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女生打網遊與男子相識,父親懷疑孩子遭強暴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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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查看未成年女兒微信聊天記錄時懷疑她遭強暴遂報警,警方立案後將材料報送檢察院未予批捕,目前當地警方正在抓緊補充偵查。

夫妻倆將女兒留守老家念書

在深圳做生意維持全家人生計

這名父親叫張明遠(化名),今年39歲,江西省贛州市人,目前居住在深圳市龍崗區。

他介紹說,20多年前他遠赴深圳打工,2009年6月女兒在深圳出生,後來在深圳讀幼兒園和小學,“後來因家中境況發生變化,她轉回老家繼續念書,爺爺去世得較早,她由奶奶照顧。”

他稱,為方便與女兒聯係,他們給她買了一部手機,平時經常打電話關心她,叮囑她在學校一定要努力學習。

2020年,夫妻倆在深圳龍崗區開了一家便利店維持全家人的生計,工作顯得更加忙碌,盡管如此,他們還是會抽空回老家團聚。

張明遠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2022年女兒放寒假時來到深圳,“春節前夕我們一家回到江西老家過年,春節後的大年初三,女兒和我們一道又趕回了深圳,我們隻想多陪陪她。”

然而,夫妻倆沒有料到的是,緊接著發生的事令他們傷心不已。

父親查看女兒手機發現聊天記錄不對勁

懷疑她遭男子性侵遂報警

張明遠回憶說,返回深圳後女兒每天做完作業就用手機打網絡遊戲,盡管夫妻倆多次製止、勸說,但對正處於叛逆期的女兒來說收效不大。

他說,後來的一些日子裏,他發現女兒眼神總是躲閃遊離,做事也顯得有些神神秘秘,他開始擔心女兒遇到了什麽事,“在深圳時她睡樓上一個房間,我們則睡在樓下,晚上她睡得較早。”

今年2月5日清晨,張明遠起床後發現女兒的手機放在一樓充電,“我試著用她的生日作為密碼打開了手機,裏麵的微信聊天記錄讓我感到非常震驚,我意識到多日的擔心變成了可怕的現實,懷疑她遭到了性侵。”

張明遠說,看完聊天記錄他啥也沒有說,叫妻子去問女兒那幾天究竟發生了什麽事,但女兒一直不說。

當天下午3時左右,張明遠從外麵回到家,再次關切地詢問女兒,她還是什麽都不承認。

隨即,他以女兒的身份與微信中那名黎姓男子聊天,“我說馬上要回老家了,想見他一麵,希望他發個定位給我。”

黎某發了定位後,張明遠給他打電話,接通後表明身份,沒想到對方竟罵他是騙子將電話掛斷,“後來我又打了幾次,他還是不接,我給他發短信說明問題的嚴重性,叫他聯係我,否則我報警。”

過了一會兒,黎某的母親給張明遠打電話,“她叫我不要報警,想見麵談一談,遭我拒絕。”

2月5日下午5:57,張明遠撥打110報警稱自己未成年的女兒被男子黎某誘騙開房發生性關係,接警後附近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將她女兒送醫檢查,並做了筆錄。

自稱嫌犯家人想用60萬私了遭拒

女生查出抑鬱症住院治療20多天

張明遠告訴記者,事發後他們了解到,黎某今年22歲,深圳市龍崗區當地人,曾在一家地鐵公司上過班。

他說,事後黎某的家人曾找到他們,“他們想私了,開始說願意支付15萬,後來又說最多願意支付20萬,我們不願意私了。”

沒過多久,黎某的父親來到張明遠夫妻開的那家便利店裏,找到張的妻子稱,願意支付60萬私了此事,“我們不要錢,堅決要求追究黎某的刑責。”

張明遠說,當初事發後,他們將女兒送回老家念書,由奶奶陪伴在她身邊, “今年放暑假時,我們又把她接到深圳來到我們身邊,希望給她更多的關愛,沒想到她查出患有抑鬱症。”

張明遠提供的深圳一家醫院的病曆顯示,他女兒被診斷為“創傷後應激障礙”,8月7日開始住院治療,直至8月底才出院,花掉數萬元。

警方立案偵查

嫌犯被刑拘10餘天後取保候審,要求女生家人出具諒解書遭拒

事發時,張明遠的女兒尚未滿14周歲,“她說與黎某是打網絡遊戲相識的,後來被他誘騙性侵。”

今年2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書稱,張明遠女兒被強奸一案,“我局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現已立案偵查。”隨後,黎某被龍崗警方刑拘。

張明遠給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出示的一份錄音證據顯示,今年4月13日他向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詢問案件進展時,一名女性工作人員回應稱,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黎某沒有被批捕,“我們是2月20日結案的,然後通知了警方。”

張明遠稱,後來他從警方處了解到,黎某被取保候審。

“這個案子不是絕對不捕,目前正在等警方補充偵查材料。”辦案檢察官曾對張明遠說,“我們已退回公安機關,讓他們補充偵查。”

張明遠告訴記者,今年3月份,也就是黎某被釋放出來之後,“他家人還找到我們希望賠償一些錢,要求給他出具一份諒解書,遭拒絕。”

12月28日上午,記者聯係上了該檢察官,他稱目前此案尚在進一步辦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訪。

律師說法:

如果明知或應知女生未滿14周歲,無論是否願意均構成強奸罪

四川知名律師龔繼承介紹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人“明知”女方未滿14周歲而與之發生關係的,不論女方是否自願,均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他說,這裏的“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而對於“明知”的具體認定,“兩院兩部”《關於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十九條當中作了明確規定:女方未滿12周歲,一般情況下應當一律認定行為人“明知”,判決構成強奸罪。女方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如果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衣著特點、言談舉止、生活作息規律等方麵,能夠推斷出未滿14周歲,那麽應該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判決構成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