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版《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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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後的《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記者獲悉,此次對條例的修訂完善器官獲取和分配製度,實行全流程管理。

同時,對於移植的醫療質量,條例也作出明確。條例明確醫療機構和執業醫師從事器官移植應當具備的條件,嚴格準入管理。規定定期對醫療機構的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能力進行評估,完善退出機製。

看點1

器官移植前將審查“有無買賣或者變相買賣”情形

此次修訂,完善器官獲取和分配製度,實行全流程管理。規定醫療機構從事遺體器官獲取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開展遺體器官獲取服務應當遵循的要求。細化獲取器官前的倫理審查要求,規定獲取遺體器官的見證程序。

如條例規定,人體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收到獲取遺體器官審查申請後,應審查遺體器官捐獻意願是否真實;有無買賣或者變相買賣遺體器官的情形。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人體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方可出具同意獲取遺體器官的書麵意見。人體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同意獲取的,醫療機構方可獲取遺體器官。

條例還規定了人體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的組成,它由醫學、法學、倫理學等方麵專家組成,委員會中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學專家不超過委員人數的四分之一。

對於活體器官的接受人,條例明確,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於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係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係血親。

對於活體器官的移植,人體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也要及時審查相關事項,如活體器官捐獻意願是否真實;有無買賣或者變相買賣活體器官的情形;活體器官捐獻人與接受人是否存在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關係;活體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適應證是否符合倫理原則和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範等。

看點2

配偶、直係血親等曾捐獻遺體器官,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分配

同時,條例還完善遺體器官分配製度,規定遺體器官分配應當符合醫療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通過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建立的分配係統統一分配,要求定期公布遺體器官捐獻和分配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條例規定,從事遺體器官獲取、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分配係統中如實錄入遺體器官捐獻人、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的相關醫學數據並及時更新,不得偽造、篡改數據。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執行分配係統分配結果。禁止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使用未經分配係統分配的遺體器官或者來源不明的人體器官實施人體器官移植。

條例還規定,建立綠色通道工作機製,高效、暢通運送遺體器官。如規定,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等部門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建立遺體器官運送綠色通道工作機製,確保高效、暢通運送遺體器官。

在遺體器官分配方麵,條例明確,患者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其配偶、直係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係血親曾經捐獻遺體器官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排序。

看點3

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執業醫師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認定

加強器官移植技術應用管理,保障醫療質量。明確醫療機構和執業醫師從事器官移植應當具備的條件,嚴格準入管理。進一步規範資質審批流程,提升審批質效。定期對醫療機構的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能力進行評估,完善退出機製。

條例明確,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執業醫師應當具備三項條件——分別為,有與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有與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相適應的臨床工作經驗;經培訓並考核合格。

這些執業醫師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認定,並在執業證書上注明。

同時,條例還規定進行器官移植應當遵守倫理原則和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範,采取措施降低風險,保障醫療質量。規定器官移植手術的收費範圍,對遺體器官獲取服務按照成本收費,要求製定收費原則和標準,加強財務管理。

比如條例明確,遺體器官獲取成本費用,包括為獲取遺體器官而發生的評估、維護、獲取、保存、修複和運送等成本。遺體器官獲取成本費用的收費原則由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醫療保障等部門製定,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醫療保障等部門製定。從事遺體器官獲取的醫療機構應當對遺體器官獲取成本費用進行單獨核算。

看點4

醫務人員違規獲取活體器官被追刑責的,將終身禁止從業

此次修訂,還完善了法律責任有關規定,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器官捐獻和移植領域的違法行為。

條例明確——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未經本人同意獲取其活體器官,或者獲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活體器官;違背本人生前意願獲取其遺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捐獻其遺體器官,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意願獲取其遺體器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務人員有上述情形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原執業注冊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終身禁止其從事醫療衛生服務。

此外,條例還規定,如果醫療機構違反條例規定,從事人體器官獲取、移植的醫務人員參與遺體器官捐獻人的死亡判定;或出現未通過分配係統分配遺體器官等情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並可以由原登記部門吊銷該醫療機構的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禁止其3年內從事人體器官獲取或者申請從事人體器官移植。

如果上述行為情節嚴重,還應由原執業登記部門吊銷該醫療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或者由原備案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並可以由原執業注冊部門吊銷有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