罪附隨後果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被刑罰處罰人再犯罪。”最高法公布的這份《犯罪附隨後果研究》指出,隨著社會治理模式的現代化演進,我國通過擴大輕罪微罪刑事立法強化社會治理功能的同時,需要健全完善犯罪附隨後果製度。

澎湃新聞注意到,我國犯罪附隨後果的立法,除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和第一百條規定的從業禁止與前科報告外,其他犯罪附隨後果主要規定在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規中。

根據法律,犯罪附隨後果主要有八類,即職業禁止、承擔如實報告等特定義務、禁止或限製考試資質、限製落戶、限製信譽或榮譽的獲得、排斥社會保障、限製有關風險性作業或收養等行為、一定時間內不予簽發護照等限製。

在適用範圍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犯罪附隨後果不僅適用於犯罪人本人,還適用於犯罪人親屬及特定社會關係人。有犯罪記錄人的親屬及特定社會關係人在就業、上學、入伍及社會活動中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製。

調研報告指出,對犯罪人親屬設立犯罪附隨後果的規範文件除少數由國家及中央機關製定外,大多數是由地方相關機關製定,效力層級較低,但對犯罪人親屬及特定社會關係人的一些權利進行了一定限製甚至剝奪。

“當前,我國法律設定的犯罪附隨後果沒有區分重罪與輕罪、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犯罪人本人與親屬,進行差別化、精細化設定。”報告指出,大多數情況下,對輕重犯罪、故意與過失犯罪、本人與親屬設定相同的附隨後果,導致輕罪、過失犯罪人和犯罪人親屬承受的附隨後果過多過重,有違罪責刑相適應、罪責自負等原則。

報告為此建議,犯罪附隨後果的設定,應當按照比例原則要求,把犯罪附隨後果對犯罪人及其親屬相關權利的剝奪或限製控製在最小範圍或最低限度內,而且要努力實現對犯罪人及其親屬權利限製的精準化與科學化。

與此同時,還應區分輕罪與重罪、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分別設定輕重不同的附隨後果,最大限度實現犯罪附隨後果設定上的罪責適應。區分犯罪人本人與親屬及特定社會關係人,以對犯罪人本人設定附隨後果為原則,以對犯罪人親屬及特定社會關係人設定附隨後果為例外,最大限度實現犯罪附隨後果設定上的罪責自負。

犯罪人親屬一般不設置附隨後果,非必要不限製權利

基於此,調研報告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擴大相對不起訴範圍,將微罪和認罪認罰的輕罪案件納入相對不起訴製度適用範圍之中。沒有直接被害人或者已獲被害人諒解的輕罪、微罪案件,原則上全部適用相對不起訴製度。同時,建立相對不起訴的配套製度。如建立不起訴考驗期製度,設定不起訴考驗期,考驗期滿方可適用相對不起訴製度。

同時,完善犯罪附隨後果製度體係。一是將犯罪附隨後果的立法主體限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其他機關、部門不得創設犯罪附隨後果。二是區別罪行輕重、故意與過失設置差別化附隨後果。其一,微罪設置最輕的附隨後果,將法定刑為拘役以下刑罰的微罪排除在前科報告製度適用範圍之外,公安機關不保留微罪犯罪記錄,微罪犯罪人在工作、生活中不受任何限製。其二,輕罪附條件設置較輕的附隨後果。對於法定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罪,僅對與犯罪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的工作、生活事項設定職業禁止或限製。其三,重罪設置適度的附隨後果。以犯罪行為與工作、生活事項的必然因果聯係作為設定重罪附隨後果的基礎性條件,對沒有必然因果關係的事項,不設置限製。其四,過失犯罪設置輕於故意犯罪的附隨後果。過失犯罪人的職業限製限於其犯罪涉及的職業。其五,犯罪人親屬及特定社會關係人一般不設置附隨後果。僅對極少數涉及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特殊崗位的職業,設置對犯罪人親屬及特定社會關係人的職業限製。三是設立輕罪前科消滅製度。將前科消滅的期限設定為五年,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滿五年,前科消滅。

“針對當前犯罪附隨後果不當適用影響犯罪人回歸社會等問題,司法機關可及時向教育、人社等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推動完善相關管理製度,規範犯罪附隨後果在犯罪人入學、就業及社會活動中的限製,在有效防範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減少不當影響。”前述調研報告特別提醒,特別是嚴格控製對犯罪人親屬的限製和影響,非必要不對犯罪人親屬作出上學、入伍、就業等方麵的限製。

XM25 發表評論於
原來家屬連坐是有法律依據的,這個法律叫犯罪附隨後果。開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